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歧視

民族歧視按照民族成分劃分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權利的現象。

民族歧視

它是剝削制度專制制度的產物, 是由地主、 資產階級實行的民族壓迫政策,特別是帝國主義壓迫民族征服、掠奪、統治其他民族的行動引起的,而由壓迫民族的統治階級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仇恨、進行民族主義的欺騙宣傳加以推動。它可以表現為在政治、經濟、文化及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對其他民族的限制、約束和壓制。依據聯合國大會1965年通過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民族歧視包括在種族歧視概念之內。所以,這個公約對於民族歧視同樣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立即廢除民族壓迫制度,民族歧視成為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目前,世界不少地區仍然存在民族歧視。這種歧視既有公開的、法律規定的,也有隱蔽的、事實上存在的。民族歧視對各民族勞動人民團結起來,爭取階級解放和民族解放的事業十分有害。只有消滅剝削制度和民族壓迫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才能逐步消除民族歧視,在各民族之間實現真正平等,建立相互信任、尊重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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