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著作權保護

 國際著作權保護指國與國之間根據雙邊或多邊協定相互提供的著作權保護。

國際著作權保護

正文

國與國之間根據雙邊或多邊協定相互提供的著作權保護。1710年英國頌布第 1部現代著作權法後,歐美各國陸續制定了各自的著作權法。隨著工業技術和印刷出版業的發展,國際交往的擴大,一國作者創作的作品在其他國家被翻譯、翻印出版的情況越來越多。由於一國著作權法僅在一國領土範圍內有效,一國作者的作品在外域無法得到保護。這樣,對作者權利的保護就不完全,甚至很不完全。而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從法律上使對作者的保護更充分和有效,在經濟上可使一國作品在國外的市場得到保證。因此,在19世紀40年代,由當時的已開發國家發起,國際著作權保護便實行起來。國際著作權保護的形式有:①雙邊著作權保護協定,例如法國在1843、1851和1852年分別與義大利、英國和比利時簽訂的雙邊著作權保護協定,美國在參加世界性著作權公約前與許多國家簽訂的雙邊著作權保護協定;②地區性多邊著作權保護協定,例如一些美洲國家在 1889 年簽訂的《美洲國家間著作權保護公約》;③世界性多邊著作權保護協定,如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簽訂的《世界著作權公約》;④國家間互惠協定,即在本國有關法律或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定中規定,如果外國給本國作者以著作權保護,則給該外國的作者以相應的保護。世界性著作權公約是範圍最廣和影響最大的國際著作權保護形式。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分別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由於發展程度和社會狀況不同,各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國際著作權保護的各種形式都必須注意協調由此產生的矛盾,從而形成國際著作權保護方面的幾項基本原則:①國民待遇原則,即任何一方應根據各自法律給其他各方國民以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②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即任何形式的國際著作權保護應就保護的程度規定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低標準;③形式上的互惠原則,即參加國際著作權保護的一方,僅要求其他各方給予著作權保護,遵守國民待遇原則,而不問其保護程度如何。由於歷史原因,現行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不免帶有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痕跡,因此為開發中國家所不滿。1971年,兩個世界性著作權公約同時在巴黎進行了在某種程度上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修訂;但問題並未解決。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作品傳播與複製手段的不斷增加與改進,國際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一系列新的難題。其中,開發中國家要求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在使用作品方面與已開發國家的矛盾,新技術的挑戰,作為國際著作權保護面臨的兩大問題,將長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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