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價抵償貨物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海關徵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殘壞、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的一種貿易行為。

什麼是無代價抵償貨物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徵稅或免稅放行之後,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境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特徵

(1)是執行契約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即買賣雙方在執行交易契約中,我方根據貨物損害的事實狀態向對方請求償付,而由對方進行的賠償。 對於違反進口管理規定而索賠進口的,不能按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辦理。
(2)已經海關放行:即被抵償進口的貨物已辦理了進口手續;並已按規定交納了關稅或者享受減免稅的優惠經海關放行之後,發現損害而索賠進口的。
(3)僅抵償直接損失部分:根據國際慣例,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抵償一般只限於在成交商品所發生的直接損失方面(即殘損、短少、品質不良等)以及契約規定的有關方面(如對遲交貨物罰款等)。對於所發生的間接損失(如因設備問題所發生的延誤投產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償的範圍內。
(4)抵償形式:
常見的抵償進口形式有:
a.補缺,即補足短少部分;
b.更換錯發貨物,即退運錯發貨物,換進應發貨物;
c.更換品質不良貨物,即退運品質不良貨物,換進口質量合格的貨物;
d.貶值,即因品質不良而削價補償;
e.補償備價,即對殘損的補償,由我方自行修理;
f.修理,即因殘損,原貨退運境外修理後再進口。
(5)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認定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資料依據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確認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涉及貨物性質的有關鑑別材料、憑據必須齊全。主要有以下幾種:
(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即被抵償貨物進口時向海關填報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它是鑑別是否為抵償進口貨物的主要依據,是反映被抵償貨物進口情況的原始資料。
(2)商檢證明或買賣雙方會簽的記錄: 商檢證明書是由商檢機構應收、用貨單位檢驗申請,在復驗後出具的證明材料;雙方會簽記錄是貨物放行進口後,經境外來人與我方共同開箱檢驗或在指導安裝,負責調試時發現問題,而由雙方現場代表會簽的記錄。這兩種憑證是鑑別抵償進口商品原因的必備條件。
(3)買賣雙方簽訂的抵償協定: 抵償協定是買方向賣方提出償還請求,賣方接受以相當價值貨物賠償或補償的書面協定。
以上3種資料憑證,它們之間是互相聯繫相互依存的,海關在認定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性質時原則上必須同時收取3種資料進行審查。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征、免稅界限

(1)如原進口貨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經徵稅或者原進口貨物因質量原因已退運境外或已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原徵稅款又未退還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稅
(2)如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境外,又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則應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a.對於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殘損或品質不良,需進口同類貨物來更換,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稅;b.對於因殘損或品質不良,境外同意削價並補償部分機器、儀器及其他貨物,只要所補償進口的貨物與原貨品名、規格相同,價格也不超過削價金額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稅;c.對於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和其他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稅,但其留在國內的原貨應視其殘損程度估價納稅。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通關規則

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收貨人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貿易性質欄內填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並附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稅款繳納證和商檢證書或與境外發貨人簽訂的索賠協定書。對原貨已退運境外的,還應附有經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不向海關報明,或雖報明但所附單證不齊,不足以證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如與原進口的貨物在品名、數量、價值及貿易性質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的條件下免予另辦許可證。但如原貨不退運出口的,則應補辦許可

申報期限

海關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在原進出口契約規定的索賠期內,而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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