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封建的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國“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規定了沒收、徵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則和辦法。《土地改革法》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
爭閱土地改革法爭閱土地改革法
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利於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後,在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有計畫、有領導、有秩序第開展了土改運動。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基本上正確貫徹和執行了黨的土地改革的路線和政策。到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台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千百年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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