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

小金庫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小金庫指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以各種名義挪用、轉移國家預算內、預算外收入;截留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價倒賣、非法牟取價差收入;一些經濟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侵占、截留罰沒收入。不包括黨委、團委、工會會費,稿費提成和職工互助金等項目。

基本信息

簡介

(圖)小金庫小金庫

“小金庫”雖冠以“小”字,容量卻大得驚人——據披露,僅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違規小金庫130億元。“小金庫”的顯著特徵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公款淪為“私房錢”也就幾乎成為了必然。不僅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敗。某些單位請客送禮、亂髮錢物、收送紅包、公款行賄等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游離於監督之外的部門小金庫。可以說,小金庫正是很多腐敗現象得以蔓延的“財政支柱”。中央雖三令五申,卻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庫的擴張和蔓延。關鍵因素在於,由於打著集體的幌子,小金庫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違紀違規,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見,將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不失為正本清源之舉。

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理所應當,但小金庫的利益分配過程等級森嚴,單位小金庫很大程度上是單位領導的小金庫。所以,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就應該參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據權力坐標明確每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如果能抽去滋生腐敗的“財政支柱”,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不僅小金庫將無處藏身,集體腐敗行為也將大大減少。

來源

(圖)小金庫小金庫

(一)各項生產經營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殘次品和邊角廢料收入、處理報廢固定資產變價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銷售不動產收入、發售股票申請表售表收入、股票發行費收入等。

(二)各項服務和勞務收入。包括加工、維修運輸和代理業務收入、服務業收入、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等。

(三)各項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形式的價外收費。

(四)各種集資、攤派、贊助、捐贈等收。

(五)股票、債券等投資收益。

(六)各種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各項罰沒收入。

(九)各類協會、學會的會費收入等。

(十)其他應列入本單位或企業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應交存財政專戶的收入。

(十一)通過虛列支出、資金返還等方式將資金轉到本單位或企業財務會計部門賬外的款項。

特點

(一)普遍性。

審計中發現的“小金庫”,行政機關(部門)有,事業單位有,企業單位有,各類團體、臨時機構也有。不少單位是“兩本帳”、“多本帳”,有的在經營創收中收入不入帳或入“另冊”,脫離財務監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種應上繳經費;有的把該收上來的經費留在下屬單位(部門)作為“私房錢”;有的編大計畫、造假預算,編假契約,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虛列支出,虛假冒領,把報回來的預算經費打入“小金庫”,化大公為小公,甚至化公為私等等。

(二)分散性、多樣性。

小金庫小金庫
有的單位(部門)為了小團體利益,將單位內部劃小核算單位,通過多頭開設銀行帳戶,把本應該作為單位收入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的資金分散核算,以多本帳作掩蓋,藉此逃避監督;有的是投李報桃,把經費以合法名義撥到所屬單位,公私不分,“小金庫”成了小集體或某些個人的錢包。

(三)隱蔽性。

小金庫是帳外帳,有的只有單位(部門)領導或少數幾個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詭秘性特點。有的“小金庫”雖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但在財務手續上卻留有後路,使上級在檢查時不易抓住把柄,待某項專門檢查結束後,這部分資金又成了單位(部門)名副其實的“小金庫”。

(四)揮霍性

由於“小金庫”的黑戶口身份,出了問題難以查證,致使收支自由,隨意性很大。一些單位請客送禮、講排場、比豪華、擺闊氣,一些幹部出入高消費場所,沉湎“酒綠燈紅”,有的數額較大的行賄受賄,揮霍的金錢,大都來源於“小金庫”。許多經濟犯罪案件,也多與“小金庫”相關聯。

(五)數額呈逐年上升趨勢。

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於不斷完善階段,體制尚不健全,法制還不完善,受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經濟生活中“小金庫”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有關統計資料表明,以往每年全國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查出的各類“小金庫”金額高達數十億元,造成了國家財稅的大量流失。“小金庫”也為犯罪行為大開了方便之門,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了社會風氣,危害十分嚴重。

規模

據審計署有關負責人透露,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資金(含擠占挪用)1406億元,平均每年超過165億元,其中2005年審計機關發現“小金庫”資金高達312億元,2006年上半年高達130億元。據該負責人推算,以審計機關每年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覆蓋面約為20%計算,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期間,全國所有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平均超過800億元。

國務院參事、北京市政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財政角度看,只要是脫離正常財政收支體系,且不受上級部門監管的賬外資金,其實都應該算是“小金庫”。財政部公布的“2013年財政收支情況”顯示,當年全國公共財政支出13.97萬億元,同比增長10.9%。劉桓認為,隨著財政收支的逐年增長,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小金庫”也在水漲船高,而且正日趨成為一種常態。

“‘小金庫’其實並不小。”據劉桓分析,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在內,如以寬泛口徑計算,我國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

成因

(圖)小金庫小金庫

“小金庫”的存在不是現在才有的,但象今天這樣成為一個熱門話題,卻有其特定的條件。從巨觀上看,社會經濟環境和秩序存在的某些紊亂現象,或多或少對經濟管理產生一定影響。從微觀情況看,促使“小金庫”存在、泛濫,起碼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單位(部門)領導授意或默許。這是“小金庫”發展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數“小金庫”都是在領導的眼皮底下,放任發展,這裡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小金庫”與某些領導有說不清、道不明的瓜葛,有了“小金庫”總是能為小集體或個人利益提供某些方便。

(二)花錢辦事方便的誘惑。凡是請客送禮、濫發錢物、鋪張浪費等問題嚴重的單位,往往是由於私設了“小金庫”。“小金庫”對單位(部門)來講,最根本的吸引力就在於能擺脫上級或同級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約束,花錢辦事方便,使集體乃至個人取得經濟上的實惠。

(三)制度不健全,制約滯後,經常性監督檢查不力,為私設“小金庫”開了方便之門。

(四)現行財務管理體制存在一些弊端,單位(部門)所有制傾向較嚴重,監督乏力,在經費監督檢查方面有的地方成了死角。

(五)現行的財經法規、經費管理制度需進一步配套完善。一些單位(部門)為解決一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開支,想方設法把一些創收經費、生產經營收益等轉化成“小金庫”。從善良的願望出發,如果能從當前社會經濟環境的實際考慮,從財經法規制度上對這類問題明確界線,做到既管住管好,又不統得過死,這樣也許能減少或杜絕“小金庫”。

對策探究

(圖)小金庫查處小金庫

年年開展的審計監督工作,是維護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整頓規範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都置於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之下。

(一)加強教育,使其不為

加強教育,首要的是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幹部,使其明確共產黨人是中國最廣大人民利益的代表,不僅僅是自己管轄區域的代表;加強法紀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強全局觀念和政策紀律觀念,要教育各級幹部從黨和國家建設的根本利益出發,自覺從自身做起,清正廉潔;要採取多種方式,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反覆強調“小金庫”的存在對經濟發展的危害、對個人的腐蝕和影響,在思想上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築牢拒腐防變的防線;通過發動民眾,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風氣,為建立正規的經濟管理秩序,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使其不為。

(二)完善制度,使其不能

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標本兼治。創新完善機制,增強經費使用的透明度,使各項經費的安排、使用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從制度上堵住漏洞,把好關,使其不能。

(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使其不便。

各級審計紀檢、財務部門要把財經紀律檢查,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把民眾監督與職能部門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完備的監督制約體系,維護財經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使其不便。

(四)嚴肅查處,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

小金庫主要存在於機關(部門)和有創收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支配權主要在單位(部門)領導。因此,在查處“小金庫”中,各級領導和機關,要嚴肅認真,以身作則,按級負責,一級查一級,不走過場。對私存私放“小金庫”的單位,除沒收其資金外,對單位(部門)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嚴格按財經法規予以處罰,讓“小金庫”無生存的土壤條件,使其不敢為。

通過對“小金庫”的特點、成因剖析,使我們對“小金庫”的根源與危害有了進一步認識和了解。各單位(部門)都要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使財務工作的運轉有章可循,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避免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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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人民日報刊載《八月啟動專項行動嚴管奢靡之風治理小金庫斬斷資金鍊》為題的報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做好這項工作,明確要求財政、審計部門加大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專項檢查,抓好“三公”經費、會議費等預算管理,進一步治理“小金庫”,切實嚴肅財經紀律,真正從源頭上斬斷奢侈浪費等不良作風的“資金鍊”。

意義

近年來,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理所應當,但小金庫的利益分配過程等級森嚴,單位小金庫很大程度上是單位領導的小金庫。所以,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就應該參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據權力坐標明確每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能抽去滋生腐敗的“財政支柱”,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不僅小金庫將無處藏身,集體腐敗行為也將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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