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俗

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基本情況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己開了綠燈。

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我國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定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子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得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 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的,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的這些規定,不言而喻,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在強調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後代所罕見的,《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犯“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弛、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繫於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另外,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在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地實行著各種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

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艷事來。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係, 當皇帝後,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為內侍。《開元天寶遺事》中有一個有趣的故事:“楊國忠出使於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晝夢與國忠交而孕,後生男名助。國忠使歸,其妻具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夢中有孕”不過是騙人的幌子,而楊國忠對妻子的這種行為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及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明夫妻間有一種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層如此,下層也是如此。社會上一般婦女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唐人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許多例子。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對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並不十分嚴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