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制

教皇制

教皇制(Papacy)天主教以教皇為管理教會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教皇一詞源自希臘文pappas,原意為父親,初為基督教各派對聖職人員的尊稱(今東派教會仍有以此稱神父者)。

教皇制

正文

天主教以教皇為管理教會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教皇一詞源自希臘文pappas,原意為父親,初為基督教各派對聖職人員的尊稱(今東派教會仍有以此稱神父者)。11世紀後,此詞在西派教會中漸成為對羅馬主教的專稱。教皇的正式職銜甚多,如羅馬城主教(天主教傳說始稱於1世紀後期,不少史學家認為其實際權力始於4世紀基督教國教化後)、西部宗主教(亦譯牧首,始於5世紀)、義大利總主教、羅馬教省大主教兼都主教、梵蒂岡城國君主(始於1929年)等。另有使徒彼得的繼位人(始於利奧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於英諾森三世)、普世教會至高祭司(始於東西教會大分裂後)和天主的僕人之仆等稱謂。
天主教會聲稱,基督以彼得為眾門徒之首;並稱羅馬主教是彼得的繼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應列於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並有權就教義和倫理問題發布權威聲明,制定或廢止教會法規,創立教區,任命主教,管理傳教事務,組織初審法庭與抗訴法庭等。教皇當選後即終身任職,除因異端罪外,不受罷免;可自行辭職,但無權指定繼位人。教皇有權指定人員組成教廷(見羅馬教廷)協助行使職權。
東西教會大分裂前,按慣例羅馬主教須經世俗君主或義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1059年尼古拉二世決定,教皇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選舉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這一決定直至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公會議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公會議才得到正式確認,同時仍然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這種否決權至20世紀初才被庇護十世廢除。
教皇制賦予教皇超越國家管理教會的權力,必然與各民族國家和地方教會的主權和利益發生衝突。實際上,上述教皇各種權力,在各國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紀後,教皇勢力衰微,在各大國的壓力下,教皇對殖民地教會的領導權作了讓步,或賦予殖民國家以特權(如葡萄牙的保教權),或委託代管(如西班牙國王教區改宗座代牧制)。19世紀以來,教廷相繼與各資本主義國家簽訂政教協定,教皇權力受到了明文約束。在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評,會議對教皇製作了一些改革,如擴大地方主教的權力,使教廷本部國際化等。但這些措施並沒有根本改變教皇制權力高度集中的性質,為此,一些神學家援引康斯坦茨公會議決議,再次提出“公會議權力高於教皇”的主張,強調“教權的非政治性”,應具“服務的職能”而非“統治的職能”,甚至直接抨擊教皇永無謬誤論。教皇制及其權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國天主教會的低制。中國天主教會為維護教會主權,已擺脫其政治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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