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國家的封建領地制經濟

法蘭克國家的封建領地制經濟

正文

中世紀法蘭克國家的封建領主占有土地,對其依附農民進行封建剝削的經濟形式。西歐領地經濟的早期形式。
封建制度的確立 法蘭克人在侵入高盧前,尚處在氏族社會階段,而當時統治高盧的羅馬人,以大地產為主體,使用奴隸進行集體耕作。在羅馬帝國晚期,統治者曾將土地分給奴隸,由此產生了封建的因素。法蘭克人在 5世紀征服高盧,建立法蘭克國家的第一個王朝──墨洛溫王朝(481~751),此後氏族社會逐步解體,家長奴隸制興起。一些部落酋長占有了原羅馬皇室的土地,部分高盧-羅馬大地主也被保存下來,他們都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在6世紀,開始了封建化過程,法蘭克國王又把大量土地分贈給部屬和教會,這就構成了後世貴族和教會大土地占有的基礎。到8世紀時,原來國王無條件賞賜土地的做法被采邑分封所代替,由此形成了封建采邑制(見西歐采邑制)。采邑是要承擔一定義務的封地,受封者必須交納貢賦、服軍役,而且封地只能終身享有。到8世紀末9世紀初,法蘭克國家的封建制度已基本確立,到9世紀後半期,采邑已變為世襲領地,並且可以進行再分封,封建領地制也就逐漸形成起來。
領地和份地 封建制度確立以後,興起了封建莊園(見西歐封建莊園),領地就是在單一領主統治下的封建莊園的土地。封建莊園的經濟是閉塞的自然經濟,領地上的一切生產都是為了滿足領主的消費,同時也為生產者及其家庭提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這時候手工業與農業尚未分離,農業與畜牧業也還結合在一起。各個領地幾乎生產了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品,包括糧食、工具和衣服等,只有少數自己不能生產的產品如鹽、鐵等,才從商人那裡購買。領地大致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自營領地,由領主親自經營或委託別人代為管理;另一部分為租佃領地即份地,由領地內的農民耕種。領主的自營領地地塊較大,較為集中,農民份地地塊很小,也很分散。一個領主可能在不同的地區占有許多大地產,同時一個地區也不一定只有一個領主。
領主制 領主是擁有領地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剝削者。當時生產力水平很低,土地耕作需要大批的勞動力,領地經濟是依靠農奴勞動而存在的。使用農奴耕作一般採取兩種辦法:①每天接受領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在領主的自營領地從事耕作,收穫全歸領主;②在份地上幹活,收穫在領主和農奴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在加洛林王朝(751~987)建立以後,大多數農奴已具有佃農的性質。他們有自己的茅屋,有一定數量的耕地。從法律地位上講,他們仍然從屬於主人,但已開始逐步減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只是他們還必須繼續留在領地上勞動。
與此同時,土地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比如份地就有自由的份地和農奴份地之分,不同份地上的農民在法律上負有不同的義務。但是也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同所有者不相一致的情況,即有些最初屬於自由人的份地被農奴占用,或自由人耕種原屬農奴的份地。不過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每個自由農民或農奴都要依附於某個領主。
勞役地租占主要形式的法蘭克國家中,自營領地和份地都是領主收入的重要來源。在份地上耕作的農民成份較為複雜,有一些是程度不同地擺脫了人身依附的農民,但大多數都不是自由人。二者在形式上沒有很大的差別。份地的使用期限長短不一樣,有的只有幾年,有的則是一代或幾代世襲
在自由人份地上實行世襲制度,本來在法蘭克時代以前就以各種形式出現了。但是作為法蘭克時代的特點則是將這種傳統進而推廣到整個佃農,也包括處於農奴地位的人。封建領主對農民的剝削極為殘酷。耕種領主的土地要支付沉重的地租,要交納表明農民對領主隸屬關係的人頭稅,還要負擔大部分也為領主攫為己有的國家賦稅,再就是“什一稅”,這是查理大帝統治時代命令一切臣民必須向教會繳納的額外貢奉。此外,每個佃農還要承擔為領主提供勞務的義務,通常每周3~4天,在農忙季節還常常超過,以致一年大部分時間都要為領主幹活。這樣,農民自己份地上的生產往往就要靠家庭的其他成員去完成。不僅如此,農民還要在節日向領主繳納各種實物,如家禽、自製的手工產品,有時還要奉獻少量貨幣。
封建領地制度下的領主,不僅是經濟上的主宰,而且在政治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領主可以自行審理領地內的案件,私設法庭,自行判決。法蘭克國家形成時期是典型的西歐領主制形成時期,也是西歐封建化的完成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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