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公約》

一部保護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國際公約。

《伯爾尼公約》

正文

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全稱《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關於保護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國際公約。1886年 9月 9日在瑞士伯爾尼簽訂,為最早產生的國際著作權公約。18世紀初以後,歐美各國陸續制定了著作權法。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文化交流的擴大,一國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個國家被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雙邊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實行更廣泛和更統一的國際保護。1878年由法國著名作家V.雨果等發起成立的“國際文學藝術協會”為此進行了積極努力。1883年,國際文學藝術協會提出一項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公約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爾尼兩次討論了該項草案。1886年由法國、英國等10個國家正式簽署,1887年生效。《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誌著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公約歷經 5次修訂,最近文本為1971年在巴黎修訂的文本。《伯爾尼公約》受大陸法系影響較深。一般認為其規定較嚴密,對作者的保護水平較高。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屬檔案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伯爾尼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和獨立保護原則為基本原則,以其所作規定為最低保護標準。其宗旨是“儘可能有效和儘可能一致地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其內容主要特點是:以作品的創作者為第 1保護主體;對作品和作者權利規定得較詳細;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享有和行使著作權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保護作者的不依賴於經濟權利的精神權利;對公約生效時保護期未滿的作品給予保護,即有追溯力;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有保留;公約成員國組成伯爾尼聯盟,其行政工作由國際知識產權局負責;伯爾尼聯盟有自己的預算,締約國須繳納會費。公約附屬檔案為關於開發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開發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範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式,發放翻譯或複製有著作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特別條款系1971年修訂公約時因開發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截至1986年,《伯爾尼公約》有76個成員國。中國、蘇聯和美國都未參加。 (中國於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的實施管理,最初由伯爾尼聯盟國際局負責,後由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負責,1967年起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負責。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