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010年4月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協定》包括金融合作、交換信息、保密義務、互設機構、檢查方式、業務交流、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定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12大項內容。

簡介

為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另外又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又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雙方同意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最遲不超過60日生效。

兩會亦同時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定》,雙方同意在台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同意可各自指定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在本協定及附屬檔案規定的航點上經營分別或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及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雙方又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磋商對兩岸航空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物品,相互免徵關稅、檢驗費和其他類似稅費。 根據這《協定》及附屬檔案,大陸方面同意在原有21個客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客運航點,以上27個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而台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客運定期班機和包機班次總量從每周108個往返班次增長為每周270個往返班次。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台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內容

一、金融合作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一)金融監督管理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二)貨幣管理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二、交換資訊

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儘速提供。
提供資訊的方式與範圍由雙方商定。

三、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
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四、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

五、檢查方式

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六、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七、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交換、徵詢意見等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

八、聯繫主體

(一)本協定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定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九、協定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定。
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定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海峽兩岸15項協定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定》,總計6次江陳會談,兩岸共簽署15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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