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條約

“日美安全條約”全稱是《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條約》,最早簽訂於1951年。 1952年,日本政府不顧日本民眾的意願,又與美國簽署了規定“日美安全條約”實施細節的《日美行政協定》。 長期以來,“日美安全條約”的重點一直是日美如何共同對付日本可能遭到的進攻。

“日美安全條約”全稱是《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條約》,最早簽訂於1951年。該條約簽訂後,日美結成戰略同盟。條約主要內容包括:(1)美國享有在日本國內及日本周圍駐紮陸、空、海軍的權利,有在日本領土建立軍事基地的權利;(2)駐紮日本國內周圍的美軍,“用以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和日本免受外來武裝進攻之安全”,包括根據日本政府的要求,“鎮壓由於一個或幾個外國之煽動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規模暴動和騷亂”;(3)未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權利給予任何第三國。由於這個條約把日本的安全同美國緊緊連在一起,因此,遭到了許多日本民眾的強烈反對。1952年,日本政府不顧日本民眾的意願,又與美國簽署了規定“日美安全條約”實施細節的《日美行政協定》。長期以來,“日美安全條約”的重點一直是日美如何共同對付日本可能遭到的進攻。但冷戰結束以後,日美雙方認為日美安全體制不僅不應被削弱,還應該進一步得到加強。為此兩國政府於1996年又發表了《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並開始修改兩國於1978年制訂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以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日美安全條約”體制。日本不少人士指出,這些舉措的實質是加強日美軍事同盟,強化戰爭手段,將給亞洲帶來很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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