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最惠國待遇條款最惠國待遇條款隨著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逐漸擴展到有關的其他方面,如進出口限額、航運、港口使用、轉口、倉儲、海關規章、許可證發放手續等等。在有特殊約定時,還適用於居住權、投資權、營業權、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註冊權、移民權、過境權、鐵路運輸、公民法律地位等。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起源
最惠國待遇條款早在12世紀在地中海沿岸各城邦與阿拉伯各國的通商中,就已有雛形。15~17世紀最惠國條款一詞已出現。18世紀美國最先使用有條件最惠國待遇,19世紀英國開始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由於可用以反對一些國家採取的保護主義政策,因而在國際貿易中日益廣泛推行。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受到嚴重挑戰。各國普遍倡導和實行以高關稅為主要特徵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紛紛對貿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機更是使保護主義泛濫。甚至連一直在全球範圍奉行自由貿易的英國也放棄了無條件的最惠國原則而實行大英帝國特惠制度。儘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範圍所簽署的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共600多個。第二次大戰後,關貿總協定在世界範圍內把最惠國待遇原則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使最惠國待遇成為世界經濟貿易的重要基石,實現歷史性的新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