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是地產名詞,與使用面積及使用率計算有直接關係。因應國家地區不同,其定義和量度標準未必一致。建築面積一般大於使用面積。建築面積是建設工程領域一個重要的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國家巨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之一。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建築面積亦稱建築展開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它是表示一個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每層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勒腳以上外牆圍水平截面計算。它包括三項,即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在中國內地,與建築面積有關的法規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及現行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而在中國香港,建築面積及使用面積的計算則需遵循香港測量師學會發布的《量度作業守則》。在中國台灣則有建築技術規則,其第九章之容積管制即是關於容積率和建築面積的規範。 工程的建築面積和實際面積不一致。實用面積也叫地毯面積/淨面積,就是往地下鋪地毯,鋪滿以後地毯的面積。 實用面積實際上就是套內面積而工程的建築面積是在套內面積的基礎上加上了每戶所占的公攤面積。

基本信息

計算方法

因為建築面積是計算商品房價格的結算數據,所以對於購房者來說,了解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在住宅建築中,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和方法是: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住宅如內部帶有部分樓層(如閣樓)也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或高層住宅建築的建築面積,是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或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4)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5)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大廳內迴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6)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牆囪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設面積。

(7)住宅建築內的技術層(放置各種設備和修理養護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技術層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8)雨棚結構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棚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面積(有柱雨棚和無柱雨棚計算應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0)兩個建築物之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1)突出牆面的門斗,眺望間,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2)建築物的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陽台不論是挑陽台還是凹陽台,也不論是封閉陽台還是非封閉陽台,均按陽台水平面積的1/2計算陽台的建築面積。

(13)住宅建築內無樓梯,設室外樓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樓梯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樓內有樓梯,並設室外樓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樓梯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1、房屋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多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

2、假層、閣(暗)樓和斜面結構屋面其室內淨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積計算。

3、房屋天面上層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底層、夾層、地下室中以及獨立建造的腳踏車房、汽車庫,層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5、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作為外牆僅為裝飾的,按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7、有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挑樓、全封閉的陽台和挑廊,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複式、躍層建築中的挑空層部分,不論層高多少,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樓梯井不作為挑空層認定。

另外,在住宅的建築中,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有: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和掛(壁)板,如:柱、垛、勒腳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寬度在60厘米以內的鋼梯。

(3)獨立不貼於外牆的煙囪、煙道、貯水池等構築物。

(4)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間。

(5)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設備層)。

(6)單層住宅的分隔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7)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間。

從以上可以看出,住宅的建築面積計算起來比較複雜,不僅規定多,而且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消費者在購房時,如果對此不了解,或者對計算出的結果表示懷疑,可以諮詢專業人員或請專門測量機構,依照上述標準重新測量計算。

1、國內常用的建築面積單位為平方米,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主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房產測量規範》的規定,一般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五條:

1)應具有上蓋;

2)應有圍護結構;

3)結構牢固,屬於永久性的建築物;

4)層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

5)可作為人們生產或生活的場所。

2、具體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依據計算方法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

I.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需計算房屋的全部建築面積:

a、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b、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c、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e、房屋在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f、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此條為老規定,新規定是:建築物的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陽台不論是挑陽台還是凹陽台,也不論是封閉陽台還是非封閉陽台,均按陽台水平面積的1/2計算陽台的建築面積)。

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II.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只能計算房屋的全部建築面積的一半:

a、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III.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不能計入房屋的建築面積:

a、層高小於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c、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f、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

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乾、支線。

3、與建築面積有關的幾個概念

1) 容積率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的某一宗地內,房屋的總建築面積與總占地面積的比值,能反映土地的具體利用強度。

2) 建築密度是指在具體“宗地”內建築物基底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如建築物基底面積和各層建築面積一致,則宗地面積、建築密度和房屋總層數的乘積為總建築面積。

3) 房屋的使用率是指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與房屋總建築面積的比值。一般用來衡量購買成套房屋的單獨占有建築面積占該套房屋總建築面積的百分比,比值越高說明該套房越值,有效使用面積會更高。

4、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相關標準

定義: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平面面積的總和。也就是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第269號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畫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畫>的通知》(建標5號)的要求,規範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台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範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範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3目次

1總 則

2術 語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總 則

1.0.1 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淨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定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定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定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繫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線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定的空間。

2.0.28 露台 terrace

設定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定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台階 step

聯繫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定的階梯形踏步。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定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定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檯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台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併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併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範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範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範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總 則

2術 語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總 則

1.0.1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後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準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於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術 語

2.0.1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於建築空間。

2.0.13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築臨街面設定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台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台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築物斷開,令斷開後建築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並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繫,設定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線的建築物。

2.0.28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定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定在首層並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台階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定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線構件。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線處的平台。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2——圍護結構;3——局部樓層

3.0.4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淨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定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範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圖2 地下室出入口

1——計算1/2投影面積部位;2——主體建築;3——出入口頂蓋;4——封閉出入口側牆;5——出入口坡道

3.0.7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圖3 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1——柱;2——牆;3——吊腳架空層;4——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9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

圖4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欄桿;2——架空走廊

圖5 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3.0.10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起局部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於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3.0.14檐廊見圖6。

圖6 檐廊

1——檐廊;2——室內;3——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4——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

3.0.15門斗見圖7。

圖7 門斗

1——室內;2——門斗

3.0.16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板不能跨層,並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於或等於2.10m時才計算建築面積。出挑寬度,系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

3.0.18本規範的2005版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後條文對於向內、向外傾斜均適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淨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相一致。由於很多建築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複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確區分什麼是圍護結構、什麼是屋頂,因此對於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採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只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淨高劃段,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

圖8 斜圍護結構

1——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2——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19建築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築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採光井包括建築物中的採光井和地下室採光井。地下室採光井見圖9。

圖9 地下室採光井

1——採光井;2——室內;3——地下室

3.0.20室外樓梯作為連線該建築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築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築物範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築空間不得重複計算建築面積;利用地勢砌築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1建築物的陽台,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3.0.23幕牆以其在建築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設定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4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築外牆採取保溫措施,本規範將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築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範有一定變化。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乘以外牆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外牆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所占長度。當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的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築面積。外牆是斜面者按樓面樓板處的外牆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計算。外牆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牆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築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築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牆)的厚度。建築外牆外保溫見圖10。

圖10 建築外牆外保溫

1——牆體;2——粘結膠漿;3——保溫材料;4——標準網;5——加強網;

6——抹面膠漿;7——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25本規範所指的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6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並無本質區別,且本規範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內設定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

3.0.27不計算建築面積項目:

1指的是依附於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與陽台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台部件;

2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圖11 騎樓

1——騎樓;2——人行道;3——街道

圖12 過街樓

1——過街樓;2——建築物通道

3指的是影劇院的舞台及為舞台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台等構件設施;

5建築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6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於消防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於消防,則需要按本規範的第3.0.20條計算建築面積。

確定依據

通常建築面積在房地產開發不同階段的確定依據和內涵是不同的。

第一步:房地產投資機會選擇和決策階段

在項目投資機會選擇中,開發商面對的可能有多種投資方案的選擇,因此需要進行多種方案的比選最佳化,其中項目選址(地塊位置)、地塊面積、建築規模(總的建築面積)、建築密度等規劃設計條件是項目比選時參考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經過方案比選和投資決策分析後,初步確定項目開發的目標和方案。這個階段項目的建築規模主要由地塊面積和容積率來確定,為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供是一個大概的建築規模。

第二步:在項目評估並確定投資項目後,首先需要獲得開發土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實施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要求,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特殊情況才允許協定方式出讓。因此開發商要獲得土地都得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項目容積率通常大於1,契約中關於地價款的核算主要依據樓面地價和建築面積確定。此處的建築面積都是依據城市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意見書確定的。

建築面積建築面積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土地具備上市出讓之前,土地的收購儲備都由地方政府設立的機構負責。納入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的土地,需要按照一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發開工作,其中關於征地補償費用估算和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估算最重要問題的就是,對於被徵收居民或農民的住房的建築面積認定或對於被徵收單位的經營用房或者廠房的建築面積認定等,換句話說,所有涉及到的被徵收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認定和權屬性質的認定,是征地和房屋徵收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房屋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往往對此產生爭議,需要專業的測繪機構和評估機構作為第三方給予認定和估算。

第三步: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申請規劃設計條件階段

開發商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規定了用地性質、位置和界線。而且開發商還需持對擬建項目的說明、擬建方案示意圖、地形圖和設計單位提供的控制性規劃方案及其他材料,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下達《規劃意見書》,《規劃意見書》主要規定了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化率、建築紅線、建築控制高度等詳細指標。此處的總建築面積指標是具有法規約束的,開發商不得隨意更改規劃的總建築面積和其他規劃條件。

第四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

開發商需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要求取得的有關用水、電、煤氣、熱力等協定,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接此申請後,負責主持召開市政配合會等工作,最後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此階段的工程施工圖紙是開發商做預售或預租的重要依據,開發商委託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依據工程施工圖紙進行預售登記測繪,由測繪機構出具預測成果報告書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委市場處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之後房地產企業才可以開始預售或預租。

第五步:建築工程招標階段

當房地產開發商決定採用招標方式發包建築工程時,不論是採取全程統包、分階段發包、單項工程發包、分部工程發包或專業工程發包等何種發包形式,在確定總價契約或單價契約,以及包工包料中建築材料的用量測算等很多情況,都需要套用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單項工程的建築面積、分部工程的建築面積等其他建築面積,這個階段建築面積的數據主要是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測算的。

第六步:開工申請及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階段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取得之後,建設單位就可以正式開工了。

第七步:項目的建設施工階段

在項目進入建設施工階段後,全部工程內容可以分解和歸納為單項工程或工序,包括土方工程、基礎工程、鋼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屋面工程、砌築工程、地面工程、其他建築工程等,每項工程建築材料的用量、工程成本的測算以及工程工作量的測算等很多方面需要利用項目建築面積這項技術指標。這個階段各類建築面積數據直接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測算。

第八步:項目的施工完成後,需做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築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建築規模、高度、立面;(2)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3)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臨時建築的拆除情況等。因此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築面積都是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時嚴格考查的內容。規劃管理部門考查的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築面積需委託有測繪資質的專業測繪單位到項目所在地依據項目建成後的現狀進行建築物的現狀測量,並出具測繪成果報告書來認定準確有效的項目各類建築面積。然後對比項目規劃條件下的各類建築面積指標與項目竣工後實際建設的各類建築面積指標的差異,驗收要求這個差異必須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超出限定範圍的項目需要向規劃管理部門說明加建或者少建部分的原因,並重新申請建築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手續。

依據《建築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目前我國的房屋通過驗收合格的標誌是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它是建設(開發商)、設計、施工、監理、公安消防、環保等有關建設行政機關各方,就完工的建築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設計所作的驗收報告。

第九步:申請辦理房屋的初始產權登記、轉移登記等房屋權利人所有的權利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建設項目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之後,才可以委託有房產測繪資質的專業測繪機構對新建項目的現狀做初始產權登記測繪,取得測繪成果後,持相關資料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證書。依據《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等檔案規定,開發企業只有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之後才能進行產權轉移登記,房屋產權清晰,有力地規範了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初始登記,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證的情況下進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強。屬於業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進行了初始登記,並隨時可供權利人查閱,有效的保護了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及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這個階段涉及的房屋總建築面積、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共有公用建築面積等其他建築面積都是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認定的,該數據是可靠的、準確的、合法的、有效的,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測量認定

建築面積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是由專門從事測繪活動並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來測量認定,只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才能被認定為合法的、有效的房屋建築面積。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同時國家對測繪成果實行匯交驗收制度。測繪單位的產權登記測繪成果是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唯一認可的房屋測繪成果數據,包括房屋總的建築面積、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等測繪數據成果,也是權屬登記中心頒發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重要合法依據。

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或工作中因各種原因需要對某些房屋建築面積進行認定時,就可以委託一家專業測繪機構對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合法認定,並要求測繪單位出具測繪成果,此測繪成果就可以作為該房屋建築面積的客觀的合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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