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簡稱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畫、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目的是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2010年6月29日海協會與海基會在重慶舉行簽字儀式,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標誌著兩岸經貿合作進入制度化軌道。

簡介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簡稱ECFA,台灣稱之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畫、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充分體現了兩岸經貿關係的現狀和特點,為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機制。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申基索菲特酒店舉行簽字儀式,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標誌著兩岸經貿合作進入制度化軌道。

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雙方確立了開展合作的基本精神、合作範圍和推進步驟。同意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進一步增進雙方的投資貿易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為使兩岸民眾儘快享受到框架協定的利益,雙方同意先實施早期收穫計畫,在框架協定生效後對部分產品實行關稅減讓,並在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

根據協定,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定相關的事宜。

內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內容分3大部分:一是減免關稅,二是投資保障,三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當前最核心的談判即是“早期收穫清單”,即列為第一批享受到降稅的產品項目,基於互惠原則, 大陸會優先降稅,優先進口到台灣。有競爭優勢的產業都想搶搭ECFA第一班列車,爭取早一步加入早收清單,以利開拓大陸市場,強化其全球競爭優勢。

大事記

陳江會陳江會

2005年4月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歷史性的會談後共同發布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明確提出“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 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2008年 兩岸關係實現歷史轉折後,台灣方面提出希望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2008年底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提出:“兩岸可以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

2009年12月 兩會領導人在台中舉行第四次會談,同意將這項協定納入第五次兩會協商重點推動的議題。

2010年1月 關於ECFA的兩會首次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雙方就協定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商談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並取得多項共識。

2010年2-6月 隨後5個月裡,兩會又分別在台灣桃園和北京舉行了兩次專家工作商談,漸次敲定協定文本構成、早期收穫計畫等重要內容。

馬英九就ECFA簽署表態

2010年6月29日馬英九稱簽署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顯示兩岸和平繁榮已不是“天邊玫瑰”,“已經可以讓我們手摸得到”,這是簽署ECFA非常重要的意義。
馬英九說,簽署ECFA也許是維他命但不是萬靈丹,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ECFA卻是好的開始,讓台灣更有競爭力。所以台灣未來要強調創新,打造有利企業發展的環境。
他說,政府已經在兩個月前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不分工業、服務業或農業,只要創新通通獎勵。另外,在其它政策上也必須做必要的調整,才能因應簽署ECFA後的情況。
馬英九表示,在製造業方面,要把大陸從世界工廠轉變為世界市場,簽署ECFA後,台灣有500多項貨品銷往大陸,這些產品中,很多是台灣具有競爭力的中小企業。
他以銀行業為例指出,如果ECFA2010年1月1日生效,2011年1月1日只要在大陸獲利的台資銀行就可以對台商經營人民幣業務,對於台灣金融界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馬英九表示,台灣和大陸簽署ECFA最主要的意義除了促進國際化、完成制度化及避免邊緣化外,也顯示兩岸的和平繁榮已經不是天邊的玫瑰,“已經可以讓我們手摸得到。”

歷次海協會與海基會商談成果

時間地點內容
第一次2008年6月13日北京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定 2008年7月18日起正式實施,在台停留期間不超10天,平均每天3000人次為限,團進團出,每團10人以上40人以下;13省市為赴台旅遊首批開放區域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海峽兩岸周末包機時段為每周五至下周一計四個全天,自2008年7月4日起正式開始實施。雙方同意初期每周各飛18個往返班次。
第二次2008年11月4日台北海峽兩岸郵政協定 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檔案)、小包、包裹、快捷郵件(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並加強其它郵政業務合作。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定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實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海峽兩岸空運協定 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式。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它更便捷的航路。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第三次2009年4月26日南京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罪犯及司法互助協定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定 雙方同意在台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第四次2009年12月22日台中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定 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雇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定 雙方同意本著互信互惠原則,在科學務實的基礎上,加強檢疫檢驗合作與交流,協商解決農產品(含飼料)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防範動植物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定 雙方同意共同採取措施,開展下列領域的交流合作:標準領域、計量領域、檢驗領域、認證認可(驗證認證)領域、消費品安全領域,加強上述合作領域內相關制度規範的信息(資訊)交換。

全文

序言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定目標為:
一、 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定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定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定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定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定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定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定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
二、該協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定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物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定目標,雙方同意對附屬檔案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屬檔案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定附屬檔案一所列產品適用附屬檔案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定附屬檔案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定附屬檔案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定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定生效之日起,本協定附屬檔案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定目標,雙方同意對附屬檔案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定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屬檔案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定附屬檔案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屬檔案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定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定生效之日起,本協定附屬檔案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定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定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定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定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定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定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定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定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定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定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定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定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定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屬檔案及後續協定
本協定的附屬檔案及根據本協定簽署的後續協定,構成本協定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定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定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定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定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定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定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定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定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屬檔案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屬檔案二 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屬檔案三 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屬檔案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屬檔案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