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定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新巴塞爾協定,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簡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從1988年實施它的1988年資本協定以來,十多年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年來,一方面,巴塞爾協定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在加強銀行業監管、防範國際金融風險中發揮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來,金融創新(經常採取規避資本充足規則方法)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迅速發展,使巴塞爾協定日益顯得乏力和過時。尤其是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巴塞爾協定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受到人們的責難。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發布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1988年協定,以增強協定規則的風險敏感性。那次建議發出後,陸續收到不少評論意見。在考慮這些評論意見和徵求國際銀行界及其監管者建議的基礎上,委員會於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個更加全面、具體的新建議,並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徵求意見。收到的評論意見將在BIS(國際清算銀行)網站上發布。委員會計畫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爾協定的最終文本,2004年起正式實施。

基本精神

在當今這個十分複雜而又不斷變化的金融系統里,如果希望想獲得金融的安全和穩定時,只能通過結合有效的銀行管理、加強市場約束和監管來實現。
1988年協定強調銀行資本總量的管理,這對於減小銀行破產風險和銀行倒閉可能給儲戶造成的損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銀行資本總量管理要求外,新協定確立的制度框架還通過更多強調銀行自身內部管理、加強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以保持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雖然新制度框架的重點主要是國際性主要銀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各級各類銀行採用。委員會在制定新規則的過程中諮詢全世界的監管者的意見,即是期望在一定時間以後,所有的主要銀行都能遵守新協定。
1988年協定的主要成就,僅僅是提供給國際重點銀行計量適度資本的一種選擇。然而,管理和減小金融風險的最好方法,在銀行與銀行之間是不同的。1996年所進行的一個修正針對銀行交易風險,第一次允許一些銀行使用他們自己的制度,計量他們的市場風險。新制度框架為資本水平決定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計量,提供了一系列從簡單到複雜的方法。它提供一個靈活的架構,使銀行服從監管檢查的要求,採取最適合他們的發展水平和風險狀況的方法。這個制度框架也有意成為更強、更精確的風險計量的一部分。
新制度框架意在提供比1988年協定對風險更為綜合、敏感的方法,同時又保持總的管制資本的水平。這種與潛在風險相一致的資本條件,將有利於銀行更有效地管理他們的業務。
委員會相信,銀行資本條件被校正,建立更嚴密的應對風險的機制的收益,將會大大超過其成本。作為其成果,銀行系統將更加安全、穩健和富有效率。

《巴塞爾核心原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2006年10月)
目 錄
修訂說明
核心原則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修訂說明
1.本檔案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1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畫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檔案。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2.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範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綜合概述

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現公布巴塞爾新資本協定(Basel II, 以下簡稱巴塞爾II)第三次徵求意見稿(CP3,以下簡稱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構建新資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項重大步驟。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協定,並於2006年底在成員國開始實施。
2. 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
3. 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管實踐中並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
4. 委員會修改資本協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加強與業內人士和非成員國監管人員之間的對話。通過多次徵求意見,委員會認為,包括多項選擇方案的新框架不僅適用於十國集團國家,而且也適用於世界各國的銀行和銀行體系。
5. 委員會另一項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參加新協定定量測算影響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饋意見。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國銀行提供的有關新協定各項建議對各行資產將產生何種影響。特別要指出,委員會注意到,來自40多個國家規模及複雜程度各異的350多家銀行參加了近期開展的定量影響分析(以下稱簡QIS3)。正如另一份檔案所指出,QIS3的結果表明,調整後新框架規定的資本要求總體上與委員會的既定目標相一致。
6. 本文由兩部分內容組成。第一部分簡單介紹新資本充足框架的內容及有關實施方面的問題。在此主要的考慮是,加深讀者對新協定銀行各項選擇方案的認識。第二部分技術性較強,大體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術指導檔案之後對新協定有關規定所做的修改。

新協定的主要內容

7. 新協定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內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8. 新協定在幾個方面不同於老協定。首先介紹沒有變動的內容。老協定基於資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分母代表銀行風險的計量指標,統稱為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出的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
9. 根據新協定的要求,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即監管資本構成)的各項規定保持不變。同樣,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因此,修改內容反映在對風險資產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計量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的幾種新方法,將完善銀行對風險的評估,從而使計算出的資本比率更有意義。
10. 老協定明確涵蓋的風險加權資產有兩大類,一是信用風險,二是市場風險。在此假定,在處理上述兩類風險時,其它各類風險已以隱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內。關於交易業務市場風險的處理方法,以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公布的資本協定修訂案為準。新協定對這部分內容不做調整。
11. 新協定第一支柱對風險加權資產的修改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對老協定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二是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範疇,即操作風險將作為銀行資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別對這兩方面內容進行討論。
12. 在上述兩個方面,新協定的主要創新表現為分別為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規定了三種方法。委員會認為,堅持採用單一化的方法計量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對於這兩種風險,分別採用三種不同方法有助於提高風險敏感度,並允許銀行和監管當局選擇他們認為最符合其銀行業務發展水平及金融市場狀況的一種或幾種方法。處理這兩種風險的三種主要方法見下面的表格:
信用風險操作風險
(1) 標準法(1) 基本指標法
(2) 內部評級初級法(2) 標準法
(3) 內部評級高級法(3) 高級計量法

信用風險標準法

13. 標準法與老協定大致相同。按要求,銀行根據風險暴露(exposures)可觀察的特點(即,公司貸款或住房抵押貸款),將信用風險暴露劃分到監管當局規定的幾個類檔次上。按標準法的要求,每一監管當局規定的檔次對應一個固定的風險權重,同時採用外部信用評級提高風險敏感度(老協定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評級,對主權、銀行同業、公司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各不相同。對於主權風險暴露,外部信用評級可包括經合組織(OECD)的出口信用評級和私人部門評級公司公布的評級。.
14. 標準法規定了各國監管當局決定銀行是否採用某類外部評級所應遵守的原則。然而,使用外部評級計量公司貸款僅作為新協定下的一項備選方法。若不採用外部評級,標準法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風險權重為100%,就是相當於在老協定下資本要求為8%。出現這種情況時,監管當局在考慮特定風險暴露的違約歷史後,確保資本要求相當充足。標準法的一項重大創新是將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規定為150%,除非針對該類貸款銀行已經計量了達到一定比例的專項準備。
15. 標準法另一個重要內容是擴大了標準法銀行可使用的抵押擔保信用衍生產品的範圍。總的來說,巴塞爾II將這類工具統稱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經合組織國家債券的基礎上,標準法擴大了合格抵押品的範圍,使其包括了絕大多數金融產品,並在考慮抵押工具市場風險的同時,規定了計算資本下調幅度的幾種方法。此外,標準法還擴大了合格擔保人的範圍,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評級條件的各類公司。
16. 標準法還包括對零售風險暴露的特殊處理方法。相對老協定而言,住房抵押貸款和其它一些零售業務的風險權重做了下調,其結果是低於未評級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此外,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中小企業(SMEs)貸款也可作為零售貸款處理。
17. 從設計角度上看,標準法對風險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區別,從而提高計算出的資本比率的風險敏感度。內部評級法對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處理也採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將資本要求與風險更加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一些國家的銀行和監管當局可能無法採用各項備選方法。因此,委員會為他們制定了“簡易標準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詳見附屬檔案9。該附屬檔案總結了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各種最為簡化的方法。希望採用該法的銀行同時還應滿足新協定有關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規定。
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協定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一是IRB初級法,二是IRB高級 法。IRB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risk drivers )的內部估計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inputs)。該法以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為基礎,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然而,IRB法並不允許銀行自己決定計算資本要求的全面內容。相反,風險權重及資本要求的確定要同時考慮銀行提供的數量指標和委員會確定的一些公式。
19. 這裡講的公式或稱風險權重函式,可將銀行的指標轉化為資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之上,涉及了數理統計及對風險的量化分析。目前,與業內人士的對話已經表明,採用該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複雜程度極高的大銀行風險有效評估體系方面邁出的重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括許多不同的資產組合,各類風險暴露所採用的資本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下面已對各類資產組合採用的初級IRB法和高級IRB 法之間的區別做了介紹。

主權的風險暴露

21. IRB對主權、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採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該法依靠四方面的數據,一是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風險暴露的剩餘經濟到期日。
22. 在同時考慮了四項參數後,公司風險權重函式為每一項風險暴露規定了特定的資本要求。此外,對於界定為年銷售量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貸款,銀行可根據企業的規模對公司IRB風險權重公式進行調整。
23.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主要的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而後者要求的數據則是由監管當局確定。這方面的區別見下面的表格: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 約機率(PD)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 (LG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EA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M)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
由各國監管當局自己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24. 上面的個表格表明,對於公司、主權和銀行同業的風險暴露,所有採用IRB法的銀行都必須提供違約機率的內部估計值。此外, 採用IRB 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提供LGD 和 EAD的內部估計值, 而採用 IRB初級法的銀行將採用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考慮到風險暴露屬性後而規定的指標。總體來看,採用IRB高級法的銀行應提供上述各類風險暴露剩餘期限的估計值,然而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監管當局可允許採用固定的期限假設。對於採用IRB 初級法的銀行,各國監管當局可自己決定是否全國所有的銀行都採用第三稿中規定的固定期限假設,或銀行自己提供剩餘期限的估計值 。
25. IRB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IRB法本身,特別是LGD參數,為評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技術的潛在價值提供充分的靈活性。因此,對於採用IRB初級法的銀行,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規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類別的抵押品。在評估不同類別抵押品價值時,採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於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第三稿對此規定了一組明確的標準。

零售風險暴露

26. 對於零售風險暴露,只可採用IRB高級法,不可採用IRB初級法。IRB零售風險暴露公式的主要數據為PD、LGD和EAD,完全是銀行提供的估計值。相對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計算單筆的風險暴露,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暴露的估計值。
27. 考慮到零售風險暴露包括的各類產品表現了不同的歷史損失情況,在此將零售風險暴露劃為三大類。一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風險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貸款,又稱其它零售風險暴露。總體來說,QRRE類包括各類無擔保且具備特定損失特點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其中包括各類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貸款類的消費貸款,其中包括小企業貸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風險暴露下。第三稿對這三類業務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公式。
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爾II將不同於其它公司貸款的批發貸款做了細分,並將他們統稱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於除一項專業貸款外,對於其它專業貸款,如果銀行能夠滿足估計相關數據的最低要求,他們即可採用公司貸款IRB法計算這類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然而,考慮在實際中滿足這些要求還存在許多困難,第三稿還另外要求銀行將這類風險暴露細分為五個檔次。第三稿對各檔規定了明確的風險權重。
29. 對於特定的一類專業貸款,即”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計所需數據的IRB法銀行將採用單獨一項公式。由於這類貸款的風險大,所以該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貸款風險權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計所需數據的銀行,可可將HVCRE風險暴露細分為五類。第三稿對各檔明確規定了風險權重。

股權風險暴露

(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銀行需要單獨處理股權風險暴露。第三稿規定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建立在公司貸款的PD和LGD基礎上,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股權風險暴露的估計值。但是這種方法規定的LGD是90%,另外還規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許多情況下風險權重最低為100%。第二種方法旨在鼓勵銀行針對一個季度內持有的股權市場價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還規定了一種簡易方法,其中包括對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固定風險權重。

IRB法的實施問題

31. 由於在巴塞爾II的風險權重函式中採用銀行內部提供的數據,在IRB法的實施中一定出現差異,因此為確保各行之間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委員會對使用IRB法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其中包括了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完整性和正確性。雖然使用IRB高級法的銀行相對使用IRB初級法的銀行享有較高的靈活性,但是這些銀行同樣必須滿足一套嚴格的最低標準。
32. 委員會認為,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應該能準確一致地區分不同程度的風險。銀行面臨的挑戰是,制定明確客觀的評級標準,以便同時對單筆信貸風險暴露和總體的風險輪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義的評估。強有力的控制體系是確保銀行評級體系有效實施、評級結果準確可信的重要因素。獨立的評級過程、內部審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標準強調的內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內部評級體系的有效性與其數據來源緊密相關。因此,採用IRB法的銀行需要計算信用風險的各項主要統計量 。巴塞爾II規定的標準給銀行一定的靈活性,允許銀行採用通過自己的經驗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數據。從實際角度來看,經過一段時間,銀行自己的體系應該能夠有效地收集、存儲和使用貸款的損失數據。但是銀行必須證明這些數據與自己的風險暴露之間具有相關性。

證券化

34. 巴塞爾II對證券化的處理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老協定對證券化無明確規定。委員會認為,從其自身特點看,證券化的作用在於銀行將與信貸風險相關的所有權和/或風險轉移給了第三方。從這一角度看,證券化有助於實施風險的多樣化,提高金融穩定性。
35. 委員會認為,新協定必須對證券化提出完善的處理方法。否則,新協定將會使資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機可乘,因為某些形式的證券化可使銀行在符合老協定要求的情況下避免持有與所在風險相適應的資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決定標準法和IRB法合適的資本要求時,巴塞爾II要求銀行重視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
36. 同標準法其它方面對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一樣,銀行必須按照一系列要求對證券化風險暴露採用監管當局規定的風險權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對公司貸款而言,低質量和未評級的證券化資產的處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證券化中,這類頭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彌補對應資產池中所有的損失。因此,委員會認為,風險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資本要求。對於採用標準法的銀行,未評級部分的證券化頭寸必須從資本中扣除。
37. 對於作為證券化發起行的IRB法銀行,新協定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好比假定在未從事證券化的情況下,計算銀行對應的資產池所需要的資本數量,這一資本數量被稱之為KIRB。在其它證券化持有者承擔損失之前(即第一損失頭寸),如果銀行某項證券化的頭寸需彌補的損失接近KIRB,那么銀行必須將這筆頭寸從資本中扣除。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發起行有較高的積極性將內在風險最大的次級證券化頭寸轉移出去。對於投資評級高的證券化資產,新協定規定了考慮到外部評級、對應資產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風險暴露厚度的處理方法。
38. 為了確保商業票據市場的正常運行以及該市場對公司銀行業務的重要性,巴塞爾II的證券化框架對銀行提供的流動性便利做了明確的規定。在IRB框架下,對流動性便利的資本要求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對應資產池的資產質量以及在啟動流動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彌補損失的能力。每項內容,如流動性便利,對計算發起行計算未評級證券化頭寸的監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標準法對流動性便利的處理也做了明確規定,以確保僅對風險低的流動性便利提供更加優惠的處理方法。
39. 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都包括一些條款,條款規定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巴塞爾II對具有”提前還款”特徵的證券化做了具體規定,這是因為這類機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資者全額承擔對應資產的損失。委員會規定的方法基於資產池中對應資產的質量。如果資產質量高,這部分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是零。如果資產質量下滑,銀行必須增加資本,仿佛今後從信用卡額度中的提款已經進入資產負債表。

操作風險

40. 委員會認為,操作風險是銀行面對的一項重要風險,銀行應為抵禦操作風險造成的損失安排資本。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為此,委員會制定了新資本監管方法。同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一樣,委員會參考發展迅速的銀行內部評估技術,力求為銀行進一步開發這類技術提供積極性,而且從廣義上講,促進銀行不斷提高操作風險的管理水平。這一點對下文介紹的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為突出。
41. 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斷迅速發展,但是近期內不能達到準確量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度。這種情況對新協定第一支柱下納入操作風險提出了明確的挑戰。然而,委員會認為,將操作風險納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確保銀行有足夠的積極性繼續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各類手段,確保銀行為抵禦操作風險持有足夠的資本。十分清楚,若不將操作風險納入新協定的資本要求中,這會降低銀行的積極性,減少業內應對操作風險而投入的資源。
42. 委員會希望為銀行開發計算操作風險的方法提供充分的靈活性。銀行會認為這一處理方式符合他們的業務構成以及對應的各類風險。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統,銀行可採用自己的方法來評估操作風險。委員會預計,今後幾年內,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會有快速的發展。因此,對AMA規定的具體標準及要求很少,目的是為今後的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
43. 委員會希望今後將不斷地對操作風險管理方法的開發情況進行審議。一些銀行已經在開發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許多進展。委員會很受鼓舞。銀行管理層表示,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靈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 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風險大的銀行(比如從事專業化業務的銀行),今後有可能採用風險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爾II為操作風險規定了兩種簡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二是標準法。這兩種方法是針對操作風險較低的銀行。總體來說,這兩種方法要求銀行抵禦操作風險的資本相當某項特定風險計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按照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該項計量值是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該平均值乘以委員會規定的0.15係數,就等於所需要的資本。作為計算資本的出發點,對基本指標法的使用沒有任何具體的規定。然而,委員會鼓勵採用該法的銀行遵守委員會2003年2月發表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穩健作法》的指導原則。.
46. 按照標準法的要求,總收入仍作為反映銀行業務規模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產品線操作風險規模的一項指標。但是,銀行必須計算出每一產品線的資本要求,而無需按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計算整個銀行的資本要求。具體作法是將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的係數。銀行需要抵禦操作風險總的資本等於各產品線要求的監管資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為使用標準法的一項條件,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體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項最低標準。
47. 採用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的銀行都不可考慮保險產生的風險緩釋作用。作為第二部分將討論內容,只有採用AMA法的銀行可在一定條件下考慮這類風險緩釋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 紀律

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48. 新協定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導原則上。各項原則都強調銀行要評估各類風險總體所需的資本,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方面工作越來越作為銀行有效管理和監管當局有效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
49. 業內的反饋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都強調了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對風險的判斷和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僅考察銀行是否符合最低資本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新協定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毫無疑問,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後於複雜程度化高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特別考慮到這些銀行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因此,這就需要監管當局對第二支柱給予充分的重視。
50. 在修改新協定的過程中,委員會不斷完善第二支柱的內容。其中一項工作涉及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委員會認為,信用風險IRB法銀行的資本要足以抵禦惡劣及不確定的經濟環境。應要求這類銀行對其體系進行足夠保守的壓力測試,其目的是估測在惡劣環境出現時需銀行進一步增加多少資本。銀行和監管當局要利用測試結果作為確保銀行持有一定量越額資本的一項手段。一旦資本水平下滑,監管當局可要求銀行降低風險,確保現有的資本可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及壓力測試反映出的結果。
51. 其它一些修改內容突出反映在風險集中和對使用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帶來的剩餘風險的處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對證券化的處理外,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一直在不斷完善。目的是希望銀行增加監管當局對處理證券化的了解。這裡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積的風險轉移以及有關贖回條款(call feature)及提前還款特點的一些考慮。此外,一旦查明銀行對某項證券化結構提供了隱性支持(不表現在契約上的),可能需要採用的監管措施。

市場紀律

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的補充。委員會力求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規定,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委員會認為,由於新協定允許銀行使用內部計量方法計算資本要求,公開的信息披露則十分重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紀律,新協定第三支柱對幫助銀行和監管當局管理風險、提高穩定性好處很多。
51. 去年以來,委員會與市場參與者和監管當局對有效的銀行信息披露的範圍和內容交換了意見。這項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場提供過多的信息,使市場難以對其進行分析,無法了解銀行真實的風險輪廓。經對第二次徵求意見的有關信息披露各項要求的認真分析後,委員會決定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披露的要求,特別是有關IRB法和證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員會注意到,監管當局在要求銀行滿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類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對於保持安全性和監管要求的公開信息披露以及在監管報表中必須披露的信息。委員會認為,要求銀行與公眾分享信息的手段決定於監管當局的法律授權。
55. 另一方面的重要考慮是需要把巴塞爾II信息披露的框架與各國會計標準銜接起來。已經做的大量工作為的是確保新協定披露要求重點放在銀行資本充足率上,同時又與銀行需遵守的會計披露標準不矛盾。通過與會計主管部門積極有效的對話,這一目的已經達到。今後,委員會將進一步加強與會計主管部門的交流。他們的工作對新協定信息披露的影響十分重要。至於新協定今後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員會將考慮這類修改對銀行必須披露的信息量的影響。

新協定的實施

朝新協定過渡
56. 委員會認為,第三稿的各項要求適用於不同國家的各類銀行。在十國集團國家內部,委員會成員國同意於2006年底同時開始實施新協定。在上述國家中,新協定的實施範圍包括國際活躍銀行以及各國監管當局認為需要包括在內的其它大銀行。在一些十國集團國家中,巴塞爾II的整體框架將適用於整個銀行業。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將確保對不實施巴塞爾II的銀行進行審慎的資本監管。
57. 雖然從設計上看新協定為全世界各類銀行和銀行體系提供多項選擇,但是委員會注意到,考慮到各國監管當局強化監管的重點不一樣,近期內在非十國集團國家全面實施新協定,可能不是監管工作的重點。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監管當局需結合本國銀行體系的具體情況,在制定實施新協定的時間表及方式時,認真考慮實施新協定的各項好處。
58. 考慮到資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團國家將實施時間表安排在2006年後,自然既不奇怪,也沒有什麼不適合之處。即使是2006年以後實施巴塞爾II最低資本要求的各項規定,監管當局也應考慮實施新協定其它兩方面的主要內容,即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59. 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已開始計畫向巴塞爾II過渡。為促進這一進程,巴塞爾委員會 邀請來自各國的一些監管人員,在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行的參與下,制定幫助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向新協定標準法和IRB法過渡的總體框架。委員會認為,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對於確保向新協定的成功過渡十分重要。

有關前瞻性問題

60. 委員會認為,各國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彼此之間充分地交流信息,對於成功實施新協定十分重要。為促進各國之間實施新協定的一致性,委員會建立資本協定實施小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國監管人員可通過這一機制就巴塞爾II具體的實施挑戰和克服挑戰所採用戰略交換意見。資本協定實施小組將與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Capital Task Force,CTF),密切配合。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負責對新協定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協定的解釋工作。
61. 委員會認為,伴隨著巴塞爾II的實施,資本協定還將不斷發展。這種順應時勢的態度才能確保資本監管框架跟上市場的變化和風險管理方面的進步。然而,委員會不希望新協定在實施之前就成為某種移動中的目標。2006年底前的工作重點是,協調確定特定風險的資本方法之間對同類風險暴露處理上存的各種主要的、未曾估計到的不一致性。此外,委員會還將解決新協定存在的各種漏洞和未曾估計到的影響。
62. 委員會注意到,從事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銀行實施巴塞爾II各項規定後才顯現出來。採用高級法計量風險的銀行,如果採用IRB法和操作風險的AMA,需在實施巴塞爾II的前一年同時遵守老協定的要求。委員會認為,這種雙軌制的計算方法將為監管當局和銀行提供許多有關新協定潛在影響的重要信息,並使這些問題在正式實施新協定前得到重視。
63. 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將負責審議2006年後新的銀行產品和風險管理程式對新協定的影響。委員會注意到,業內的作法在不斷變化,一些領域的變化比其它領域要快。特別要指出,IRB法和AMA法要反映穩健的業內作法。新協定的其它方面,如對證券化的處理,也應靈活,確保在需要時能對新協定進展情況做出調整。委員會還希望考慮其它一些問題,如修改對場外衍生產品潛在風險暴露的處理,這方面的工作還沒有包括在巴塞爾II內。
64. 委員會從與業內人士的深入對話中收穫很大。作為繼續這種積極交流的一項手段,委員會將創造更多的機會,使業界參與監管規定的制定,使監管資本規定與業內穩健作法相一致。今後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有關風險管理的進展情況交流,有助於委員會做出新決定,使新協定的框架在未來繼續發揮作用。

跨境實施問題

65. 對大銀行的有效監管自然包括業內人士及監管人員的密切合作。由於新協定的出台,跨境問題的重要性將比今天更為突出。委員會認為,有關跨境監管的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標準檔案規定的監管當局跨境監管的職責,同樣適用於新協定。但是,新協定需要在現實中進一步加強監當局之間的合作,特別在對複雜程度高的國際銀行的跨境監管方面。特別要指出的是,委員會認為,在可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避免重複進行多餘及無協調的審批及檢查工作,降低銀行實施新協定的成本,節約監管資源。因此,在實施新協定時,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應向有關銀行儘快明確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各自的責任,使具體實施的各項安排一目了然。
66. 新協定的跨境實施問題不會改變監管當局監管國內銀行的法律責任及並表監管的各項安排。然而,委員會注意到,母國監管當局可能沒有能力獨立地收集有關有效實施新協定的重要信息。因此,資本協定實施小組正在制定一套有關促進各國監管當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導原則。
67. 委員會總體上同意將有關國際活躍銀行”互相認定”的原則作為國際監管合作的重要基礎。這項原則意味著,在審批國際活躍銀行在東道國開設分行時,並考慮到縮小母國和東道國資本監管之間的差異必要性,不過多增加子行的負擔,有必要認定共同的資本充足率方法。

今後的工作

68. 委員會公布第三稿後,徵求意見的時間為三個月。對第三稿的意見應於2003年7月31日前提交給各國監管當局或中央銀行,也可直接提交巴塞爾委員會,地址是國際清算銀行瑞士巴塞爾CH-4002。 69. 徵求意見期間,委員會將在網上公布收到的意見。明確標註機密的意見將不對外公布。根據收到的反饋意見,委員會將審議對第三稿規定的修改。委員會估計這項工作將很有收穫,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新協定,提高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委員會將於2003年第四季度定稿。成員國將按既定時間表開始實施。

QIS 3技術檔案的修改

導言

70. 在公布了QIS 3技術指導檔案後,委員會花了大量的時間對新協定的規定進行修改。與業內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協定的內容得到了修改。這有助於提高新協定的風險敏感度,使資本要求總體上符合委員會的既定目標。 第三稿反映了各項修改的內容。
71. 在修改協定過程中,委員會通過各種方式通報了所做的決定。比如,2002年7月22日的新聞公報就對有關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做了介紹。此外,QIS3技術指導檔案也對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紹。因此,本文僅介紹2002年10月技術指導檔案第一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內容。這樣也助於讀者跟蹤新協定的修改情況,將注意力放在近期主要的修改內容上。

允許使用準備

72. 按照IRB框架的要求,銀行可使用準備沖減風險加權資產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 EL)。對於絕大多數風險暴露來而, 風險加權資產的預期損失等於12.5 X PD X LGD X EAD。 委員會對QIS3技術指導檔案中普通準備的處理方法再次進行審議。委員會計畫調整認定可能包括在二級資本中超額部分普通準備的標準。超額部分準備可繼續按一對一的比例沖減IRB的資本要求,但在程度上僅限於IRB法資本要求中預期損失部分已經超過二級資本中合格準備的最大值。
73. 委員會注意到,對於普通準備與預期損失之間的關係存在不同的觀點,特別目前已經包括在二級資本中的普通準備。但是,對此類準備採用其它的處理方法將影響一級資本和總的資本比率。從實際角度上看,這種影響同重新定義監管資本的構成沒有什麼分別。在修改巴塞爾II的過程中,委員會早就決定不採用這種措施。委員會繼續認為,對資本構成的修改必須是全面地對資本構成的方方面面進行審議。
74. 委員會修改了標準法對逾期貸款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準備的作用。考慮了貸款餘額相對的專項準備的規模後(扣除專項準備和合格的抵押或擔保後),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各不相同。比如,當專項準備不低於貸款餘額的20%時,此項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在沒有任何專項準備的情況下,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50%。此外,如果逾期貸款由標準法中沒被認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專項準備達到逾期貸款餘額的15%時,此項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
詳見第 342 至348段 和第 48 至 51段。
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QRRE)
75. 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 的風險權重曲線坡度已根據定量影響分析的結果進行了修改。最大的相對係數已從QIS3指導檔案中的0.15下調到0.11。此外,函式中允許將未來邊際收入沖抵75% 的預期損失。
76. 委員會認為,QRRE相當低的資本要求可能使銀行有積極性改變對消費者的貸款方式。特別要指出,這種處理方法可能導致銀行以循環貸款方式,如信用卡,構建零售貸款業務,而不做無擔保的個人長期貸款。
77. QIS3並沒有要求銀行預測發行信用卡而不搞無擔保個人長期貸款的潛在影響。零售貸款這類變化,可能會使其資本要求低於考慮到QIS3結果後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水平。作為今後對巴塞爾II以及過渡期總體資本底線的審議工作,委員會將考慮這種變化的影響。
78. 一般來說,委員會成員國將認真監測銀行的貸款分類方式,並通過檢查或其它手段確保實施的一致性。特別要注意的是,他們要力爭確保銀行不通過對貸款進行重新分類的方式,以達到降低資本要求的唯一目的。
詳見第202段 至 203段及299段 至 300段。

住房抵押貸款

79. 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委員會還提出以居民住房為抵押的零售貸款的LGD為10%。由於房屋價格存在較長的潛在周期性,短期數據不能準確反映, 所以在實施IRB法的頭三年過渡期中,居民住房抵押的零售貸款的LGD不可低於10%,對這類貸款項下所有子項都是如此。委員會在過渡期將重新考慮其底線。
80. 委員會還採取措施,對標準法和IRB法下的住房抵押貸款需要的資本數量做出規定。使用標準法時,對於以借款人現已、將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為抵押品的貸款,其權重為35%。
詳見235段和45段。

專業貸款

(specialised lending, SL)
81. IRB法將專業貸款作為公司貸款的一個子項目。專業貸款指的是指對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或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於專業貸款,第三稿將商業住房單獨列出,因為同其它類型的專業貸款相比,這類貸款的損失率波動性較高,稱為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
82. QIS 3技術檔案指出,不能按照公司IRB法估計PD值的銀行,需將其專業貸款的內部評級列入監管當局規定的5個檔次內。第一檔都有自己風險權重。監管當局對這類貸款規定的風險權重比其它專業貸款的風險權重要高,原因在於其潛在的風險較大。在此規定了劃入監管標準檔的要求,供銀行參考。
83. 作為各國自行決定的一內容,第三稿允許使用監管檔次的銀行,給”強”、”好”的風險暴露以優惠的風險權重。各項條件包括,專業貸款剩餘期限低於2.5 年,或者監管當局已經認定,銀行的放貸及其它風險特點明顯比相關監管規定的列入標準要嚴格。
詳見244及246段和249段至 251段。

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

(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
84. 上文已對HVCRE的處理方法進行了介紹。. 第三稿對IRB初級法和高級法有關各國自定的內容做了進一步說明。目的是提高這方面的風險敏感度。IRB初級法和高級法對HVCRE的處理方式在所有方面與公司貸款IRB法的處理方法相同,有單獨的風險權重函式。不能估計HVCRE的 LGD 和 EAD 的銀行,必須採用監管當局為公司貸款規定的參數。
詳見 252至 253段。

信用衍生工具

85. 在與業界多次卓有成效的交流後,委員會已決定對信用風險緩釋框架進行大幅度的修改。今後,從資本監管角度,允許銀行承認不涉及重組問題的信用風險衍生工具,前提是銀行對相應貸款是否進行重組有完全的控制。在第三次徵求意見期間,委員會還將討論對不包括如引起信用事件引發支付的重組的其它監管資本的處理方法。
詳見 162(a)段。

證券化

86. 2002年10月公布了有關證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檔案 後,委員會繼續加強了與業界有關對處理證券化的交流,特別是IRB法對證券化的處理。在上次徵求意見期間,銀行對監管公式的主要技術內容表示支持,但是,他們對部分內容提出質疑,即有關高度次級化頭寸、清償順序極高的頭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質量極高的頭寸的處理方式監管當局的推翻(overrides)。作為背景資料,監管公式主要是為發起行制定的,從而確定無評級證券化頭寸的資本要求。其它銀行也可使用這一公式,前提是他們掌握有關對應資產池的詳細信息,並得到監管當局的同意,因為公式需要IRB法的資本量作為主要的輸入參數。
87. 在第三稿中,委員會再次強調,次級程度極高的頭寸應從資本中扣除。發起行必須將低於KIRB 底線的所有頭寸從資本中扣除。同樣,投資第三方設立的證券化的銀行,必須將無評級及低信用的頭寸從資本中扣除。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從而為沒有持有或承擔這類潛在高風險頭寸的銀行提供積極性。對於證券化中絕大部分頭寸來說,與監管公式相關的信用風險模型提出的資本要求是零。委員會認為,所有形式的證券化都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程度的信用風險,因此在使用監管公式時,將繼續規定56個基本點的資本要求底線。 總體來看,根據與業界的磋商,委員會對監管公式進行簡化。
88. 關於流動性便利,證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變化,補充了有關流動性便利的認定標準。對IRB法銀行的資本要求還做了一項變動。這類銀行提出流動性便利時,必須持續不斷地計算對應資產池風險暴露的KIRB 。否則,這類風險暴露必須從資本中扣除。計算KIRB 的方式取決於對應風險暴露的類別。比如,銀行必須計算資產池中各公司風險暴露的IRB資本(即 “從下至上法,‘bottom-up’ approach)。相比之下,如果資產池只包括零售資產或合格的公司應收款,可計算整個資產池的資本要求(即”自上而下法”, ‘top-down’ approach) 。
89. 業內代表對監管公式下使用”自上而下法”決定資本要求表示歡迎。但是,他們認為其使用範圍較窄,因為它僅適用於剩餘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無抵押應收款。否則,應收款必須有擔保。考慮到證券化涉及期限較長的無擔保應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個別情況可以放寬。只要監管當局認為採用“自下而上法”過於複雜,銀行可採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資本要求。如果在證券化框架以外使用”自上而下法”,那么剩餘期限一年的規定仍有效。
90. 如果一家銀行採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計算KIRB 都不現實,在個別情況下,應監管當局同意,可暫時使用標準法銀行的方法計算合格流動性便利的資本。
詳見574段和 603段。

操作風險

91. 為鼓勵大的國際活躍銀行和操作風險大的銀行採用風險敏感度高的AMA法,委員會計畫允許部分採用該法。第三稿提出,只要能在全球和並表基礎上包括銀行的所有重要風險,銀行可使用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計算部分業務的操作風險,使用AMA計算其它業務的操作風險。除非監管當局另有規定,一旦批准銀行使用較為先進的操作風險計算方法,則不允許銀行再使用其它更加簡單的計算方法。
92. 有關AMA所做另一調整是,計算監管資本時承認保險作為操作風險的風險緩釋工具。在符合第三稿最低標準的條件下,銀行的保險可占到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20% 。
93. 委員會QIS3的結果表明,十國集團國家銀行採用簡單方法(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資本大體符合占現行最低監管資本12%的目標。但是,不同國家銀行之間的差別很大。深入的分析表明,這種變化的原因在於總收入與貸款利息收入所產生的信用風險之間的聯繫。對於一些銀行,總收入計算出的資本要求重複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
94. 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各國監管當局可自行決定允許銀行採用另外一種標準法,只要監管當局認為,該方法效果更好,比如可以避免對各類風險進行重複計算。這種標準法針對零售業務和公司商業引入一基於總量(貸款和其它銀行帳戶資產,而非總收入)的係數,在此假定其它業務的係數保持不變。此外,銀行不對6種產品線的總收入進行細分,而是採用較為保守的係數,即18%,來計算相對加總的總收入額,從而求出更為保守的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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