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土地出租者

擁有少量土地,不能自行耕種而將土地出租的人。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在土地改革時,對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不以地主論,其出租土地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均保留不動。

超過標準的,徵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土地確係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的,或鰥、寡、孤、殘疾人等依靠該土地為生的,雖超過200%也酌情予以照顧。實行這一政策,有利於縮小打擊面,早日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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