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區域自治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各少數民族在最高國家機關統一領導下,在其聚居地區設立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

正文

中國各少數民族在最高國家機關統一領導下,在其聚居地區設立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過程中民族工作的經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確定的國策,是中國各民族人民共同選定的正確道路,是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被確定下來。為了正確實行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30多年來,中國在實行這一制度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方面,獲得很大成功。
簡史敘述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38年中國共產黨召開的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即已提出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1941年《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區。此後分別在關中正寧縣建立了回族自治鄉,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區。1945年以後,周恩來等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和平建國綱領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權。”
1947年5月,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幫助內蒙古人民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這是中國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建立,全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實行了區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壞。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決定,以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強調必須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權。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不但保持或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的主要原則和條文,還根據各民族自治地方情況的變化,增加了新的內容。1979年以來,全國又新建了兩個自治州、10個自治縣。到1984年,中國共建119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個自治區,31個自治州,83個自治縣(旗)。全國55個少數民族,已有40個在其聚居區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總面積約610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總面積的60%以上;總人口為1.2億以上,其中有少數民族5000多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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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內容及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中國是各民族共同締造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權力機關和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屬於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機關有權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有權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等。
民族區域自治的類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組成和區域界線,根據各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成分、民族關係、經濟條件和歷史情況,在民族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確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和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種類型:①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②以一個人數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包括其他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建立的,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要是維吾爾族的聚居區,但其中包括哈薩克、蒙古、回、柯爾克孜、錫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區;這些少數民族也分別以其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了相應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③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這說明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形式是靈活多樣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權利。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靈活性還表現在,一個民族不僅可以在一個大的聚居區實行自治,建立自治區,還可以在其他一個或多個小的聚居區實行自治,分別建立自治州、自治縣。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區外,還在四川、甘肅、青海、雲南分別建立了10個自治州和兩個自治縣。民族區域自治的這種靈活性,體現了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它保障了各少數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權利,從而對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鞏固和發展,對保障國家的統一、獨立,抵禦外來的侵略和顛覆,對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等,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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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統一國家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的必然性中國決定建立單一制的統一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由中國長期的歷史發展,特別是近100多年間中國民主革命的進程及社會和政治經濟條件所決定的。
第一,中國各族人民很早以來就共同生活在中華大地上,共同創造了統一的國家和歷史文化,各民族間的交往、互相幫助從未間斷。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國各民族的經濟逐漸聯結成一個社會經濟整體。
第二,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歷史上雖然有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統治別的民族,民族間存在著不平等,出現過隔閡、鬥爭甚至仇殺等情況,但是各民族間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的統一,依然隨著歷史的發展而日益加強。近100多年來,中國各民族在共同遭受帝國主義的侵略、壓迫和國內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剝削壓迫時形成了共同的命運。在反對共同敵人的鬥爭中,結成了休戚相關、生死與共的不可分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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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中國,漢族人口占全國人口的90%以上;少數民族人口較少,但居住地區占全國總面積60%以上,物產豐富。由於歷史的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交錯聚居和雜居的狀態。漢族不僅在全國,而且在許多少數民族地區也占多數,同時在經濟、文化等方面處於較為先進的地位。幾乎沒有一個少數民族完全單獨地聚居在一個地方,有的民族雖有較大的單獨的聚居區,但是聚居的民族人口也只是其總人口的一部分,其餘一部分或大部分分別聚居或雜居在全國其他地方。因此,在中國只宜建立統一的國家,實行各民族的合作互助。正如周恩來所說:中國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合則兩利,分則兩害。
中國共產黨對於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有一個發展過程的。還在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的前期,中國共產黨的重要檔案就強調“統一中國”是中國革命的一項根本任務。到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初期,中國共產党進一步提出各民族平等團結共求解放,建立統一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上,經過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討論,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中國的基本國策被確定下來。
民族區域自治是社會政治民主問題的一部分,是國家問題的一部分。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一項長期的政策。民族區域自治這一國家制度也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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