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指證明國際多式聯運契約成立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並負責按照多式聯運契約條款支付貨物的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簡稱MTD

簡介

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契約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並負責按照契約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其作用與海運提單相似,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在單據作成指示抬頭或不記名抬頭時,可作為物權憑證,經背書可以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表面上和聯運提單相仿,但聯運提單承運人只對自己執行的一段負責,而多式聯運承運人對全程負責;聯運提單由船公司簽發,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全程運輸,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承運人簽發,也包括全程運輸但多種運輸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運輸。

分類

1、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
1)多式聯運單據以可轉讓的方式簽發時:
應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須經背書後轉讓;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
如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應註明正本份數;
如簽發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應註明“不可轉讓副本”字樣。
2)只有交出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並在必要時經正式背書,才能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提取貨物。
3)如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正本,而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已正當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貨,該多式聯運經營人便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2、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
1)多式聯運單據以不可轉讓的方式簽發時,應指明記名的收貨人。
2)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交給此種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或經收貨人通常以書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後,該多式聯運經營人即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內容

1、貨物品類、識別貨物所必需的主要標誌、如屬危險貨物,其危險特性的明確聲明、包數或件數、貨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等,所有這些事項均由發貨人提供。
2、貨物外表狀況。
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4、發貨人名稱
5、如經發貨人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的名稱。
6、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和日期。
7、交貨地點
8、如經雙方明確協定,在交付地點交貨的日期或期間。
9、表示該多式聯運單據為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的聲明。
10、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地點和日期
11、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簽字
12、如經雙方明確協定,每種運輸方式的運費;或者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包括用以支付的貨幣;或者關於運費出收貨人支付的其他說明。
13、如在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時已經知,預期經過的路線、運輸方式和轉運地點。
14、如不違背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所在國的法律,雙方同意列入多式聯運單據的任何其他事項。
但是以上一項或者多項內容的缺乏,不影響單據作為多式聯運單據的性質。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的貨物品類、標誌、包數或者數量、重量等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者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合之處及懷疑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如果不加批註,則應視為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外表狀況的良好。

簽發和保留

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
1、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時,應簽發一項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單據。
2、多式聯運單據應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他授權的人簽字。
3、多式聯運單據上的簽字,如不違背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所在國的法律,可以是手簽、手簽筆跡的複印、打透花字、蓋章、符號、或用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儀器打出。
4、經發貨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機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條所規定的多式聯運單據應列明的事項的方式,簽發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在這種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接管貨物後,應交給發貨人一份可以閱讀的單據,載有用此種方式記錄的所有事項,就本公約而言,這份單據應視為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中的保留:
1、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貨物的品類、主要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事項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則該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
2、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對貨物的外表狀況加以批註,則應視為他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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