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使用最低標準

機場使用最低標準,機場用於飛機起飛或著陸的限制條件。

使用最低標準

概述1973年以前,各國機場使用的最低標準只規定雲高和能見度兩個天氣因素數值,所以叫作機場最低天氣標準。雲高通常是不規則的,而且很少在跑道入口這個最關鍵位置上測報;能見度也不是駕駛員在著陸時沿跑道方向能看到的最大距離。因此1973年3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決定用“機場使用最低標準”代替“機場最低天氣標準”,並用裝設在跑道一側的大氣透射儀自動測算的跑道視程 (RVR)代替習慣上使用的能見度。“機場使用最低標準”中除規定雲高和跑道視程外,還增加最低下降高度或決斷高度。跑道視程是駕駛員在跑道中心線上能看清跑道標誌或燈光的距離。最低下降高度是在不使用下滑引導的儀表進近中允許飛機下降的最低高度,它是根據最後進近區和復飛區內最高障礙物的高度,超越障礙物必需的余度及安全因素確定的。只有在駕駛員能看到進近燈、跑道入口或其他可以識別跑道入口的標誌並且飛機已處在可以下降作正常著陸時,才允許繼續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否則應在最低下降高度上規定的復飛點開始復飛。決斷高度是在使用下滑引導的儀表進近中決定飛機繼續下降或立即復飛的高度。它是根據障礙物的高度,復飛時飛機的高度損失和安全因素確定的。因此最低下降高度和決斷高度是利用不同導航設施的儀表進近中防止飛機與機場周圍障礙物相撞的最低安全高度,不是天氣因素。

機場使用標準

機場使用最低標準分為 著陸最低標準起飛最低標準備降最低標準

著陸最低標準

著陸最低標準根據所用的導航設施分為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和非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兩類。使用儀表著陸系統(ILS)或精密進近雷達(PAR)的儀表進近(有下滑引導)為精密進近。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包括決斷高度和跑道視程(或能見度)兩個因素。使用全向信標、導航台等無下滑引導的儀表進近為非精密進近。非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包括最低下降高度和跑道視程(或能見度)兩個因素。此外,對每一種著陸最低標準還都按照飛機種類(按飛機以最大允許著陸重量進入著陸狀態時失速速度的1.3倍的速度分為A、B、C、D、E五類)分別規定最低下降高度(或決斷高度)和跑道視程(或能見度)的數值。

起飛最低標準

起飛最低標準在起飛機場附近沒有備降機場可用時,起飛最低標準與著陸最低標準相同;在有備降機場可用時,起飛最低標準只規定跑道視程,但在起飛方向上有障礙物時應加雲高限制。

備降最低標準

備降最低標準包括雲高和能見度,其中雲高不應低于飛機在機場盤旋著陸的最低下降高度。同一機場的著陸最低標準和備降最低標準是不同的。

作用及含義

機場使用最低標準是對飛機起飛、著陸等飛行最關鍵的時刻所規定的最低安全保障,因此對於如何執行最低標準各國都有法律性的規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頒發了統一的規範,它為設計儀表進近程式制定最低標準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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