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適用於在台近海和遠洋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2009年12月22日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中簽署。

基本介紹

2009年12月22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中簽署了《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協定》適用於在台近海和遠洋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雙方將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來約束其經營主體。該協定是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中的大事,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將納入到兩岸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對保護漁船船員和船主的權益,深化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和人員交流,具有重要意義。

證件辦理

登輪作業證登輪作業證
經大陸業務主管部門核准開展對台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的企業共7家,開展對台遠洋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的公司共11家。包括浙江省溫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福建省中國福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河南國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外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陸經營公司只能在所在省招收赴台漁船船員。
大陸船員若要赴台船工作,首先必須取得作為漁船船員的資質證明,即《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赴台船工作。
赴台船工作必須辦理《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經營公司應協助辦理。辦理《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時,必須提供《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和《出海漁民證》。此外,還必須與經營公司簽訂外派勞務契約,與台灣船主簽訂《勞務契約》,以保護船員合法權益。

糾紛解決

大陸船員在台灣漁船工作,船員如果與船主發生勞務糾紛,首先根據《勞務契約》與船主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可向船員派出公司尋求幫助。重大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可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投訴中心反映;如果船員與派出公司發生糾紛,首先要根據《外派勞務契約》與派出公司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可向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反映問題,也可以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投訴中心反映。

協定內容

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
全文如下:
為維護海峽兩岸漁船船員、漁船船主正當權益,促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範圍: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雇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雙方同意兩岸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並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
三、契約(契約)要件:雙方同意商定船員勞務合作契約(契約)要件。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契約(契約)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契約(契約)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契約(契約)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份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定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定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定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定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協定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定。協定附屬檔案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定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海峽兩岸15項協定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定》,總計6次江陳會談,兩岸共簽署15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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