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是檢查投資效果和考核實物形象以及建築企業生產成果的重要指標之一。房屋建築面積為各層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室面積的總和。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單層房屋和多層房屋的底層,按房屋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多層的二層及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地下室按其上口外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應按國家頒發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辦理。在房屋建築面積的統計指標中,主要有開工面積、施工面積、竣工面積和房屋建築竣工率。開工面積是指報告期內新開工單位工程的房屋建築面積;施工面積是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築面積;竣工面積是指在報告期內房屋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使用要求,經驗收鑑定合格的建築面積。它是反映建築企業生產成果的重要指標,又是檢查企業竣工面積計畫的依據;房屋建築竣工率是指報告期內房屋竣工面積占同期房屋建築施工面積的比率(%),說明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施工工程的竣工程度,主要用來反映建築施工管理水平以及建設投資的效果。

基本信息

建築面積計算

一般規定

1.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4.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00m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5.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6.房屋結構(如牆、柱)占用的面積,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積,但不包括天井、牆外陽台、客觀存在外樓梯等占用的面積。

全部建築面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6.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房屋屋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8.原始設計斜面結構屋頂下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接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地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3.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4.玻璃幕牆、金屬幕牆以及其他材料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既有主牆體又有幕牆時,以主牆體為準計算建築面積。其牆厚亦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15.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於柱外圍水平面積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7.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體育館(場)看台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8.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

19.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一半建築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圍護結構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不計算面積

1.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屬部位。

2.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牆體的玻璃幕、金屬幕及其他材料幕牆。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頂層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層房屋的上蓋時,挑台整體不計算建築面積。

6.房屋的平台、花台、曬台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等。

7.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8.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都不計算建築面積。

9.屋面上有柱有蓋但無圍護結構的一些觀景建築設施。

10.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的建築。

11.廣場式室外樓梯。

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乾、支線。

13.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基本原則

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

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

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

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

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部位處理原則

l.非垂直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的牆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的牆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2.不規則(弧狀)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牆體向內凹且內凹的高度高於2.20 米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內凹高度低於2.20 米時,按最小部分的外牆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牆體外凸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分攤規則

一般規定

l.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有合法產權分割協定的,按協定分攤;無協定或協定不明確的按本《規則》執行。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僅限於本幢內的共有建築面積。與本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築(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衛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本幢內為多幢房屋服務的公用設施建築面積亦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共有部位建築面積一經分攤,便不得改變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4.有兩種以上房屋類型的綜合樓,應根據房屋類型,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除垂直通道(樓梯、電梯及相應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不同類型的功能區),垂直通道不論所處功能區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按層分割,垂直通道面積併入各自功能區共有建築面積。

5.樓房下層(含底層)樓層的垂直通道,無論其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應承擔相應的建築面積。

6.同一幢樓具有兩個以上獨立出入的單元(門牌號),其共有建築面積應分別進行分攤。

7.套(單元)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

套(單元)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計算方法

(一)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l.套內使用面積(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櫥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4)內牆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新建住宅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牆體,有公共牆和非公共牆兩種。其中套(單元)與套(單元)、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公共牆。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單元)內的分隔牆為非公共牆。非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套內陽台建築面積(1)封閉式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未封閉的陽台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二)共有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垃圾道、變電室、設備層(間)、公共門廳和走道、地下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積,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腳踏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均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的公共牆體,牆體水平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全幢建築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等

(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四)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三、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l.住宅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位,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求得各套房屋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商住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然後住宅和商業部分將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築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商業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層套內建築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築面積,然後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3.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4.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箱子間、壁櫃、灶間、衛生間等凡由部分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築面積按部位共同使用的產權人戶數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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