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簡稱多式聯運,是在貨櫃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指按照國際多式聯運契約,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的接管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地點的貨物運輸。國際多式聯運適用於水路、公路、鐵路和航空多種運輸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由於85%~90%的貨物是通過海運完成的,故海運在國際多式聯運中占據主導地位。

區別

國際多式聯運極少由一個經營人承擔全部運輸。往往是接受貨主的委託後,聯運經營人自己辦理一部分運輸工作,而將其餘各段的運輸工作再委託其他的承運人。但這又不同於單一的運輸方式,這些接受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轉託的承運人,只是依照運輸契約關係對聯運經營人負責,與貨主不發生任何業務關係。因此,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是實際承運人,也可是“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簡稱NVOC)。國際多式聯運與一般國際貨物運輸的主要不同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貨運單證的內容與製作方法不同。

國際多式聯運大都為“門到門”運輸,故貨物於裝船或裝車或裝機後應同時由實際承運人簽發提單或運單,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多式聯運提單,這是多式聯運與任何一種單一的國際貨運方式的根本不同之處。在此情況下,海運提單或運單上的發貨人應為多式聯運的經營人,收貨人及通知方一般應為多式聯運經營人

國際多式聯運國際多式聯運
的國外分支機構或其代理;多式聯運提單上的收貨人和發貨人則是真正的、實際的收貨人和發貨人,通知方則是目的港或最終交貨地點的收貨人或該收貨人的代理人。

多式聯運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交貨地或最終目的地的名稱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的名稱、航次或車次等。

(2)多式聯運提單的適用性與可轉讓性與一般海運提單不同。

一般海運提單只適用於海運,從這個意義上說多式聯運提單只有在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結合時才適用,但現在它也適用於除海運以外的其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的跨國運輸(國外採用“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多式聯運提單把海運提單的可轉讓性與其他運輸方式下運單的不可轉讓性合二為一,因此多式聯運經營人根據託運人的要求既可簽發可轉讓的也可簽發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提單。如屬前者,收貨人一欄應採用指示抬頭;如屬後者,收貨人一欄應具體列明收貨人名稱,並在提單上註明不可轉讓。

(3)信用證上的條款不同。

根據多式聯運的需要,信用證上的條款應有以下三點變動:

①向銀行議付時不能使用船公司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而應憑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多式聯運提單,同時還應註明該提單的抬頭如何製作,以明確可否轉讓。

②多式聯運一般採用貨櫃運輸(特殊情況除外,如在對外工程承包下運出機械設備則不一定採用貨櫃),因此,應在信用證上增加指定採用貨櫃運輸條款。

③如不由銀行轉單,改由託運人或發貨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直接寄單,以便收貨人或代理能儘早取得貨運單證,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貨的速度,則應在信用證上加列“裝船單據由發貨人或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直寄收貨人或其代理”之條款。如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寄單,發貨人出於議付結匯的需要應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出具一份“收到貨運單據並已寄出”的證明。

(4)海關驗放的手續不同。

一般國際貨物運輸的交貨地點大都在裝貨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貨港,因而辦理報關和通關的手續都是在貨物進出境的港口。而國際多式聯運貨物的起運地大都在內陸城市,因此,內陸海關只對貨物辦理轉關監管手續,由出境地的海關進行查驗放行。進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地如為內陸城市,進境港口的海關一般不進行查驗,只辦理轉關監管手續,待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時由當地海關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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