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為解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主要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建設、購置、改造及其相應配套設施建設的中長期本外幣貸款。

簡介

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為解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主要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建設、購置、改造及其相應配套設施建設的中長期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畫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准的項目計畫和信貸計畫為依據,根據規定的程式和授權,先評估,後決策。固定資產貸款計畫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計畫,分級管理,指標切塊,分類運行,保證重點,擇優傾斜”。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在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貸款申請

申請條件

1、持有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應持有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3、借款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用狀況佳,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

4、落實銀行認可的擔保;

5、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戶;

6、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

7、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8、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配套條件齊備,進口設備、物資貨源落實;

9、申請外匯固定資產貸款的,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檔案。

適用對象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申請資料

信貸業務申請書;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格證明檔案、貸款證(卡)、授權書等;董事會成員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名單和簽字樣本,董事會決議等;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經有權機構審計或核准的近三年和當前一期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建設項目材料,包括項目提出的有關背景材料,自籌資金和其他建設資金、生產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落實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檔案,項目概算資料,項目前期準備完成情況報告及有關資料,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擔保材料,包括保證人的證明檔案、財務資料、擔保的承諾檔案、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申辦程式

申辦程式申辦程式

1、提交申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借款申請書以及銀行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財務報告,項目立項及批覆檔案、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用還款計畫等。

2、貸前評估。銀行進行貸前的調查和評估、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3、簽訂契約。如銀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為可行,雙方就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擔保契約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有關各方簽署契約。

4、落實擔保。借款人與銀行簽定借款契約後,需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5、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銀行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契約即生效,銀行可向您發放貸款,您可按契約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收費標準

貸款各項收費均通過契約約定。

計畫管理

概述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信貸計畫,實行“雙重規模控制”。所有貸款必須按批准的年度計畫發放。嚴禁計畫外貸款,嚴禁以銀行貸款代替企業、地方的自籌資金搞項目建設。

管理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計畫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計畫,分級管理,指標切塊,分類運行,保證重點,擇優傾斜”。全行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周轉和統籌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轄分行或直屬分行全轄的營運資金和存款總額在全行同類指標中占比的方法,綜合確定各管轄分行、直屬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周轉額度,並由管轄分行根據業務規模、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達到所屬分支行。二是1994年後新成立的行,以總行撥付給該行的營運資金與1994年末全行營運資金周轉額度含量乘積的方式確定追加管轄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周轉額度總額,再由管轄分行按上述原則分配至新設分、支行。三是其餘部分的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全行統收統配,每年由總行下達有關收回或增加貸款的指標。

(一)各行的周轉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二)總行的統籌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和國家專項貸款,原則上採取與項目掛鈎“戴帽”下達的辦法。

(三)為適應一級法人體制後銀行經營管理的要求,進一步發揮總行在固定資產貸款規模上的集中調控能力,從1995年度起,固定資產貸款到期回收後,應視項目貸款指標的來源渠道,分歸總、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當年新增部分及總行集中部分由總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投向、項目的綜合情況、承辦行的經營管理、資金承受能力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篩選後下達。貸款規模的安排要向重點、有影響項目,向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向資金收益好的行傾斜。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我國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銀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實際契約利率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

銀行貸款利率

2004年,央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範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不過對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高於2.3倍基準利率。銀行貸款利率— 央行歷年基準利率2012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下調0.25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也同步下調。

2011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7月7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也同步上調。

2011年4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4月6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

2011年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銀行貸款利息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現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據此相應調整。

2008年11月27日從2008年11月27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1.08個百分點,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下調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從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3.87%下調至3.60%,下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6.93%下調至6.66%,下調0.27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2008年10月8日從2008年10月9日起下調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0.27個百分點;從2008年10月15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2008年9月15日從2008年9月16日起,下調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從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18個百分點。

2007年9月15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8月22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7月20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18個百分點。

2007年3月18日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均上調0.27%。2006年4月28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調0.27%,提高到5.85%。

2005年3月17日提高了住房貸款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貸款利率均上調0.27%。

1993年7月1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調到10.98%。

1993年5月15日各檔次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項貸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法規簡介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係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定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契約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契約、擔保契約等相關契約。契約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準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契約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檔案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契約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契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契約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契約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契約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巨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契約約定專門還款準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契約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定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風險提示

一是把握市場風險。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期限較長,貸款期內不確定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經濟發展周期和房地產市場周期變動、借款人高估抵押物價值或將市場租售情況不理想的項目抵押給銀行,都可能導致抵押不足,項目出租率和租金水平降低,從而影響貸款安全。因此要真實客觀地評估抵押物市場價值,嚴格貸款用途,杜絕借款人降低註冊資本、抽減股本、不當分配利潤等降低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固定資產貸款固定資產貸款

二是把握客戶和項目風險。貸款對象須是信用等級和開發資質較高,財務狀況良好,商業地產開發業績優良或物業經營管理經驗豐富,招商引資能力和市場培育、運作能力較強的優質客戶。經營性物業原則上是位於城市中央商務區和中心商業區等城市中心繁華地段,並投入運營一段時間,出租率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低風險項目。

三是把握利率風險。關注通貨膨脹率和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實際利息收入的影響。

四是把握貸後管理風險。經營行要及時掌握項目租售情況,準確估算項目經營性現金流量,認真做好項目資金監管,制定科學合理的還款計畫,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有效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優勢

(1)貸款用途靈活。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解決了房地產企業貸款用途監管難的問題,對於自行建造的物業,可用於置換負債性資金和超過項目資本金規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資金,即置換出來的是屬於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金,銀行對企業的自有資金的使用監管力度可適當降低。

(2)貸款期限長。普通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一般1年,企業面臨的還款壓力較大,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企業可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

(3)還款方式靈活、減輕企業財務管理費用。可根據企業資金安排和經營性物業現金流狀況合理安排還款計畫,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還款來源是經營性物業的穩定的現金流,物業的所有租金監管到對應銀行,即保證了貸款的按時歸還,又節省了借款人的財務人員工作量和財務管理成本,使企業還款壓力降到最低。

(4)操作簡單,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操作簡單,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主要關注抵押物的價值和貸款期內的現金流,只要滿足這兩點條件(即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還款來源)的經營性物業均可操作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業務,企業可容易得獲得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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