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廳

淡水廳

淡水廳初設於1723年,掌管台灣中部以北區域。廳治本設立於台灣中部的彰化。1756年,王錫縉任同知期間,淡水廳官署移至竹塹(今 新竹),自此之後,竹塹城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淡水廳首長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不得攜眷,任滿升轉。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補盜。1877年(光緒3年)淡水廳升格為台北府,轄下有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基隆廳等,同知則升格為知府。

淡水廳初設於1723年,掌管台灣中部以北區域。廳治本設立於台灣中部的彰化。1756年,王錫縉任同知期間,淡水廳官署移至竹塹(今 新竹),自此之後,竹塹城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
淡水廳首長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不得攜眷,任滿升轉。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補盜。1877年(光緒3年)淡水廳升格為台北府,轄下有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基隆廳等,同知則升格為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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