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總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簡介

民間組織民間組織
廣義的民間組織是指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中介性組織。民間組織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並納入登記管理範圍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社會組織。

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總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社會組織

社會作用

我國民間組織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溝通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成為黨和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二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滿足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維護市場秩序創造條件;三是組織一批優秀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才,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生力軍;四是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有效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五是擴大國際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國際事務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本方針

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舉,是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具體地說,就是一手抓培育發展,幫助民間組織建立自律機制,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不斷地完善、發展和壯大自己,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一手抓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打擊非法民間組織,確保民間組織隊伍的純潔性,確保社會政治穩定;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管理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管理,這既是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職責,也更有利於充分發揮它們的職能作用;二是堅持統一登記管理,即民間組織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審批頒發證書;三是堅持雙重負責、分級管理,實行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按民間組織活動地域分級登記管理;四是堅持穩步發展,使民間組織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高內在質量和整體素質。

法律依據

我國管理民間組織主要依據國務院發布的2個法規,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共分7章40條,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5日朱鎔基總理以第250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共分6章32條,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5日朱鎔基總理以第251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

法律義務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間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這是其承擔的總的法律義務。具體地說,一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穩定的大局;三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四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自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享有的合法權益

(1)財產權。財產權包括物權和債權,這是民間組織開展活動的物質保障,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間組織的資產,違反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2)名稱權。這是民間組織區別於其他法律主體的重要特徵。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其他單位不得冒用。

(3)名譽權。民間組織和自然人一樣享有名譽權,他人不得毀損、侵犯。否則,民間組織可以就保護自己的名譽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被毀損名譽而造成的損失。

(4)智慧財產權。在知識經濟時代,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對於民間組織的發展十分重要,應當十分注意保護,使其不受侵害。

(5)減免稅權。作為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民間組織的性質,決定了它應當根據其所從事的事業而相應地享有一定的減免稅的權利。

(6)訴訟請求權。民間組織依法享有請求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無論它的什麼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原因

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原因

這是由民間組織本身的性質決定的。我們通常所說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一類民間組織,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前者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後者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裡的“非營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動為主,是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公司等營利性組織的根本區別。正是從民間組織公益性的特點出發,國家一方面對其規定了特殊的優惠稅收政策,一方面規定了它們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這既符合民間組織的性質和特點,也有利於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需要說明的是,禁止民間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並不意味著剝奪了公民和其他組織在社會服務領域進行營利經營的權利;如果想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而不要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一類民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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