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長

王國長

王國長,男,漢族,1956年9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學文化,戶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祖籍山東。曾任福建省環保廳副廳長。 2013年4月18日,違紀被查。 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執行逮捕。 2013年10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4年5月30日,福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7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對罪犯王國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3年6月至1997年3月任省環保局開發監督處副處長,

1997年3月至2000年10月任省環保局開發監督處處長,

2000年10月到2007年8月任省環保局污染控制處處長,

2007年8月至2009年7、8月左右任省環保局副局長,

2009年7、8月左右至案發任省環保廳副廳長。

分管工作

協助分管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污染防治,九龍江、汀江、龍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

分管處室: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污染防治處、水環境監督管理處。

分管單位:省廢物管理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4月18日,經福建省委批准,省紀委對省環保廳原副廳長王國長進行立案調查。

王國長從2007年開始擔任省環保局副局長、省環保廳副廳長後,大搞權錢交易,與不法企業主稱兄道弟,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為一些從事環評業務的“朋友”承接環評業務,審批環評報告,從最初收受禮金紅包開始,進而大肆受賄,最終一步一步滑向犯罪深淵。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取證,省紀委查實了王國長收受巨額賄賂的問題,以及在監管企業投資入股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3年10月,王國長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王國長是2013年福建省第一位被拉下“馬”的省管幹部。

2014年1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權威發布,福建省環保廳原副廳長王國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王國長在擔任省環保局副局長、省環保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違反規定投資經商辦企業;道德敗壞。

王國長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國長開除黨籍處分;經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榕檢公二刑訴(2013)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國長犯受賄罪,於2013年12月3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5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國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國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1.48795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2017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王國長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罪犯王國長系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執行機關對罪犯王國長提請減刑幅度不適當,不予採納。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王國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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