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以各種蠱惑人心的方法,公開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概念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以各種蠱惑人心的方法,公開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罪體

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是煽動。這裡的煽動,是指公開以語言、文字、圖畫或者其他方法,使民眾激起或者產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客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這裡的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產生的民族之間相互敵對、仇恨的狀況。民族歧視,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劃分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權利的現象。

罪責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侮辱、造謠等手段進行煽動的;多次進行煽動,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

處罰

根據刑法第24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長期進行煽動的;煽動手段特別惡劣的;引起民族糾紛、衝突甚至民族地區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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