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定》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於2008年11月4日達成《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定》協定。

背景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於2008年11月4日達成《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定》協定。

協定內容

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訊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訊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信息(訊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信息(訊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信息(訊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信息(訊息)交換。

文書格式

雙方信息(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聯繫主體

(一)本協定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定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協定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定。
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未盡事宜

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簽署生效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定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雲林 董事長江丙坤

意義

雙方在解決兩岸海運、空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問題方面取得重要共識:一致同意開通兩岸海運直航,實現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建立兩岸空中雙向直達新航路和兩岸空管部門直接交接程式,開辦兩岸貨運包機,增加客運包機航點、班次,將兩岸周末包機擴大為平日包機;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小包、包裹、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加強其他郵政業務合作;相互通報涉及兩岸食品貿易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協處機制。

海峽兩岸15項協定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定》,總計6次江陳會談,兩岸共簽署15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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