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分田

口分田

口分田是唐行均田制時什口分配種植穀物的田地。是政府徵收田賦的依據。口分田由北魏至隋的露田而來,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 和玄宗開元元年 (公元713年) 的規定略有不同。基本內容是: 凡男子年18以上每人授田80畝。奴婢、耕牛均不授田。60歲以上的老男和篤疾、廢疾授田40畝,寡妻妾授田30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授田減半。年老 (60歲) 還田一半,身死後得全部歸還。口分田不得買賣,但自狹鄉遷寬鄉者例外。凡給口分田,皆從近便,本縣無田者,在近縣授給。口分田的授、還均在每年十月進行。

基本信息

解釋

武德七年(624年)規定:男十八歲以上授田一頃,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口分田種植穀物,身死要交還。其他的有關規定為:兼工商的減半,狹鄉不給;奴婢、耕牛不給;休耕田不論一年或二年,都加給一倍,狹鄉不加;老年及殘廢人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給三十畝;口分田不得買賣,但自狹鄉遷到寬鄉者例外;已賣田不遷的,不再給田;凡給口分田,皆從近便,如本縣無田,可在近縣給田;授田和還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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