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體制

基督教教會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制度。各派教會根據各自對教會性質和職能的神學觀點及其對聖經有關教會組織記載的解釋,制定各種不同的教政體制。大體分為主教制、長老制和公理制三種。

教政體制

正文

基督教教會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制度。各派教會根據各自對教會性質和職能的神學觀點及其對聖經有關教會組織記載的解釋,制定各種不同的教政體制。大體分為主教制、長老制和公理制三種。
主教制(episcopacy) 主教一詞源於希臘文episko-pos,原意為監督和巡視者。亦譯監督或會督。實行主教制的教會,多自稱公教會,主要有天主教東正教及東部其他較小古老公教會、新教的聖公會和北歐路德宗公教會等。他們根據《新約》和古代教會傳統文獻關於監督、長老(希臘文presbuteros, 主教制各教會解釋為等同於祭司。在中國,天主教稱司鐸,東正教稱司祭,聖公會稱會長)和執事(希臘文diakonos,亦譯助祭、會吏,天主教亦稱六品)的記述,認為此三者是自古以來教會管理體制中最根本的三級聖品(或稱神品)職位。天主教、東正教在三者之下還有一些較低級的神品,以主教為首形成教階管理制度。教會按地域劃分若干教區。主教為教區首腦,主管教區內一切教務和行政。司鐸(司祭或會長)由主教派立授權,協助主教管理教會,施行聖事,執行主教所委派的指定職司。助祭(六品或會吏)一般亦由主教派立,常為司鐸的助手,多為過渡性職務,經過必要職勤期後,可晉升司鐸。主教制教會的管理權一般較集中於神職人員之手。但就具體章則來說,各教會神職人員的權力集中程度不盡相同。一般信徒的權力,在新教的公教會較在天主教、東正教為多。此外,有些新教的非公教教會,如衛斯理宗和路德宗一些教會,亦使用主教、監督或會督稱謂,但在教政體制上並不一定稱主教制。
長老制(presbyterianism) 16世紀宗教改革時由J.加爾文所倡。他認為新約所記載的教會體制並非主教制而是長老制,並認為教會是由信徒民眾組成的團體,其基層組織是由地方堂會的會眾組成,並在堂會中設牧師(負責講道和施行聖禮) 、教師(專事教導)、執事(負責堂會事務工作)和長老(和牧師共同管理教會行政事務)。另一說認為,牧師和教師都是專職分工的長老,而一般稱長老的,是指和牧師共同負責管理教會的“治理長老”,治理長老可以為平信徒。實行長老制的教會認為,在新約中長老與監督(主教)兩詞可互通,故不設立主教。牧師和長老都由地方堂會選舉,並由長老和牧師共同組成堂會會議,由牧師任主席。在有些地方,實行長老制的各堂會聯合組成各級長老會議和區會等,最高一級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機構,一般稱為大會,由大地區(或一國)內各長老會議的牧師和長老代表(人數須相等)組成。長老制主要為歸正宗教會採用。有些非歸正宗教會也實行長老制,具體規章則不盡相同。
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 16世紀英格蘭勃朗所倡。主張各堂會由本堂會會眾直接管理。強調教會的唯一首領是基督,每個信徒在上帝面前都可為祭司;由信徒自由結合組成的團體(即堂會)都可認為是普世教會的一部分或代表。每個堂會都是獨立自主的教會,不設教務上和教會行政上的各級總機構。牧師由堂會信徒直接民主選聘。除牧師外,有的堂會還設執事、文書、司庫等,也從會眾中選出,分工協助牧師管理教會事務。各堂會的具體制度和禮儀由會眾自行決定。近來有些地區或國家的公理制教會,自願組成各種形式的聯合會。但這種組織僅起聯誼或合作的作用,無領導和從屬之分。實行公理制的教會有公理會、浸會、公誼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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