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行為

反社會行為

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指的是一種故意或非故意、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增進公眾福祉的行為。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訂反制反社會行為的條文。這些導致了窮人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不通暢,甚至被強制地認為堵塞。在精神病學上,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持續性的反社會行為可被診斷為反社會型人格異常。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則將其定義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基本信息

原因

反社會行為反社會行為
弱勢群體因社會支持不足,個人受挫而悲觀失望,並極端化為對社會的仇視和對抗是最根本的原因。這些原因導致一些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在心理上失衡,產生相對剝奪感。從而把在經濟領域中因利益衝突而生的“仇富”心理,以及針對明確對象的報復行為,已經延伸到在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瑣碎糾紛鬱積起來形成對整個社會和無辜他人的仇恨,並將仇恨轉化為以殘忍手段向無明確對象的群體(只要是易於攻擊)實施報復的“反社會”暴力行為。

過度分化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加快,中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社會分化在經濟政治社會上,都有了跟進一步的體現。與此同時社會意義群體的分化也愈演愈烈。尤其體現在窮人與富人利益的分化,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利益分化上。利益群體的過度分化,導致貧富兩極分化,強勢與弱勢兩極分化。富人和強勢群體的利益成為社會中的主流利益,被國家予以充分的認可和保障;而窮人及弱勢群體的利益就成為非主流利益,得不到足夠的認可和保障,甚至於被忽略。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從而導致窮人和弱勢群體心理上的失衡及對社會的不滿。而那些極端的人為了向社會宣洩這種不滿,便採取反社會的暴力行為。

表達受阻

許多事件的發生並不是突然爆發的,都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筆者認為反社會行為也不例外,也是由社會矛盾的不斷積累,在某一條件的觸發下,最後才爆發的。然而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國家的各項制度並不健全完善,國家的政策的落實不到位。政府部門的工作效能不高,並未做到真正的“為人民服務”。這些導致了窮人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不通暢,甚至被強制地認為堵塞。一些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身利益的人,不得已而採取極端手段來表達利益。

在精神病學上,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持續性的反社會行為可被診斷為反社會型人格異常。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則將其定義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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