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基金

人民幣基金

人民幣基金也是貨幣基金的一種,即以人民幣為主導幣種的基金,是相對於以前的美元基金來說的。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人民幣基金人民幣基金

困難期

過去幾年中,國內創業投資行業一直是以美元為主導,創投退出也以企業的海外上市為主要通道。而最近,風向似乎正在悄悄地改變。隨著中小企業板全流通的實現,包括同洲電子、遠光科技在內的人民幣投資項目取得了高額回報,人民幣基金的投資也開始暗流涌動。

對於人民幣基金的投資,實際上早就已經開始。2000年,江蘇省對其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作出重大調整,整合後的江蘇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僅擔任出資人角色。該政策出台後,江蘇高新與包括鼎暉創業投資中心、IDGVC、IDGVC創投等在內的專業外資創投管理機構進行了合作。但由於當時政策環境所限,人民幣基金並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當時阻礙人民幣基金髮展的主要障礙有三:一是國內缺乏完善的創投法律架構,無法依照國外的體系建立有限合夥企業;二是資本項下的外匯不能自由兌換,使得外資基金無法全面參與人民幣投資;三是國內資本市場政策所限,創投無法在此實現順利退出和高額回報。此外當時完全由本土團隊建立的創投管理公司也還為數甚少。

成長期

隨著時間的推移,阻礙人民幣基金髮展的這些問題都在逐漸得到解決。2003年3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正式生效,開始為外資創投進入人民幣的投資提供了法律架構。2005年11月,十部委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不違背現行法律前提下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為創業投資基金按有限合夥形式設立提供了法律空間。緊接著,2006年開始生效的新版《公司法》、《證券法》,為創投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餘地,特別地,2006年8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版的《合夥企業法》,其中規定合夥企業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兩類。該法同時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新法不僅明確了有限合夥形式,並且解決了雙重稅收問題,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在國內已經基本沒有法律障礙。

在退出方面,2005年11月21日,最後一家參與股改的中小企業板公司黔源電力股東會高票通過了其股改方案,至此,中小企業板全面實現了全流通,為創投退出打開了新的通道。在該新通道上,深圳達晨創投、深圳創新投、深圳高新投及深港產學研創投四家創投機構通過投資同洲電子獲得了5年30倍的回報。IDGVC投資的遠光軟體,在中小企業板上市交易首日即上漲127%,為IDGVC試水國內資本市場退出畫上了完美一筆。

相比之下,外資創投的海外退出通道卻受到了政策的限制。以2005年1月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資併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序曲,國家對“紅籌”上市模式拉開了監管大幕。2006年9月8日起實施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宣告了“紅籌”模式將受到全方位的審批限制,海外紅籌上市的難度將大大增加。對於外資創投機構熟悉的“兩頭在外”的模式,海外退出那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國內資本市場無論從利益還是從政策來看,都成為可以選擇的退出途徑。相應地,“募資”出現掉頭迴轉的苗頭,在境內募集人民幣基金雖然還不能說是水到渠成,但已經成為諸多基金自然的選擇。

完善期

目前,市場上除已公布的賽富成長基金(天津)之外,已經有多家外資管理機構在進行或在籌劃人民幣基金的募集。即便如此,就短期而言,人民幣基金仍處在探索過程中,還很難判定究竟什麼時候人民幣投資能超過美元投資。但從長遠來看,中國創投市場這種以海外投資、海外退出為主流的模式只是一個過渡期,終將被“本地募資——本地投資——本地管理——本地退出”的模式所取代。

近期,包括IDGVC、智基創投、德同資本、紅杉資本等很多美元境外風投基金紛紛正在或準備組建人民幣基金。據稱儘管目前有意建立外資人民幣基金的投資機構眾多,商務部門前排隊的就有近百家,但是目前只有IDGVC一家被明確獲批。人民幣基金也是貨幣基金的一種,即以人民幣為主導的基金。(原來中國80%都是美圓基金,如今普遍認為在4,5年內,人民幣基金會超過美圓基金)。

基金模式

在中國活躍的外資創投設立人民幣基金一般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即完全外資、中外合資和完全本土。

1、完全外資模式:

由海外創投基金經過外管局驗證、申請、獲得商務部批准後,在國內成立人民幣基金,直接投資於中國的境內項目,如IDG,其申請設立的人民幣基金目前已經獲得商務部批准,這隻基金的規模將達到5億元人民幣左右。

從GP角度來講,這種完全外資模式將是服務海外LP的最好模式,由於人民幣與美元兩套基金是同一個LP群體,因此在投資項目和服務海外LP上完全沒有利益衝突。但由於近年來過多熱錢湧入國內,而中國政府本身外匯儲備量居高不下,政府開始控制外資進入的規模,並積極鼓勵本地人民幣參與設立創投基金。因此,這種100%境外投資的人民幣基金模式可能會在申請、審批、核准過程中遇到困難。另外,批准後具體的運作形式也需要進一步探討。2、中外合資模式:

即以現有的美元基金出發,在國內尋找合適的LP,共同出資成立一隻人民幣基金。賽富、德同、戈壁、智基等多家境外基金都是以這種模式組建的人民幣基金。對於海外LP來說,雖然不再是100%擁有新成立的人民幣基金,但因國內的新LP僅參與人民幣基金的投資,其金額相對於總體較大的美元基金而言相對較小,因此不會產生太多問題。

更為正面的影響是,因為有本土LP的參與,新人民幣基金會更接近本土化,當LP剛好又是政府引導基金的話,會使基金在政策審批上也可能具有某種優勢。以上兩種模式成立的人民幣基金因為有外資的成分,都會被認定是中外合資的人民幣基金,因此在成立和運作程式上更加複雜,一般來說會在“基金成立、基金投資、被投項目上市、上市退出”四個環節需要商務部額外審批。3、完全本土的人民幣基金:

由外資背景的GP在國內尋找LP成立人民幣基金,對國內項目進行投資及退出。完全本土的人民幣基金只要合乎相關法律即可,不需要商務部審批。但其缺點在於,由於人民幣基金和海外美元基金來自兩個完全不同的LP群體,同時被一個GP管理,因此,GP在選擇使用哪只基金對項目進行投資時,可能會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

目前在中國設立完全本土的人民幣基金,一個重要的難題在於國內沒有足夠多的、合適的LP群體。在歐美等國家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場上大學基金、養老及退休基金、國家主權基金、私人財富基金、企業的投資基金以及母基金(FundofFunds)等都是LP的主要來源。而西方的“有限合伙人(LP)”概念,在中國尚未得到尊重及實踐,因而向上市公司、保險公司或私營公司募集有限合伙人基金仍然困難重重。許多政府部門(包括省級、市級,高科技園區等)開始著手建設引導資金,以引導和發展創投產業,短期內可以成為一股目前可行的LP基金來源。從長遠上看,隨著人民幣投資及本土上市的擴大發展,中國創投產業循環的四項主要活動終將在國內完成。

三種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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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人民幣基金(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Partnership模式)架構實踐中,一種結構是管理公司(以下簡稱MC)和無限合伙人(以下簡稱GP,兩者都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混為一體,具體的結構如下:

結構A

根據相關規定,MC通常要滿足一定的註冊資本的要求(例如,在北京註冊一家內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至少3000萬人民幣的註冊資本)。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例如投資占Partnership合伙人認繳總額的1%。這種結構有其自身的優勢,因為GP/MC的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GP/MC的債務負責,不會因為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而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有事由導致刺破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就承擔責任而言,公司制GP的股東顯然優於合夥制GP的普通合伙人。另外,在該結構下,可以直接基於GP從Partnership獲得的利潤和管理費實現對管理團隊必要的激勵。但這種結構面臨的問題是,MC和GP混為一體,如果GP由於經營Partnership事務而承擔法定無限責任,其作為GP的利潤和其同時作為MC收取的管理費以及自身的註冊資本將受到侵蝕。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對GP和MC進行法律上的有效分離。

結構B

這種結構下,MC和GP是各自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團隊在MC層面運作,MC的設立滿足一定的註冊資本的要求。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所以GP也需要一定的資本,GP對Partnership的投資可以由來自於MC的資本解決。GP的設定在滿足公司法的前提下,只要董事會通過MC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的投資決定即可。GP的管理成本相對較小。同時,由於法律設定上的區隔,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不影響MC的利益(前提是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沒有被援引)。另外,在稅務籌劃上,由於GP的收入在分配給MC的時候可以視為居民企業間的分紅而免稅,結構B下對於MC的股東來說承擔的稅負和結構A下是相同的。

結構C

如果在中國法律制度下設計該結構,會有以下幾個特點:(i)MC和GP都是有限責任公司;(ii)GP向Partnership進行少量現金出資(如果地方規定有特別的要求,如上海和天津),或不以現金出資而以勞務出資。特別有限合伙人(以下簡稱SLP)向Partnership以現金出資,滿足其他有限合伙人對管理人的風險共擔的要求;(iii)MC通常符合一定註冊資本的要求,而GP的設立成本可以較低;(iv)MC向GP委派董事,GP的董事會形成Partnership的投資決議即可,GP的管理成本較低;(v)GP負責運營Partnership的事務,GP的收益分成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流回MC。因為GP的註冊資本不大,所以GP的收入不會由於無限責任而受到太大損失;(vi)SLP同時作為MC收取管理費;(vii)同結構A和B相比,MC的股東承擔的稅負是相同的;(viii)由於加入SLP,其在Partnership中的權利義務需要加以特別規定。該模式在成熟的國際私募基金中並不鮮見(儘管也有一定的爭議),但在目前的中國市場可能面臨挑戰。其一是LP是否會同意該種安排,是否認為這種安排是GP對無限責任的一種逃避。另外,審批機構是否能夠接受SLP的設定。由於這些原因,結構C有待市場接受和審批機構的認可。最後,GP的所作所為最終會接受市場的懲罰,優秀的GP對自身的track-record是十分謹慎的。目前的一些結構性的設定(比如結構A)基於當下的市場狀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國內的PE實踐在經歷過初期階段之後,GP的情況和市場對合夥企業文化的理解應該會有進一步的發展,新的結構設定可能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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