剕

剕是中國古代斷足的刑法,也稱刖刑。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國古代斷足的刑法(見五刑)。也稱刖刑。《殷墟書契前編》中有字,象徵一人拿鋸鋸斷另一人的足。可見殷代已有此刑。《國語·魯語》載:“中刑用刀鋸”。韋昭注:“割劓用刀,斷截用鋸。”又《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引韋昭曰:“鋸,刖刑也。”《說文·耳部》“”字引《司馬法》曰:“中罪刖”。一說剕為臏刑或髕刑,是切去膝蓋骨的刑罰,與斷足的刖刑不同。
刖刑在春秋戰國時普遍施用,文獻中有很多記載。齊國由於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義足。魯國有“兀者”王駘,又有“兀者”叔山無趾。李頤集解:“刖足曰兀。”鄭國“厲公刖強……君子謂強不能衛其足。”楚國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以上是齊、 魯、 鄭、楚、衛等國都有刖刑的記載。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秦簡·法律答問》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漢初沿秦制,有刖左趾與刖右趾。漢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下,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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