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律為了保護封建官吏的利益,將官吏犯罪劃分為公罪和私罪,並規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則。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疏義的篇章體例和開皇律、武德律、貞觀律是一脈相承的,共分為12篇、30卷、502條。一般和姦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則又加一等,徒二年半;如系強姦則處以流刑,以故折傷者絞。

制定與修改

唐高祖李淵有鑒於“煬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的歷史教訓,在太原起兵反隋時,為了籠絡人心,即發布了所謂“寬大”之令,與民約法12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其餘隋朝苛法一概廢除。

唐朝建立後,於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參照開皇律令,制定武德格53條,是為唐朝立法的開端。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又參照開皇律制定了《武德律》12篇,篇目與開皇律同,除苛細

53條,新加53條,仍為500條。

唐太宗李世民統治時期是唐朝的鼎盛時期。他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導下,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根據上述思想與方針,在立法上提出寬簡、劃一、穩定、易知的立法原則。進行了大量的法典編纂與修訂工作。他於貞觀元年命房玄齡、長孫無忌等人修訂武德律,歷經十年,於貞觀十一年完成了《貞觀律》的制定工作,共為12篇,500條。但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92條,減流入徒者71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據考,貞觀律不僅較開皇律,就是比武德律在刑罰上也大為減輕。

唐朝的立法活動在唐高宗李治統治時期達到了高潮。由於經過武德到貞觀等多年的經濟恢復和發展,又由於從上述時期的立法與司法經驗的積累,所以高宗繼位以後,就敕令修律。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布《永徽律》12篇502條。參加修定新律的人有長孫無忌、李*

(音幾

成績)、于志寧等十餘人。為了闡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又命長孫無忌等人於永徽三年撰律文註疏,於永繳四年頒行。律疏附於律文之後,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統稱之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義》。它是我國完整保留下來的一部最古的法典,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寶貴資料。

繼唐初大規模編纂法典之後,在中期和後期還曾多次修訂法律。

影響意義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中國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發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永徽律疏》所繼受。

《永徽律疏》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鑒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裡。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閱讀《永徽律疏》,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制的內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一些內容,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面的知識。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誌著中華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國封建時代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區域性的法律系統。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大法系並稱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歷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系。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華法系與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處,又有自身固有的特點。他以自己獨特的風采影響著亞洲與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於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過,除之則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即對唐律的修改,隨意乘除增刪不是有過就是不及,都將影響其完整性、嚴密性。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到四方,是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歷史地位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指導思想

隋未由於煬帝暴政,爆發了農民大起義。太原總兵李淵父子在關隴貴族官僚的支持下,乘機起兵反隋,並篡奪了農民起義的領導權,公元618年,李淵父子建立了唐朝。這個封建政權自成立起經過初期的經濟、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改革,達到了“貞觀之治”的鼎盛時期。又幾經中興到衰落,共存在了290年。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著名的強盛朝代,也是在封建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巨大的一個朝代。

一、德禮為政教之本

唐初的統治者認真總結並吸收了暴政亡隋的歷史教訓,得出了封建政權生死存亡的關鍵在於人心向背的結論。唐太宗李世民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導下,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和奉行“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新唐書•刑法志》說:李世民“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但唐初的統治者主張以德治為本,並不意味著放棄刑法。《唐律疏義•名例》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這就是說,對於治理國家來說,刑罰雖然只是手段,但也是不能缺少的。“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遷澆諄,用有眾寡”。先用禮義教化解除被壓迫者的反抗意志,如果不聽教化而硬要反抗,則予以堅決鎮壓。所謂德主刑輔,實質就是禮刑並用,相輔相成。

二、立法要求寬簡

唐代的立法,基本上採取了約法省刑的措施。早在唐高祖李淵時,就以“務在寬簡,取便於時”。及至唐太宗即位以後,又明確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唐太宗又對大臣們說:“國家法令,惟須約簡,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人罪即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審細,毋使互之”。寬與簡,是唐初立法的一個重要思想。所謂寬,是針對前朝法令嚴苛,而力求做到輕刑省罰;所謂簡,是針對前朝法令繁多,而力求做到約法簡文。在貞觀修律時,基本上貫徹了這一指導思想。例如,長孫無忌、房玄齡修律,以為舊律刑重,議絞刑之屬五十條,皆免死罪而斷右趾。後太宗又愁其受刑之苦,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舊律,兄弟分居,連坐俱死。太宗以為“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於是均改為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由於修訂貞觀律時,作了上述一些重要改革,“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貞規律及其後的永徽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刑罰較為寬簡的法律。

三、執法要求嚴肅認真

唐朝的統治者在執行法律上是比較認真和嚴肅的,具體表現在立了法就堅決執行,不輕易改變和廢止法律。《新唐書•刑法志》說:“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迄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故。”有唐一代的法律制度,除了武則天執政與安史之亂遭到兩次較大的破壞以外,基本上保持了連續性與穩定性。魏徵說:“貞觀之初,志在公道,人有所犯,一於法。”唐初的統治者把建立和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作為實現“安人寧國”的基本國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了階級矛盾,促進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高度發展,在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造成了一個繁榮昌盛的“貞觀之治”。

法律形式

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為律、令、格、式四種。“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律,主要是處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條文,其中也包含有民事和訴訟法的規定。令,是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彙編,內容龐雜,效力最高,是系統法令的重要補充。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唐朝創製的多種法律形式,標誌著我國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統化和周密化。封建統治者通過律、令、格、式這四種法律形式,把各個方面的社會關係都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以內,從而使統治階級可以按照已自的意志與願望去組織和改造人們的社會生活。

《唐六典》

《唐六典》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也是現今完整保留下來的一部行政法典。六典的編纂始於開元十年,至二十六年修成。據史料記載《唐六典》的編纂,有當時許多知名學者的參加,是唐玄宗時期的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在唐六典之前,歷代王朝雖有行政性質的立法,但並沒有匯集成書,編成一部綜合性的行政法典。所以《唐六典》的編制,乃是我國封建時代立法史上的一項創舉。

《唐六典》一書共分30卷,其篇目為:卷1,三師三公尚節省;卷2,吏部;卷3,戶部:卷4,禮部;卷5,兵部;卷6,刑部;卷7,工部;卷8,門下省;卷9,中書省;卷10,秘書省;卷11,殿中省,卷12,內官侍中省;卷13,御史台,卷14,太常寺;卷15,光祿寺;卷16,衛尉寺,宗正寺;卷17,太僕寺;卷18,大理寺,鴻臚寺;卷19,司農寺;卷20,太府寺,卷21,國子監;卷22,少府監、軍器監、鑄錢監等;卷23,將作監,都水監等;卷24,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領軍衛,卷25,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卷26,太子三師、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內房內官;卷27,太子家令事率更寺仆寺;卷28,太子左右衛諸率府;卷29,諸王府公主邑司;卷30,府、督護州。凡上述封建國家機關所取掌的各項工作在六典中都涉及到了,所以六典的內容至為廣泛,可以稱之為唐朝行政法規大全。

自《唐大典》編纂以來,行政法從刑律中分離出來而自成一個法律部門,因而中國古代即有兩大法典,一為刑法典,一為行政法典。所以唐六典的產生,是我國封建法律制度完備化的一個重要標誌。

基本內容

唐律疏義的篇章體例和開皇律、武德律、貞觀律是一脈相承的,共分為12篇、30卷、502條。其篇目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律如同現代刑法的總則,是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集中表現。《唐律疏義》云:“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其內容是關於五刑、十惡、八議以及其它有關定罪判刑的各項原則的具體規定。自衛禁律以下11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現就唐律各篇內容簡要地論述如下:

五刑。所謂五刑,就是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的總稱。

按唐律規定,笞刑分為五等:10、20、30、40、50。《疏義》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qian

罪過),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笞刑適用於輕微的犯罪行為,是用三尺五寸長的笞杖捶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杖刑亦分為五等:60、70、80、90、100。《疏義》曰:“說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枚是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捶打犯人的背、臀與腿。徒刑亦分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疏義》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徒是強制犯人加戴刑具(如鉗或枷)從事勞作。流刑分為三等:2000里,2500里,3000里。《疏義》曰:“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殺之,宥之於遠也。”則流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刑罰,是將犯人放逐到邊遠地區並戴鉗、枷強制勞動。流刑雖然分為三等,但均勞役一年。其後增加役流,強迫勞動三年。死刑分為兩種:絞、斬。上述五種刑罰除十惡大罪之外,都準予以錢贖刑。贖金則根據刑罰的輕重,從銀1斤至120廳不等。

十惡。《疏義》云:“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首篇,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所謂十惡都是直接侵犯君主專制的統治基礎和封建國家統治秩序的行為,是唐代法律打擊的重點。

根據唐律的規定,十惡大罪具體內容如下:一曰謀反,就是以各種手段推翻封建國家統治的行為。二曰謀大逆,就是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即皇帝居住之宮殿。三曰謀叛,主要是指本朝官吏背叛朝廷而投奔外國或投降偽政權的行為。四曰惡逆,主要指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尊親屬等。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璽,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靠;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七曰不孝,謂告言詛罵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吉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十曰內亂,即家族間犯奸行為。注云:“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規定得更為詳備。封建刑法中的“八議”,就是保護封建貴族官僚,在他們違法犯罪時,減免其刑罰的特權規定。具體內容如下:一曰議親。注云:“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議親的對象,就是皇親國戚。二曰議故。注云:“謂故舊。”《疏義》曰:“謂宿得待見,特蒙接遇歷久者。”議故的對象,就是長期侍奉過皇帝的故舊。三曰議賢。云:“謂有大德行。”《疏義》曰:“謂賢人君子,言行可謂法則者。”實際上就是地主階級中的知名人士。四曰議能。注云:“謂有大才業。”《疏義》曰:“謂能整軍旅,蒞政事,監誨帝道,師範人倫者。”即封建統治階級中能夠治國治軍的傑出人才。五曰議功。注云:“謂有大功勳。”《疏義》曰:“謂能斬將搴(qian

同褰

揭起、拔)旗,摧鋒萬里,或率眾歸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者。”亦即為封建國家建樹過卓越功勳的人。六曰議貴。注日:“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疏義》日:“依令,有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國公以上。”即封建貴族及大官僚。七曰議勤。注云:“謂有大勤勞。”《疏義》曰:“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即為封建國家服務勤勞的人。八曰議賓。注云:“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即指前朝已退位的國君或貴族。八議制度集中地反映了封建社會用等級劃分所固定下來的階級差別,和封建統治階級在國家中所占的特殊法律地位。這種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充分表明封建法律是維護少數剝削者利益的特權者的法律。

其他刑法原則。《唐律•名例律》除了規定五刑、十惡和八議以外,還有一些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法的具有指導意義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唐律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劃分公罪與私罪。唐律為了保護封建官吏的利益,將官吏犯罪劃分為公罪和私罪,並規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則。據《名例律》注云:“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公罪,系因職務關係而構成的犯罪。私罪有兩種;其一是和公事無關而違法犯罪,如強姦、盜竊皆是;其二是利用職權,貪贓枉法或詐取私利的,雖與公事有關,也以私罪論處。所以公罪多出於過失,私罪則多由於故意。唐律規定私罪從重,公罪減輕。例如以官當徒,如系私罪,則五品以上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官當徒一年。如系公罪則各加私罪一年當。唐律區分公罪和私罪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封建官吏在執行職務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加強封建國家機關的統治效能。

(二)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名例律》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但在具體規定中並不是所有犯罪者自首,都可以“原其罪”的。例如《疏義》指出:“盜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犯盜已發,雖自首不原。”特別是“常赦所不原者(如謀反、叛逆之類)依常法。”這些規定說明,涉及到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那些犯罪雖自首仍不得減免。

(三)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犯罪行為。對共同犯罪處理的基本原則是

區分首犯和從犯。《疏義》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為首,余並為從。”即主謀者為首犯,其他之人均為從犯。在一般情況下,均分別首從加以處罰。但對謀反叛逆、強盜略人、闌入宮殿、應徵逃亡的犯罪行為,則不分首從,均按正犯處理。

(四)關於併合論罪的原則。併合論罪就是對一個人所構成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定罪判刑的問題。唐律中併合論罪的原則是:一個人犯有數罪時,只取其重罪來科刑。

(五)關於累犯加重的原則。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為,是危害性很大的犯罪,故唐律採用按累科、累論加重處罰的原則。《賊盜律》規定:“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

(六)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何謂故意與過失?晉律張斐注云:“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意誤犯謂之過失。”唐律採用了這一解釋。凡是明知其行為可以造成某種後果而為之者,均為故意;如果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可以造成某種後果而為之者,則為過失。對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刑原則,一般是故意加重,過失從輕。對於具體如何量刑,還在各章中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從而反映出封建統治階級隨著統治經驗的積累,更加注意到司法鎮壓的效果。

(七)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唐律中的類推,就是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最先類似的條款比照定罪的規定。《名例律》云:“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來源於儒家思想,其目的在於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和倫理道德,並進而鞏固以專制家長為首的封建家庭。這對加強封建統治是非常重要的。但若犯謀反、煤大逆、謀叛時,並不得相為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這一規定說明,如果涉及到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時,他們就撕下了儒家禮儀教化的偽善外衣,而暴露出劊子手的本來面目。

(十)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名例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義》日:“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這說明化外人是指外國人而言,並不是指國內少數民族。當時唐帝國是亞洲乃至世界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一個中心,有許多外國人來中國學習文化和進行貿易。唐朝與外國的交往是十分頻繁的,唐律的這一規定,既反映了唐王朝統治者尊重外國人的風俗習慣,又體現了他們維護國家主權的嚴正立場。

綜上所述,這些基本原則在唐律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統率全律而又貫徹始終的大綱。它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共2卷33條,是關幹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衛禁律在警衛宮室方面規定:擅入宮門者,處徒刑二年;擅入殿門者處徒刑二年半,如手執武器則各加二等治罪。擅入上閣者絞,如持武器擅入皇帝停留所在者斬。向宮殿、宮垣、殿垣、上閣及皇帝所在地射箭者,分別處以徒刑或死刑。向上述地方放彈及投擲瓦石者,各減一等。

關於保衛關津要塞方面規定:禁止私渡關津要塞,如私渡關者處徒刑一年,不應渡而主管官吏發給憑證使其得渡者,雙方同罪,各徒一年。偷越國境者,加重處理,徒二年。私自授與外國人禁兵器者,處死刑。戍守邊境的官吏如果玩忽職守或烽候不警者,處徒刑三年;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和城戍者,則處以死刑。這些規定,在於控制國內人民,防止他們隨意流動,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同時也是為了保衛唐朝的國防,防止外來侵略,維護國家領土主權不受侵犯,是應當肯定的。

職制律,共3卷58條,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使方面的法律。

關於官吏的設定及職守方面的規定: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最高徒三年。官吏私自出界者,要處以杖刑;官吏應直不直,應宿不宿,當番不到,限滿未赴任或不按律令格式辦事,以及事應上奏而未上奏者,都要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法律特別要求官吏嚴守機密,如泄漏“潛謀討襲及捕謀叛之類”的機密者,要處以絞刑。

關於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規定:監臨主司受財而任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四絞。受財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此外,官吏如受其管轄區內人民的財物、豬羊供饋或役使其所轄區的人民;或向其借貸財物、奴婢、牛馬以及接受財物而為人請求者,都以貪污論罪。就法律條文來看,唐律對官吏貪污罪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

關於驛傳方面的規定。唐朝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上的控制,及時下達朝廷頒發的政令,建立了嚴密的驛傳系統。水陸主要交通線上30里設立一個驛站,全國共設1639所,備有宿舍、馬匹、舟船,以傳遞軍政文書及接待過往官吏。由於驛傳事涉國家的軍政大事,所以在職制律中作了嚴格的規定。如不應入而入驛者,笞40;致使延誤公文日程者,一日杖80,二日加一等,最高徒二年;如貽誤軍情則加重三等,後果嚴重的處以絞刑。此外,如文書應由驛使傳遞而不遣驛,隨意增加驛馬,或不循驛路,以及馱運私物等,亦皆按律予以處罰。

戶婚律,共3卷46條,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戶婚律規定妄認或盜買賣,盜耕種公私田者處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唐初實行均田制,由里正按法令授田,徵收田賦及課稅,如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縣長官分別處以笞刑或徒刑。農民所分得的“口分田”為國有土地,不得買賣,違者處以笞刑或杖刑,並且地還本主,財沒不追。同時,法律禁止占田過限,占過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最高徒一年。此外,還不準依靠官勢侵奪私田。上述規定都是為了防止土地兼併,緩和階級矛盾。但中唐以後即遭到破壞,地主官僚採用各種方法掠奪農民的土地並通過訂立契約,使兼併合法化。

關於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也比較詳細。《戶婚律》中規定:脫漏戶口者,家長徒三年;脫口及虛報年齡以逃避課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和州縣長官,也依所轄地區脫漏戶口的多少,分別處以笞刑或徒刑。如里正妄自脫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論。此外,課稅違期不交或擅自賦斂利不歸國家者,也要處以不同的刑罰。

唐律全面地確認和保護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充分肯定封建包辦買賣婚姻的合法性。《戶婚律》規定:尊長可以為卑幼

包辦婚姻,如不服從,則杖100。同時還規定良賤不得通婚。如踐人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此外禁止同宗同姓中表親結婚,違者處以杖刑或徒刑。如與逃亡婦女結婚,知情者與同罪。離婚方面則以七出與義絕為條件。所謂七出是: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所謂義絕,主要是指夫妻之間殺傷對方之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婦女雖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據疏義解釋;“三不去者,一經持姑舅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事實上丈夫可以隨意休妻,而妻親如擅自離去,則處徒刑兩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同時法律還規定納妾為合法,如婢女為主所“幸”。因而有子聽為妾。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夫毆妻減罪二等,毆妾非折傷不論,過失殺死也不論。反之,妻妾毆夫則罪加三等,甚至夫死不舉哀也被列為十惡大罪。

在家庭、繼承方面,唐律肯定封建家長制度。“凡同居之內,必有尊長”。法律賦予家長以極大權力,子女必須絕對服從。如反抗家長,則以違反教令處徒刑二年。唐朝之財產繼承,一般採用諸子平分制,但貴族身分的繼承權則只屬嫡長子孫,這種法定的宗法繼承制度受到嚴格保護,如以庶冒嫡而繼承者,處徒刑二年;如用欺詐手段冒名繼承者,流三千里。

廄庫律,共1卷28條,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牲畜管理方面規定:官有牲畜如療養不得法以致死亡者,處笞刑和杖刑。利用官畜馱運私物,馱運超出規定數量及養官馬不調習者,也處以笞刑或杖刑。驛長如將驛馬、驛驢,借於人者,處杖刑。為保護畜力,凡故意殺死官私牛馬者,處徒刑一年半;誤殺傷者不罪。

在倉庫管理方面規定:有人從倉庫出,必須搜檢,以防夾帶,否則主管官吏笞20。如果庫藏被盜,主管官吏處笞刑乃至徒刑。如放縱盜賊則與之同罪,贓滿50匹加役流,100匹絞。主管官吏私自借貸官物或以官物借人,都要處以不同的刑罰。對庫藏物品保管不善而有損害者,坐贓論。上述規定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擅興律,共1卷24條,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

唐朝為了維護皇帝對軍隊的控制權與指揮權,嚴禁隨意調發軍隊。擅興律規定擅發兵十人以上者,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千人絞。軍隊出征時,如因調撥兵馬、物資而貽誤軍機者,判以“乏軍興”之罪,處斬刑,即使出於過失亦不得免。泄露軍事機密者,本人處斬,妻子流二千里。與外國間諜有聯繫或知情不舉者,並處絞刑。守城主將遇敵攻城不固守而奪去,或因不設守備而被攻破者,處斬刑。臨陣先退或臨軍征討而擅自放還征人者,主將處斬,被放者減一等。這些規定對鞏固軍隊和保持軍隊的戰鬥力,起了很大的作用。

唐朝統治者為了防止隨意興造,加重人民負擔,激起人民的反抗,擅興律規定:凡有興造必須上報,如無法律明文而擅自興造及徵發搖役者,一律為非法,十庸以上以貪污罪論。如對工程興造所用人力、物力申報不實者,笞50;嚴重的以貪污論罪減一等。此外,唐律為防止人民起義,嚴禁民間私造私藏甲、弩、矛、槊(shuo

桿較長的矛)等禁兵器。凡私有禁兵器者,根據品種與數量,處以徒刑乃至絞刑。私造禁兵器者,罪加一

等,造未成者減二等。

賊盜律,共4卷54條,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唐律中關於對盜賊的懲治是極為

嚴厲的。

第一,《賊盜律》對於直接危害封建國家統治並列入十惡大罪的謀反、謀大逆、謀叛行為的處罰方法,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凡有犯者,不僅本人處死,其親屬或沒官為奴婢,或者流放。甚至口出欲反之言,而心無真實之計,並且無狀可尋者,也要流2000里,其它如造妖書、妖言用以惑眾者,也處以絞刑。很顯然,《賊盜律》關於謀反叛逆的立法,就是為了直接鎮壓農民的革命鬥爭。

第二,關於謀殺罪,根據封建的等級制度和尊卑原則,凡是屬吏謀殺長官者,流2000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卑幼謀殺尊長,根據不同情況或流,或絞,或斬,但尊長謀殺卑幼則依故殺罪減二等。部曲與奴婢謀殺主者,一律處斬。相反,主人殺死奴婢,只杖一百或徒一年。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或肢解人,則被列為不道,屬十惡大罪,犯者皆斬,妻子並流3000里。

第三,關於竊盜罪,可區分為政治竊盜和一般竊盜。對政治竊盜處刑極嚴,如盜皇帝御寶處絞刑。盜大祀神御物,被認為褻瀆神權,列為十惡大罪,犯者流2500里。其他如盜乘輿服御物、盜宮殿門符、盜禁兵器等也都分別處以徒刑或流刑。一般竊盜,雖不得財也笞50,得布一尺杖60,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50匹加役流。雖然不是竊盜,如夜無故入人家者笞40,甚至還允許家主發覺後,立時殺死勿論。

第四,關於強盜罪,強盜就是以威脅或暴力劫掠財物的行為,處刑較竊盜為重,因而規定:即使不得財,依然徒刑二年;得一尺徒三年,十匹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如手持武器,雖不得財,也流3000里,得五匹即絞,殺人者斬。為保護地主階級的人身與財產,唐律對為求財或避罪而劫持人質者,均處以斬刑。劫囚即劫獄或劫法場,流3000里,傷人及劫死囚者絞,殺人者皆斬。同時又規定:凡在州、縣、鄉、里境內有一人為盜或容留盜者,里正和州、縣官分別處以笞刑或徒二年。

第五,《賊盜律》嚴禁搶掠或誘騙良人出賣為奴。搶劫或誘騙良人出賣為奴牌、部曲或妻、妾、子、孫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以徒刑、流刑或絞刑。略取他人奴婢以強盜論;和誘者以竊盜論;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隱藏逃亡奴婢減和誘一等。唐律之所以禁止掠賣良人為奴,因為良人是封建國家賦役的主要對象,如不禁止,就要影響國家的財源。同時,奴婢“律比畜產”,是地主階級的私有物,只準主人自由買賣,如搶掠和騙賣他人奴婢就是侵犯了私有財產,故以強盜、竊盜罪論。

斗訟律,共4卷59條,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

關於鬥毆,《疏義》解釋為:相鬥為爭,相擊為毆。《斗議律》規定:一般鬥毆傷人,視毆傷情況分別處以笞、杖、徒刑,如鬥毆殺人者絞,以武器或故意殺人者斬。如毆打官吏或下級毆本部五品以上官,徒三年;傷者流2000里,折傷者絞,死者斬。如毆六品以下官吏各減三等。部曲毆良人加毆普通人一等。奴婢毆重加二等,但良人毆,傷及殺部曲,減普通人一等,如殺傷奴婢又減一等。部曲、奴婢即使過失殺主,亦處絞刑。但是,主人故意殺奴婢一般徒一年。丈夫毆

傷妻妾減毆傷他人二等,過失殺傷妻妾減毆傷他人二等。過失殺傷妾無罪。但如妻毆夫則徒一年;傷重者加毆傷普通人三等。媵、妾犯者更加一等。如子孫詈(li

罵)毆祖父母、父母則屬十惡重罪,非絞即斬;過失殺者流2000里,但如子孫違反教令,祖父母、父母殺之者,僅徒一年半而已。所以唐律關乾鬥毆之法的基本精神和賊盜殺傷人律一樣,尊卑、貴賤同罪而不同罰。

關於告訴方面,《斗訟律》規定:除謀反叛逆以外,其他訴訟均有尊卑貴賤的身份限制,充分表明唐朝統治者力圖用法律的強制力量來維護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

詐偽律,共1卷27條,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唐律中的詐偽,分政治性詐偽和一般性詐偽。屬於政治性詐偽的有:偽造皇帝御寶與宮殿門符、兵符等嚴重侵犯皇權及國家利益的犯罪,一律處死刑。詐偽制書或口傳制書而有增減者,絞。詐取官或詐與人官者,流2000里。屬於一般作偽有:詐取財物按竊盜問罪。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略人論減一等。詐稱疾病以避役使者,杖100。其他如證人偽證,翻譯作偽,以致罪有出入者,都依律論罪。

雜律,2卷62條。內容十分廣泛,大體有如下幾類:

第一,關於買賣、借貸方面,雜律規定:買賣土地房屋、奴嬸牲畜,皆須成交三日內訂立契約,如超過三口尚未訂立者,買者笞30,賣者減一等。契約訂立之後三日內如發現買賣的標的物有暇疵,準予撤銷契約,但不準無故反悔。在借貸方面,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要求債務人必須履行契約,如違章不償者,除分別處以笞刑和杖刑外,強令其賠償。

第二,關於度量衡及商品價格、規格方面,雜律規定:製作度量衡須經主管機關鑑定,並加蓋官府印署,方準使用。如私造度量衡,不合規格而在市場使用者,笞50。為發展正常貿易,法律規定主管市場的機關評定物價,如有評價不公,計所貴賤坐贓論;使財物入己者準盜論。對操縱市場,壟斷價格,或於他人買賣而故意高下其價以相惑亂者,杖80;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為保護買方利益,唐律強調商品要合乎質量要求,凡製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不牢、不真和不足尺寸而出賣者,各杖60;得利贓重者,計利準盜論。

第三,關於犯奸方面,雜律分強姦與和姦兩種。一般和姦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則又加一等,徒二年半;如系強姦則處以流刑,以故折傷者絞。如在親屬之間犯奸罪比一般人為重,尤其是卑幼奸尊長妻妾,非流即絞。和姦罪男女同坐,強姦則婦女無罪。

第四,雜律還有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決失堤防,破壞橋樑,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犯罪規定。封建統治者惟恐不能把所有觸犯封建統治利益的行為都包羅淨盡,於是又規定:“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答40;事理重者,杖80”。這一條規定就可以使司法官吏任意解釋與援用,根據需要而加罪於人。

捕亡律,共1卷18條,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首先規定:如罪人逃亡,文武官受命追捕而逗留不行,或與亡者相遇不鬥而退者,各減逃亡罪一等處刑。如逃犯拒捕,允許當場格殺勿論。凡罪犯於服刑期間逃亡者,一日杖40,三日加一等,過杖100則五日加一等。主官因不覺致罪犯逃亡者,減囚罪三等,故縱者與同罪。囚犯如以武力越獄者流2000里,殺人者斬,從者絞。其次關於追捕逃亡的士兵、役丁和奴婢,也有具體的規定:凡逃兵役或從軍征討途中逃回者,一日徒一年,十五日絞,臨陣逃亡者則斬.主官故縱與同罪。服謠役的丁夫、雜匠因不堪役使而逃亡者,一回笞30,十日加一等,最高徒三年,官戶、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60,三日加一等。

上述規定都是為了加強對逃犯的鎮壓和保證封建國家有足夠的兵員、役丁,以鞏固封建統治。

斷獄律,共2卷34條,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

《斷獄律》規定:“諸緣坐應沒官而放之,及非應沒官而沒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論。”謂,反逆緣坐流3000里,沒官罪重,須用3000里流法。若故意,同故出入3000里流;若過失,同失出入3000里流。稱放者,應沒遣流,與全放無別;應流遣沒,得罪亦同。

“諸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鎖、*扭而不脫去者,杖60;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減竊囚食,笞50;以故致死者,絞。”《疏議》曰:“準獄官令:‘囚去家縣遠絕餉者,官給衣糧,家人至日,依數征納。囚有疾病,主司陳牒,請給醫藥救療,此等應合請給,而主司不為請給及主司不即給;準令,病重,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及應脫去枷、鎖、*扭而所司不為脫去者,所由官司合杖60。以故致死者,謂不為請,及雖請不即為給衣糧醫藥,病重不許家人入視,及不脫去枷、鎖、*扭,由此致死者,所由官司徒一年。即減竊囚食者,不限多少,笞50。若由減竊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減竊之人合絞。”

又如《斷獄律》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30。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等有關訴訟程式方面的法律。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