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4月16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3〕122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順利實施,全面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範項目和補助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管理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項目,並對項目建設履行項目法人責任,對投資方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能夠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六條 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公告制。
第二章 實施準備
第七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項目計畫與預算後,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請當地政府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實項目涉及土地地類、面積、界址、權屬及補償方案等,保證地類、面積準確,界址清楚,權屬合法,權屬調整方案和補償方案等無爭議,為施工創造條件。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進行現場全程管理,並做好下列實施準備工作:
(一)組織招標、設備和材料採購等諮詢服務;
(二)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委託工程監理;
(三)編制項目年度實施方案、項目建設進度計畫和用款計畫;
(四)組織編制施工設計圖;
(五)建立工程工期、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實施準備後,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提出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項目開始施工。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發布項目公告,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項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實施有異議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解決;解決不了的,提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解決;屬於重大問題的,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研究解決。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承擔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建立現場辦公會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監理、設計等單位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項目規劃設計、施工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和施工設計有差錯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契約,代表項目承擔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單體工程任務完成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條 項目設計單位對項目實施中有關規劃設計進行諮詢、指導;規劃設計需要變更的,負責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條 在施工過程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計畫與支出預算和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解決;
(二)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或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土地權屬重新調整的,應按規定對原權屬調整方案補充、說明,並報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契約規定,做好項目建設自檢工作。項目建設自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施工單位已提交交工報告、工程竣工圖、工程保修書;
(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已提交監理報告;
(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自檢後一個月之內向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竣工自查申請報告,準備有關材料,為項目竣工驗收做好準備。
項目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2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圖件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對項目實施中的不正當行為予以糾正;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資金管理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28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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