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六條項目資金實行預(結)算管理、委派會計制度 第八條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 (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將項目工程進行轉包。

第一條為保證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用於土地開發整理,促進資金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預外〔2000〕28號)和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01〕340號)及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來源
(一)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
(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級返還部分);
第三條項目資金專戶管理制度
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管理。大足縣國土房管局統一管理全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開設項目資金專戶,按經審核批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總額一次性撥入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資金專戶,項目承擔單位再按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的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施工費。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條土地開發整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的前期工作費(含土地清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土地勘測費、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費、重大工程規劃編制費)、竣工驗收費(含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費、整理后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補劃與標記設定費),按項目新增耕地1000元/畝以內予以撥付使用,在縣國土房管局管理的項目資金專戶中撥出,不納入項目預算總額,以保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項目所在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國土房管所、村社等相關單位的土地清查、土地登記造冊、土地權屬調整等工作經費,按項目新增耕地面積500元/畝劃撥有關街鎮鄉包乾使用,在縣國土房管局項目資金專戶列支。
第六條項目資金實行預(結)算管理、委派會計制度
項目資金使用實行委派會計制,實施項目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項目預算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預算總額;項目工程竣工後編制竣工結算表,驗收合格後進行決算並進行項目成本分析評價,可評選出質量好又成本低的項目以利推廣,以此提高開發整理項目的質量,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項目工程按進度撥款
(一)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費,按已實施工程的質量、進度經監理和承擔單位現場代表驗收合格、承擔單位審查後,按工程進度的50%撥付,項目工程竣工經市局驗收合格並取得耕地占補平衡開發整理合格證後按規定進行審計,審計前撥付金額不超過70%;審計結果出來後30日內撥付27%的工程款,其餘35的保修金待一年後無工程質量問題再全部撥付。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費,在市局下達項目入庫通知後撥付30%,項目竣工後經縣級有關部門初驗合格撥付30%,經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後撥付40%。
(三)項目所在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國土房管所、村社等相關單位的工作經費,在市國土房管局下達項目入庫通知工程啟動時撥付30%,項目完成土地清查、造冊、農戶簽訂協定(承諾書)後撥付30%,項目竣工總體驗收合格,土地權屬調整完成後撥付40%。
第八條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由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組成。
(一)工程施工費:包括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及其他工程等各項工程發生的支出,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其中: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及施工機械費)和措施費(主要包括臨時設施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施工輔助費及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組成;間接費由規費和企業管理費組成。
(二)設備費: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用和採購及保管費
(三)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其中:前期工作費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土地勘察費、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費、項目招標費和重大工程規劃編制費;竣工驗收費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編制費與審計費、整理后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補劃與標記設定費等。
(四)不可預見費:包括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除項目配套設備購置外,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項目交接手續
項目實施完畢,竣工驗收合格及竣工決算審計後,項目實施單位應與項目承擔單位辦理竣工交接手續,項目實施單位以項目竣工交接手續為依據核銷相應支出及撥款。項目承擔單位接受後以移交手續為依據作財務處理,作好土地資產的管理。
第十條強化財務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加強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縣財政局對項目財務管理實行委派會計制度,保證項目資金規範使用,推動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實施項目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及相應的業務、技術能力。
(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將項目工程進行轉包。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設定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財務人員必須具備會計人員上崗證。
項目支出的成本費用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各項支出以規範、合法的相關手續為依據,財務人員必須按《會計法》規定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對各項支出的依據、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完備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手續不得開支,購入材料必須要有國家統一發票,要有材料入庫驗收單等為依據。臨時工工資的開支必須以臨工的個人要素(姓名、住址、工作時間或工作量、臨時工本人簽章)為依據,不得虛造名單,冒領工資,轉移資金。
第十一條項目決算上報。項目承擔單位在年終應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支出決算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負責人實行離任審計制、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審計監管制度。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帳薄的;
(二)私設會計財薄的;
(三)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第十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並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須主動接受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各項資料,並對實施單位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
對弄虛作假、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視其情況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停止撥款和終止契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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