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美安全條約

新日美安全條約,即"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又稱"新日美安全條約"。日美兩國於1960年1月19日在華盛頓簽訂,以取代1951年9月在舊金山締結的"日美安全條約"。主要內容:責成日本發展其抵抗武裝進攻的軍事能力;保留美國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武裝力量和設定、使用軍事基地的權利。日本負責保護駐日美軍;鼓勵日美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條約規定,生效10年後,任何一方把廢約意圖通知對方滿1年時,條約自行終止。

1957年以岸信介為首相的新內閣成立,岸信介上台後提出“與自由國家保持協調的主張'”,其含義就是“要修改美國對日本的占領政策,本著獨立自主的精神,注重重新研究日美安全條約和行政協定”
1959年日本發表外交藍皮書,日本要求就一下六個方面進行修改:(1)在新條約中明文規定美國有保衛日本的義務;(2)駐日美軍在日本領土以外作戰時應事先與日本協商;(3)駐日美軍裝備武器等發生變化時應事先與日本達成諒解;(4)現行條約中有感於日本國內暴動和騷亂的條款,以及未經美國批准日本不得向第三國提供基地的條款,這些有損日本國家主權國,應予以刪除;(5)明確新條約和聯合國憲章的關係;(6)規定新條約的期限以及修約廢約的法律手續。
1960年,岸信介專程赴美,10日在華盛頓與美國國務卿赫托正式簽署了《日美國內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具體內容如下(1)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用和平方法並以不致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的方式解決可能涉及兩國的任何國際爭端。(2)兩國設法消除他們在經濟政策中的矛盾,鼓勵兩國間的經濟合作,表明日美將加強經濟合作關係。(3)兩國將單獨的或相互合作,通過不斷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維持並且發展他們抵抗武裝進攻的能力,規定了日本不斷增加防務力量的責任。(4)締約國將隨時就本條約的執行問題驚醒協商,確立了事前協商制度。(5)兩國對日本管理下的領土上的任何一方發動的武裝進攻將採取形以應付共同的危險,從而明確了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6)本條生效十年後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秀宣布終止以前一直有效,明確規定了條約的期限以及廢除的法律程式。此外新條約刪除了損害日本國家安全的不平等條款。退出了日美關係的對等性,擴大了兩國的合作範圍。
但是,新安全條約增強了日美軍事同盟的成分,突出了日本在美國遠東軍事戰略中的地位,把日本作為美國在60年代侵略亞洲的得力助手,加劇了亞洲地區的不安,因而遭到了廣大日本人民和亞洲各國的嚴厲譴責和強烈反對。首相岸信介業在日本人民的反對聲中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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