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鍾麓

王鍾麓

王鍾麓,1930年出生,1956年入黨。1987年11月起任浙江省副省長,後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00年10月退休。2003年8月,王鍾麓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查處。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決定對其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姓 名:王鍾麓

性 別:男

出生年月:1930年

王鍾麓 王鍾麓

職 務:浙江省原副省長黨政紀處分:開除黨籍

觸犯罪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刑 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個人簡歷

王鍾麓一直在浙江從政。曾任浙江省委財貿部秘書、浙江省委財貿政治部幹事,1975年出任浙江省財貿辦公室副主任,1983年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1987年至1991年更官至浙江省副省長。離開副省長職位後,於1992年9月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王一生宦海沉浮,卸任後本意是到商界“發揮餘熱”,卻未想浙江國信最終成為其“晚節不保”之地。

浙江當地一位業內人士指出,浙江國信自1992年被王鍾麓掌管以來,走上了一條飛速膨脹的道路。據悉,王鍾麓獲任浙江國信董事長當天,便向工商管理部門發去一份特急函件,要求調整擴大經營範圍,將浙江國信發展成“既是籌資融資的金融機構,又是興辦實業的投資公司”。

王鍾麓 王鍾麓

1993年11月28日,浙江省國信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信企業)成立,由浙江國信所屬的五家非金融企業的全資子公司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都為王鍾麓一人。浙江國信與浙江國信企業之間實行兩個公司、一套領導班子管理。截至2000年底,兩家公司仍然維持著王鍾麓所創立的這種管理體制,兩個法人機構,一套經營班子,一個董事會,分別納稅,年終統一併表,合併分配利潤。2001年信託業重組之後,兩家公司才分開來。

浙江省金融界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浙江國信企業成立之後,便開始大辦實業,成立了諸多子公司、孫公司。王鍾麓將浙江國信作為浙江國信企業公司的融資渠道,亂投資、亂擔保的現象十分嚴重,導致與國信相關的參股、控股的子孫公司多達上百家。而目前公司下屬許多子公司已經破產清算或瀕於破產,法律糾紛頗多。

人民銀行的監管機構在2001年對浙江國信的審計中就發現浙江國信已出現資不抵債,淨資產為負的狀況,並做出了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報告差額達數億元的審計報告。

就在金融黑洞漸漸顯形的時候,王鍾麓的繼任者——原國信控股董事長、黨委書記陳文憲受賄案發,於2002年1月2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與王鍾麓的經歷頗為相似,陳文憲調任國信控股前,曾任浙江省寧波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溫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浙江國信具有濃厚的政府背景,主要管理層都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和委派,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的情況比較突出,影響企業的自主經營,難以形成一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其內部的產權關係與行政管理關係不統一,管理主體與責任承擔的主體不統一,雖有一系列的內控制度,實際執行情況卻並不理想。這恐怕也是王鍾麓以及其他政府信託公司老總紛紛落馬的體制原因。

逮捕

2003年8月16日,王鍾麓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

據杭州商界知情人士透露,王鍾麓案發,起因是杭州房地產老闆孫達山倒賣土地案。

孫達山在浙江房地產業內頗為知名,人稱其是“空手套白狼”的高手。自1992年起,孫進入房地產業,在杭州蕭山區、濱江區等地預征了大量土地。而幫助其實現“空手道”者,王鍾麓顯然是其一:1993年和1994年,王鍾麓決定,由浙江國信借款1500萬元和100萬美元給孫達山。從時序上看,這正是孫達山發家的開端。

在資金支持之外,王鍾麓還在土地轉讓、土地加價等事項上為孫達山謀取利益。如1997年浙江中醫學院易地遷建項目,由於王鍾麓的居中斡鏇,孫達山的公司獲得了近2000萬元的利潤。

浙江國信 浙江國信

根據原浙信房產公司總經理(浙江國信的下屬公司)楊容泉的證詞,1997年浙江中醫學院遷址建校,浙江國信與之商談轉讓公司擁有的一塊300畝土地的使用權。因該地塊不在教育區內,浙江國信“選擇”與孫達山的公司預征的286畝地塊置換。孫藉此機會提出每畝地加價人民幣4.5萬元。在王鍾麓的“配合”下,1998年1月,孫達山以每畝19.5萬元的高價將該地塊“賣給”浙江國信,獲利1942.82萬元。

2003年10月,孫達山因土地倒賣和偷稅罪被判入獄六年。孫達山在給法院的證詞中稱,為了感謝王鍾麓對其資金借貸、土地轉讓、土地加價等經營事項上的幫忙,他於1998年至2000年,先後五次共送給王鍾麓人民幣39萬元。

據知情人透露,王鍾麓和孫達山有老鄉關係,早在1992年下半年開始,雙方就有生意往來。

貪污

1993年至1998年,王鍾麓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浙江置地聯合公司、杭州華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孫達山在資金借貸、土地轉讓、土地加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1998年至2000年間,先後5次非法收受孫達山所送的人民幣39萬元。

1993年至1994年,被告人王鍾麓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在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佳賓大廈項目以及上海鴻發苑項目中濫用職權,造成公司損失總計人民幣4446.7327萬元。

法庭判決: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鍾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作為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兩罪並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查辦

查辦王鍾麓大事記:

2003年8月,王鍾麓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查處。中紀委宣布開除王鍾麓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3年10月28日,王鍾麓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移送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涉嫌受賄罪、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決處有期徒刑12年。

罪名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是王鍾麓的另外一個罪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1993年至1994年,王鍾麓在決策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佳賓大廈和上海鴻發苑項目中徇私舞弊,造成浙江國信虧損人民幣4446.7327萬元。

在這些項目中,有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就是王鍾麓之子王偉明。

1992年底,深圳金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三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接手開發“金三元”大廈項目,因經費不足,三洲公司董事長唐大進通過王偉明與王鍾麓聯繫,要求浙江國信參與投資。在沒有對三洲公司進行任何調查和項目可行性論證的情況下,王鍾麓便決定投資,並派人於1993年10月前往深圳簽約。1994年2月,項目尚未開工,王便簽字將款項匯入三洲公司賬戶。後來“金三元”項目缺乏後續資金,一直未啟動,這筆投資也轉為借款。

1994年,王鍾麓又決定在浙江國信基礎上成立的浙江省國信企業(集團)公司借款人民幣3000萬元給三洲公司,以合作經營的形式開發深圳“佳賓大廈”。簽訂契約當日,即將人民幣1474.863萬元匯往三洲公司賬戶。1995年4月,三洲公司通過王偉明將23.6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00萬元)匯給浙江省國信企業(集團)公司,其餘借款再未歸還。到1996年,三洲公司資不抵債,1999年被吊銷營業執照。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王鍾麓的判決書中認定,浙江國信在“金三元”大廈和“佳賓”大廈的項目中,共投入人民幣5204.78萬元,最終只收回人民幣3836.5073萬元,造成實際損失人民幣1368.2727萬元。

2001年1月19日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核銷浙江國信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資產的批覆”,證實浙江國信投資公司投資深圳金三元大廈的損失核銷金額為人民幣3204.78萬元,投資深圳佳賓大廈項目的損失核銷金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

浙江國信的下屬公司——香港鴻發公司在上海開發的鴻發苑項目,也是王偉明介紹的項目之一。

1993年,香港新律公司以總承包費1131.566萬美元的價格獲得了上海長寧區新華路26弄的地塊和項目公司裕律房產公司的全部股權。但實際上,香港新律無意開發此項目,而是想溢價轉讓獲利。1993年5月,香港新律總經理張培南通過王偉明將項目介紹給王鍾麓。經過兩次轉讓,股權全部轉讓給香港鴻發公司,總價為1448.25萬美元(實際支付1384.84萬美元)。後經浙江省審計廳的審計,截至2003年5月,該項目已銷售部分的累計虧損達3078萬餘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王鍾麓的判決書中稱,在以上這一系列項目中,王偉明受賄人民幣450萬元、港幣117萬元、美元1萬元和一輛價值8.3萬美元的賓士牌轎車。目前王偉明“在逃”,去向不明。

在起訴書中,王鍾麓被指控受賄和“徇私舞弊”。但一審判決結果顯示,“徇私舞弊”變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王當庭辯解以上投資行為不具備徇私舞弊的動機,上海“鴻發苑”項目損失是亞洲金融危機這一不可抗力造成。法院認為,王鍾麓因為徇私情導致受讓價格過高,抵禦市場風險能力低,屬“濫用職權”。但“鴻發苑”項目虧損的因素還有多種原因,指控被告人王鍾麓犯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

中國落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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