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風險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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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風險

簡介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契約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契約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契約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契約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契約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契約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契約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契約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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