申屠蟠重節義

申屠蟠重節義

申屠蟠(東漢時人)字子龍,陳留外黃人也,少有名節。同縣緱氏女玉為父報仇,外黃令梁配欲論殺玉。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為讞,得減死論。鄉人稱之。蟠父母卒,哀毀思慕,不飲酒食肉十餘年。遂隱居學治京氏《易》、嚴氏《春秋》、小戴《禮》,三業先通,因博貫五經,兼明圖緯,學無常師。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子居病困,以身托蟠。蟠即步負其喪,至濟陰,遇司隸從事於河、鞏之間。從事義之,為符傳護送蟠,蟠不肯,投傳於地而去。事畢,還家。前後凡蒲車特徵,皆不就。年七十四,以壽終。 (選自晉·皇甫謐《高士傳》) 申屠蟠為人名,東漢桓、靈時漆工。生卒不詳。陳留外黃(今河南民權西北)人,字子龍。九歲喪父,家貧,為漆工。為郭泰、蔡邕等所重。

基本信息

簡介

申屠蟠(東漢時人)字子龍,陳留外黃人也,少有名節。同縣緱氏女玉為父報仇,外黃令梁配欲論殺玉。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為讞,得減死論。鄉人稱之。蟠父母卒,哀毀思慕,不飲酒食肉十餘年。遂隱居學治京氏《易》、嚴氏《春秋》、小戴《禮》,三業先通,因博貫五經,兼明圖緯,學無常師。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子居病困,以身托蟠。蟠即步負其喪,至濟陰,遇司隸從事於河、鞏之間。從事義之,為符傳護送蟠,蟠不肯,投傳於地而去。事畢,還家。前後凡蒲車特徵,皆不就。年七十四,以壽終。

(選自晉·皇甫謐《高士傳》)

人物生平

申屠蟠字子龍,陳留外黃人也。九歲喪父,哀毀過禮。服除,不進酒肉十餘年。每忌日,輒三日不食。同郡緱氏女玉為父報仇,殺夫氏之黨,吏執玉以告外黃令梁配,配欲論殺玉。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為讞得減死論。鄉人稱美之。

家貧,傭為漆工。郭林宗見而奇之。同郡蔡邕深重蟠,及被州辟,乃辭讓之曰:「申屠蟠稟氣玄妙,性敏心通,喪親盡禮,幾於毀滅。至行美義,人所鮮能。安貧樂潛,味道守真,不為燥濕輕重,不為窮達易節。方之於邕,以齒則長,以德則賢。」

後郡召為主簿,不行。遂隱居精學,博貫《五經》,兼明圖緯。始與濟陰王子居同在太學,子居臨歿,以身托蟠,蟠乃躬推輦車,送喪歸鄉里。遇司隸從事於河、鞏之間,從事義之,為封傳護送,蟠不肯受,投傳於地而去。事畢還學。

太尉黃瓊辟,不就。及瓊卒,歸葬江夏,四方名豪會帳下者六七千人,互相談論,莫有及蟠者。唯南郡一生與相酬對,既別,執蟠手曰:「君非聘則征,如是相見於上京矣。」蟠勃然作色曰:「始吾以子為可與言也,何意乃相拘教樂貴之徒邪?」因振手而去,不復與言。再舉有道,不就。

先是京師游士汝南范滂等非訐朝政,自公卿以下皆折節下之。太學生爭慕其風,以為文學將興,處士復用。蟠獨嘆曰:「昔戰國之世,處士橫議,列國之王,至為擁先驅,卒有坑儒燒書之禍,今之謂矣。」乃絕跡於梁、碭之間,因樹為屋,自同傭人。居二年,滂等果罹黨錮,或死或刑者數百人,蟠確然免於疑論。後蟠友人陳郡馮雍坐事系獄,豫州牧黃琬欲殺之。或勸蟠救雍,蟠不肯行,曰:「黃子琰為吾故邪,未必合罪。如不用吾言,雖往何益!」琬聞之,遂免雍罪。

大將軍何進連征不詣,進必欲致之,使蟠同郡黃忠書勸曰:「前莫府初開,至如先生,特加殊禮,優而不名,申以手筆,設几杖之坐。經過二載,而先生抗志彌高,所尚益固。竊論先生高節有餘,於時則未也。今潁川荀爽載病在道,北海鄭玄北面受署。彼豈樂羈牽哉,知時不可逸豫也。昔人之隱,遭時則放聲滅跡,巢棲茹薇。其不遇也,則裸身大笑,被發狂歌。今先生處平壤,遊人間,吟典籍,襲衣裳,事異昔人,而欲遠蹈其跡,不亦難乎!孔氏可師,何必首陽。」蟠不答。

中平五年,復與爽、玄及潁川韓融、陳紀等十四人並博士征,不至。明年,董卓廢立,蟠及爽、融、紀等復俱公車征,惟蟠不到。眾人鹹勸之,蟠笑而不應。居無幾,爽等為卓所脅迫,西都長安,京師擾亂。及大駕西遷,公卿多遇兵飢,室家流散,融等僅以身脫。唯蟠處亂末,終全高志。年七十四,終於家。

翻譯

申屠蟠字子龍,陳留外黃人,年輕時就有良好的名聲和高尚的氣節。同縣女子緱玉為父親報仇(殺了人),外黃縣縣令梁配想要判罪處死緱玉。申屠蟠當時十五歲,是縣學的一名學生,(向縣令)進言規勸說:“緱玉的節操和義行,足夠用來感動和激勵那些不知廉恥甘受羞辱的後輩,(即使)不能碰上政治清明的時代,也應當在她的墳墓上(立上牌坊)來表彰(她的行為),何況在耳聰善聽(從諫如流)的時代,反而不加以憐憫同情了呢?”縣令梁配認為他的話很好,於是替(緱氏女子重新)審判定罪,(使她)得以減免死罪。同鄉人都稱讚申屠蟠(的義行)。申屠蟠的父母死後,他哀傷異常,非常思念,(以至於)十多年時間裡不喝酒吃肉。(之後他)就退居鄉里學習研究京氏《易》學、嚴氏《春秋》和戴聖的《禮記》,這三本書首先讀通後,接著他又博覽並貫通儒家五經,同時閱讀了解河圖讖緯一類的書籍,他在學習中沒有固定的老師。(申屠蟠)當初和濟陰人王子居一起在太學學習,子居病重,把身後事託付給申屠蟠。(王子居死後,)申屠蟠就徒步背著他為他奔喪,到了濟陰,在河鞏一帶碰上當地的司隸從事官,從事官認為他有道義,辦了通行證護送申屠蟠,申屠蟠不答應,把通行證扔在地上就離開了。(王子居的)喪事辦完後,他才回家。前前後後凡是(朝廷)特意徵召(他入朝為官的),(他)都沒有前去。他一直活到七十四歲高齡,最後自然死亡。

註解

諸生:縣學的學生。

明時:政治清明的時代。

清聽:明察善聽。

讞(yàn):審判定罪。

符傳:出入憑證。

蒲車:用於徵聘賢士的車子。

本案反映了《春秋》中“子不為父報仇,非子也”的經義。古代社會,在儒家綱常禮教的薰染下,人們維護倫常的意識遠甚於法律,當法律與至尊的經義發生衝突時,法律便常常處於下風。儒者引經入法,為復仇者開脫,往往能得到標榜以仁孝治天下的皇帝的支持。本案中,也可看出奏讞制度在法律儒家化中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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