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項目貸款

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指經貸款人評估、審查為企業新建、擴建、改造、購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業務。

業務特點

貸款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0%,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採用項目資產抵押以及貸款人認可的其它擔保方式。

適用對象

生產實體型的企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政府有權部門批准立項或備案,借款人必須有30%自籌資金,並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和償債專戶。

申辦條件

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檔案。

2.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我行貸款投向。

3. 項目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4. 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檔案。

5. 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淨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檔案;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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