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夾心層

“夾心層”,是游離在保障與市場之外的無能力購房群體的代名詞。為了解決城市“夾心層”住房之困,政府已將其可納入公租房範圍。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夾心層
近年來,隨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是,由於有的地區住房保障政策覆蓋範圍比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來解決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這部分游離於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難群體通常被稱作“夾心層”。

人群簡介

城市夾心層城市夾心層

“夾心層”,是游離在保障與市場之外的無能力購房群體的代名詞。這群人中,有的夠不著廉租房條件、又沒錢買經適房,有的沒資格買經適房、又買不起商品房。在金融海嘯的大背景下,中等及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置身於市場和政府保障之間的空白地帶,其住房難題已日益顯現。這個群體約占全國城鎮人口的一半以上,其中還不包括常住城鎮的暫住人口。

第一個夾心層,是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賃條件、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也就是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低於60%,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卻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個夾心層,是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又買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也就是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但又買不起商品房的住房困難家庭。

住房之困

“我想有個家。”簡簡單單5個字,卻是很多人心中最真誠的夢想,尤其是對於那些既買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條件的“夾心層”來說。

近年來,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

解決辦法

解決城市“夾心層”住房之困解決城市“夾心層”住房之困

有針對性地解決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又無力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應探索政策性租賃住房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或企業持有一部分房源,並將這些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租給特定人群。租金水平高於廉租房,但低於商品房。 解決“夾心層”的住房難,還應逐步擴大廉租房與經適房的範疇,激活二手房和租房的中介市場,甚至向“夾心層”發放現金補貼。

對於全國部分城市的“夾心層”來說,在2010年或2011年就有可能解決其夢想的住房問題。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2010年6月12日正式對外發布,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和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指導意見》明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相關規定

外來務工人員可納入公租房供應範圍
《指導意見》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承租人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直接劃扣
《指導意見》要求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可申請續租
《指導意見》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契約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單套公租房建築面積不得超60平方米
《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各地公租房建設用地應重點保障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
《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指導意見》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指導意見》說,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給予資金支持。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租金收入政府應專項用於公租房維護、管理等

首批試點

廣東首批試點圈定珠三角
廣東省計畫2010年內啟動公共租賃住房計畫,首批試點將圈定珠三角地區。其中,深圳計畫在年內推出5萬套公共租賃住房,廣州計畫推出3000套經濟租賃住房,東莞等外來工集聚城市也有望成為試點。
事實上,在2009年初,廣東省就曾提出過考慮建立政策性租房制度,不同於廉租房針對低收入群體,政策性租房針對的是中低收入的“夾心層”。據悉,這一初步想法來自於深圳經驗。深圳早在2007年底就開始效法香港相關政策,建立公租房。同時,在深圳市“十一五”住房規劃中,政府規劃的14萬套保障性住房中,有11.4萬套為公租房,占比遠遠高於經濟適用房。還曾有訊息表示,在住建部保障性住房的三年工作規劃中,上述概念將以“公共租賃住房”形式被正式寫入。
2010年廣東公租房僅處於啟動階段,除深圳進行試點外,廣州公租房想法也比較清晰,下一步還將明確其他試點城市,預計首批試點將集中在珠三角地區。預計,廣東公租房針對的群體將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夾心層”、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廣東重點引進的各類人才、異地調動的公職人員以及拆遷需安置的過渡性群體等。 在租金方面,租金肯定比廉租房高,但比市場價低。會根據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設定不同梯度的租金水平。
重慶開創“無限制”先例
不光在廣東省,重慶市市長黃奇帆市長新年忙的第一件事,就是主持召開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重點研究公租房問題,提出今年開工建設500萬平方米公租房,年底向社會投放20萬平方米公租房。
重慶市計畫在2020年前建成4000萬平方米政府公共租賃房(下稱“公租房”),以解決城市夾心人群的住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享受這種政策性住房,將不受本地戶籍、居住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依據該市的空間發展規劃,預計2020年主城區常住人口將達到1000萬人,按戶均2.5人計算,約400萬戶。按20%的家庭需政府提供租賃住房計算,需求量為80萬套。該市的測算是,目前,主城區已有13萬戶解決了租賃住房,2010-2020年還需提供67萬套租賃住房。
重慶市還給當地的公租房租賃者劃出了明確邊界: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該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滿18周歲,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新就業大中專及職校學生、進城務工人員、區縣以上政府引進的專業人才、外地來渝工作人員(含外籍人士),只要在該市無住房、有穩定就業崗位和收入來源均可申請,不受戶籍限制。
未設戶籍限制是重慶市公租房政策的一大特色,創下迄今為止國內各省市公租房建設思路的先例。
目前,各大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都局限於當地戶口的城市人員,並有很多附加條件。如北京上海、深圳、廈門常州等開展試點的城市,均有戶口、居住年限或工作年限等限制條件。

溫州推行經濟租賃住房

20106月8日昨天,溫州市府辦下發了《溫州市區經濟租賃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溫州將推行經濟租賃住房,解決那些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暫時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這意味著,今後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夾心”家庭,住房將有了保障。
針對城市“夾心層”

該辦法所稱的經濟租賃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對象,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以租賃方式解決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暫時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屬於經濟適用住房性質。
經濟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經濟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房改、財政等部門,在綜合考慮房屋的管理費、維修費和貸款利息的基礎上,參考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不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在工作中我們發現很多‘夾心層’家庭存在這樣的尷尬,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
據悉,溫州目前經濟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中按10%比例切塊配建。
租賃住房實行年審管理
在租賃管理方面也有明確規定,按戶建立經濟租賃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轄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經濟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經濟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最長不超過3年。契約期滿時承租人應騰退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
此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隱瞞和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請和承租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請。市房管局有權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將經濟租賃住房轉讓、轉租、轉借、調換,或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的,市房管局有權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參與經濟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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