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09]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09]14號),設立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其前身為山東省水產局。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省海洋與漁業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海洋 事業與漁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的責任。綜合協調海洋事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監督管理全省海域、海岸帶和無居民海島的使用;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與管理工作,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批和管理管轄海域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制定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七)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監督執行有關國際海洋與漁業公約、條約、協定,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休漁禁漁、漁船檢驗等制度;管理漁業無線電通信;負責全省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全省海洋監察和漁業執法隊伍。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室設定

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文電、政務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檔案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應急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掛海洋利用處牌子)

負責海洋與漁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發展的政策;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和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海洋與漁業普法宣傳、執法人員培訓及執法證件核發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規劃財務處

擬訂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負責海洋與漁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項目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工作。

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海洋與漁業技術標準和規範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工作,監督執行海洋與漁業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

海域與海島管理處

擬訂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的政策與技術規範,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岸帶和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審批和管理管轄海域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承擔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處(掛預報減災處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與評價;組織並核准海洋工程、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審核海岸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排污費收繳、海洋傾廢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態損害賠(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組織協調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漁業處

編制全省漁業養殖、增殖和苗種生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捕撈生產,擬訂漁業產業化和漁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組織實施養殖證和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市場與質量監管處

擬訂促進水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品流通和對外經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品品牌培育和質檢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監察室

根據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廳黨組、紀檢組的部署,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應急與安全管理處

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監測、評估海洋與漁業災情和防災減災工作;組織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組織協調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下屬機構

山東省淡水水產研究所

(山東省淡水漁業監測中心)

主要從事淡水漁業新品種引進培育、苗種繁育、養殖、淡水漁業資源、淡水漁用飼料、病害防治等技術的研究。承擔內陸漁業水域環境監測工作。

山東省海水養殖研究所

主要從事海洋經濟動植物的苗種繁育、新品種引進培育、增養殖、病害防治、海洋食品加工、養殖生態與環境等技術的研究。

山東省海洋水產研究所

(山東省水產品質量檢驗中心)

主要從事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增養殖、漁用飼料、漁具漁法、漁船漁機、漁用電子、海洋食品加工、海洋水文等技術的研究。承擔水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工作。

山東省海洋捕撈生產管理站

負責涉韓、日水域作業漁船捕撈生產的管理與服務、海洋漁業資源增殖的組織實施、海洋捕撈生產信息的蒐集與傳遞等工作。

山東省漁業技術推廣站

負責漁業技術推廣、漁業技術培訓、漁業病害防治等工作;指導全省漁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水產職業技能鑑定、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外經項目辦公室

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經濟聯絡和國際援助項目的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山東省漁政監督管理處

(中國海監山東省總隊)

負責管理保護漁業資源,監督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和休漁制度;負責漁業搶險救助、漁業安全和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漁業權益;負責管理全省漁政執法隊伍。承擔漁業環境監測工作。負責依法對全省管轄海域實施監督監察,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負責管理全省海洋監察隊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漁港監督局)

負責全省漁業船舶檢驗、漁業船舶登記、漁港監督管理和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信息宣傳中心

主要從事海洋與漁業信息的採集、整理、分析、預測、網路安全及管理維護,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信息網路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宣傳工作。

山東省水產設計院

主要從事冷庫工程、空調工程、漁港工程、水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廠工程設計、工程諮詢服務等工作。

領導信息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宋繼寶

負責機關行政、政策法規、行政許可、規劃、計畫、財務、審計、政府信息公開、漁業生產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規劃財務處、漁業處、省水產設計院、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廳長----姜清春

負責科技、對外合作、科技推廣工作。分管科技與對外合作處、省海洋與漁業項目管理中心、省漁業技術推廣站、省海洋資源與環境研究院、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省淡水漁業研究院、山東水產外經總公司。

黨組成員、副廳長----崔鳳友

負責預報減災、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海域勘界、海洋利用、海洋諮詢、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分管應急與安全管理處、海域與海島管理處(海洋利用處)、環境保護處、省海洋預報減災中心。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惠金常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駐廳紀檢組。

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建東

負責涉外漁業綜合管理、漁政漁港監督、海洋監察、漁船檢驗、漁業安全、交通戰備工作。分管涉外漁業綜合管理處、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中國海監山東省總隊、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交通戰備辦公室。

二級巡視員----王仁堂

負責機關後勤服務、信息化、宣傳工作。分管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服務中心、省海洋與漁業信息宣傳中心。協管離退休幹部處。

二級巡視員----付日新

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加工流通工作。分管市場與質量監督處。協助宋繼寶副廳長分管漁業生產管理工作,協管漁業處、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中心。

工作規則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省海洋與漁業廳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省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各項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決定,實行科學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部門。

第三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同志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省委、省政府賦予主管全省海洋事務和漁業行政兩大職能,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各處室要嚴格依照“三定方案”界定的職能行使職權,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公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密切配合,顧全大局;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切實貫徹落實好上級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職責許可權

第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工作。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廳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應按廳領導排序指定一位副廳長主持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海洋與漁業廳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辦公室主任負責安排處理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督查落實省海洋與漁業廳決定事項和廳長交辦事項。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處室的工作,在本處室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九條對涉及多個處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處室要主動與協辦處室協調,協辦處室應積極配合。處室負責人需要向廳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廳領導匯報;確需向廳長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前徵求分管廳領導的意見。

第三章會議制度

第十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和廳專題會議制度。省海洋與漁業廳視情召開全省性會議,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

第十一條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組成。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時請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列席。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一位副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長辦公會議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廳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等,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省海洋與漁業廳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省海洋與漁業廳提請省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審議通過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發布的規定、辦法和制度。

(四)討論決定向省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年度計畫、長遠發展規劃、重大項目申報和投資計畫、財務預決算、經費分配使用計畫、本廳出國計畫等,

(六)研究各市海洋與漁業局提請省海洋與漁業廳解決的重要工作問題。

(七)研究省海洋與漁業廳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廳務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和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辦公室副主任、廳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議題由廳長確定,由廳長或廳長委託一位副廳長召集和主持。廳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廳長決定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總結和部署省海洋與漁業廳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四)討論需由廳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專題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或廳長、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委託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廳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處室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廳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省海洋與漁業廳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提交省海洋與漁業廳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涉及兩個處室職責範圍的,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應與其他處室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經由主辦處室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廳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廳領導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五條嚴格廳長辦公會議議題提報程式,擬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處室應先填寫《廳長辦公會議議題申報單》,由辦公室提出意見,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確定。除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廳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會議議題及匯報書面材料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辦公室。擬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一般不超過2000字,匯報時間不超過20分鐘,會前須經分管廳領導審查把關,並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會議必須由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處室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主持會議的廳領導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並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由廳長或受廳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副廳長簽發。省海洋與漁業廳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經由委託的廳領導審定同意後印發。

第十八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廳領導和有關處室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辦公室向主辦處室發出“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處室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廳領導報告。更改會議決定事項,應召開與原會議類型相同的會議,形成新的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準備意見。

第二十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或市局長會議。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一位副廳長主持,副廳長、監察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各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總結和研究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廳機關各處室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分管廳領導主持,有關處室和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條廳機關各處室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各處室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內容、規模、經費)報辦公室,經匯總審核後,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未列入年度計畫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召開的會議,採取單獨申報的方式,經辦公室審核後,提交廳長辦公會議或廳長審批。

第二十二條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或市局長會議的會務工作以辦公室為主組織,有關處室予以協助。各處室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以有關處室為主組織,辦公室予以協助。經批准的會議經費從廳會議經費列支。

第二十三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召開的會議,一般只開到市海洋與漁業局,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與會人員不超過60人。除省海洋與漁業廳召開的重要綜合性會議外,一般性會議只安排主持人和講話人,其他廳領導不陪會。國家部委通過有關處室商洽在山東召開全國性會議,有關處室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廳領導,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四章公文審批

第二十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公文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本廳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時效。

第二十五條辦公室負責本廳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廳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及有關單位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批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受理。除廳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廳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廳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辦公室按規定審核、運轉。廳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及有關單位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廳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六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收到上級、同級和下級機關的公文,由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廳領導分工送請審批。屬省廳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處室研究提出意見。屬緊急事項的公文,由辦公室複印後,分送廳領導和有關處室,有關處室應立即辦理。需要辦理的公文送審簽批應按廳領導職務排序,由後向前遞送。傳閱公文原則上按廳領導職務排序由前到後送閱。

第二十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廳接到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及有關單位報送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辦公室收到各處室送審的公文,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廳領導收到辦公室送簽的公文,一般在1個工作日內審簽或簽發,廳領導出差在外時,需要送審的重要公文由辦公室及時報告。對各地請示類公文,一般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接到省直部門或廳機關處室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協辦處室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的,協辦處室應當提前主動與主辦部門或處室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失職。在規定時間內不回覆意見的,主辦處室可以視其為無不同意見。

第二十八條廳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經辦公室處理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擬辦意見。報送廳領導簽批的公文,廳領導和辦公室主任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二十九條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省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上級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規章、重要工作部署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經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決定、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省海洋與漁業廳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

(五)答覆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報請省海洋與漁業廳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凡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廳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意見,經主任審核後,報請廳領導簽發。送簽的文稿,要附原始材料(包括來文原稿和廳領導審批意見等),供辦公室審核和廳領導簽發時參考。

第三十一條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向省人大、省政府和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政策事項的上行文,由分管廳領導審簽,廳長簽發或廳長授權其他廳領導簽發。

(二)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正處級幹部出國公文,由分管廳領導審簽,廳長簽發。

(三)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平行或下行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廳領導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廳領導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廳領導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廳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廳長審定簽發。(四)已經廳長辦公會議或廳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行文的,由廳長或廳長授權其他廳領導簽發。

(五)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信函形式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廳領導簽發。

第三十二條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廳信函形式行文的不以廳名義正式行文;對上級下發的檔案未提出貫徹執行意見的可將原文複印下發;廳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原則上不再以廳名義行文下發。

第三十三條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處室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處室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處室應當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簽,協辦處室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處室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辦公室。處室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處室應將有關處室的意見及理據列明,並將有關處室的正式意見作為附屬檔案,報請廳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三十四條利用計算機通訊專網傳輸政府電子公文。加強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工作效率。將廳機關公文處理、督查、信息、值班、檔案等納入區域網路上運轉。加快廳政務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只保留《海洋與漁業情況》(簡報),各處室不準隨意編髮簡報。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重要新聞報送,由辦公室統一審核把關,報廳領導審批。

第五章督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督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按照職責分工由相關處室具體承辦。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三十七條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廳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或廳名義下發的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三)《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要點》確定的任務和政策措施。

(四)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五)領導批示和交辦的其他督促檢查事項。

第三十八條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辦公室對需督查的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主任審核後通知承辦處室。

(二)檢查催辦。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處室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處室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及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辦公室要組織有關處室,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處室上報的辦理情況報告,由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廳領導閱示。

第三十九條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處室的事項,由主辦處室牽頭辦理,協辦處室要積極配合,辦理情況由主辦處室整理上報。

第四十條辦公室要定期對督查事項進行匯總通報,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作為處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工作作風紀律第四十一條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一)全省海洋與漁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廳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廳名義上報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需要省政府協調解決的重大事項。

(五)須向省政府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同志必須堅決執行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廳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廳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代表廳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廳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廳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四十三條廳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報告分管省長。副廳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監察專員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廳長,由廳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由辦公室通報其他廳領導。各處室負責同志出差(出訪)、休假,應報分管廳領導批准,各處室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休假,報廳長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和各處室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和海洋與漁業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四十五條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每年要安排2-3個月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每人每年寫出1-2篇專題調研報告。下基層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廳領導出差需帶助手時,原則上從分管的處室安排,隨行人員應將廳領導出差活動安排及時間通知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實行廳領導定期接訪制度,每周三為廳領導接訪日,廳領導每人每季度至少有一天時間專門接訪。

第四十七條除上級和廳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市、縣召開的會議,不參加頒獎、剪彩、典禮等應酬性活動,除重點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廳領導不出席各類慶典活動。

第四十八條國家有關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對口處室陪同接待,廳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需廳領導出面的外事接待活動,由科技與對外合作處提出意見,報廳領導審批。

第四十九條邀請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參加的活動,一律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地不得直接向廳領導傳送請柬。邀請廳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3天報辦公室。辦公室應按程式送主任審閱後,報廳領導審定。

第五十條廳機關各處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廳領導請示、報告。緊急或突發事件應在24小時內向廳報告。

第五十一條省海洋與漁業廳設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工作日上班時間由辦公室負責值班,其他時間由辦公室組織安排各處室輪流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及時妥善處理值班事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負責處理日常值班工作事宜,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廳長並及時通報各位廳領導。

第五十二條省海洋與漁業廳要實行政務公開和承諾服務,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執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主義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堅決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三條建立省海洋與漁業廳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省海洋與漁業廳制定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代省政府草擬海洋與漁業地方法規、規章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民民眾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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