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劑汽油

溶劑汽油

溶劑汽油又稱溶劑石腦油。用作溶劑的汽油。溶劑汽油是由天然石油或人造石油經分餾而得的輕質產品。

分類

溶劑汽油 溶劑汽油

石油溶劑通常按其98%餾出溫度或乾點(100%餾出溫度)分為70、90、120、180、190、200等牌號:

1、70號溶劑油 也稱香花溶劑油,沸程60~70℃,主要成分為飽和烴,其芳烴和不飽和烴的允許含量很低。日用化學工業部門用於抽提香料物質中的香精,油脂工業部門用於抽取油料中的油脂。

2、90號溶劑油 也稱石油醚,沸程60~90℃。主要用作工業溶劑和化學試劑。也用於抽提藥物的有效組分,提取菸葉中的菸鹼,及抽取動植物中的油脂。

3、120號溶劑油也稱橡膠溶劑油,沸程80~120℃。用於輪胎、膠鞋生產過程中溶解膠料和配製膠漿等,也可用作特殊快乾油漆和顏料的稀釋劑,還可作為儀表的清洗劑。

4、180號溶劑油 也稱航空洗滌油,沸程40~180℃,其精製程度較深。用於洗滌航空發動機的機械零部件及精密儀器儀表。

5、190號溶劑油 也稱工業汽油,沸程40~190℃。主要用於清洗各種機械零件,用作農藥和醫藥工業的溶劑,及用作噴燈和打火機的燃料等。

化學性質

無色或略顯黃色。主要成分為C4~C12脂肪烴和環烴類,並含少量芳香烴和硫化物。沸點圍隨著所要求的品種而定,如低的有60-90℃,高的有160-200℃等。在橡膠工業中用作溶劑;油漆工業中用作溶劑和稀釋劑(但只能在酯膠漆和長油度醇酸漆作溶劑,不適合丙烯酸酯,聚氨酯塗料作溶劑);油脂、香料、製藥等工業中用作提取溶劑;毛紡織工業中用作洗淨劑。汽車機械製造業中廣泛用作金屬表面去油劑。

主要危害

溶劑汽油中毒是工業生產或使用中,接觸汽油蒸氣或液體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經或精神症狀為主,誤將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現為神經衰弱綜合徵、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和中毒性周圍神經病。

中毒分級

1、慢性中毒

(1) 輕度中毒

除 上 述 症狀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 四 肢遠端麻木,出現手套、襪套樣分布的痛、觸覺減退,伴有跟健反射減弱;

b. 神 經 一肌電圖顯示有神經原性損害。

(2) 中度中毒

除 上 述 表現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a. 四 肢肌力減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健反射消失;

b. 四 肢遠端肌肉(大、小魚際肌,骨間肌)萎縮。

(3) 重度中毒

具 備 下 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重度中毒:

a. 中 毒性腦病,常見表現為表情淡漠、反應遲鈍、記憶力、計算力喪失等;

b. 中 毒 性精神病,類精神分裂症;

c。 中 毒 性周圍神經病所致肢體癱瘓。

2、急性中毒

(1)輕度中毒

有 下 列 條件之一者,診斷為輕度中毒:

a. 頭 痛、頭暈、噁心、嘔吐、步態不穩、視力模糊、煩躁;

b. 出現 情緒反應,哭笑無常及興奮不安等表現;

輕 度 意 識 障 礙 。

(2)重度中毒

有 下 列 條件之一者,診斷為急性重度中毒:

中度 或 重 度 意 識 障礙;

b. 化 學 性肺炎;

反 射 性 呼 吸 停 止

(3) 吸入性肺炎

汽 油 液 體被吸入呼吸道後,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劇 烈咳 嗽 、 胸 痛 、咯 血、發熱、呼吸困難、紫給及肺部羅音;

b. X 線檢查,肺部可見片狀或緻密團塊陰影;白細胞總數及中性粒細胞可增加。

3、皮膚損害

見 GB 7 804- 87《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診斷

具有頭痛 、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經衰弱綜合徵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可列為觀察對象。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的診斷;非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也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時間吸入高濃度汽油蒸氣或長期吸入汽油蒸氣以及皮膚接觸汽油的職業史,出現以中樞神經或周圍神經受損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現場衛生學調查和空氣中汽油濃度的測定,並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4、 觀察對象

具有頭痛、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經衰弱綜合徵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可列為觀察對象。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 、急性中毒

5.1.1 、輕度中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輕度中毒:

a)頭痛、頭暈、噁心、嘔吐、步態不穩、視力模糊、煩躁;

b)出現情緒反應,哭笑無常及興奮不安等表現;

c)輕度意識障礙。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識障礙;

b.化學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體被吸入呼吸道後,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劇烈咳嗽、胸痛、咯血、發熱、呼吸困難、紫紺及肺部囉音;

b.X線檢查,肺部可見片狀或緻密團塊陰影;白細胞總數及中性粒細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輕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四肢遠端麻木,出現手套、襪套樣分布的痛、觸覺減退,伴有跟腱反射減弱;

b.神經-肌電圖顯示有神經源性損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現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減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遠端肌肉(大、小魚際肌,骨間肌)萎縮。

5.2.3 重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腦病,常見表現為表情淡漠、反應遲鈍、記憶力、計算力喪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類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圍神經病所致肢體癱瘓。

5.3 皮膚損害

6、 處理原則

6.1 治療原則

6.1.1 急性中毒

應迅速脫離現場,清除皮膚污染及安靜休息。急救原則與內科相同。

6.1.2 慢性中毒

根據病情進行綜合對症治療。治療方法與神經精神科相同。

6.1.3 汽油吸入性肺炎可給予短程糖皮質激素治療及對症處理。

勞動者職業接觸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溶劑汽油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 3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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