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Literature, 簡稱"CASAL") 是由專業和業餘的美國文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於1979年7月正式成立,秘書處設在山東大學美國文學研究所。

簡介

1979年山東大學承辦了第一屆年會(煙臺),選舉出第一屆理事會,通過了"美國文學研究會章程"。
1991年第一屆理事會第6次會議(濟南)決定將研究會掛靠在南京大學外國文學研究所
1992年8月18日美國文學研究會在國家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證》,為以後的學術活動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美文會第六屆年會(武漢)上通過了根據民政部意見起草的"關於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章程修改意見的報告"。根據"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章程",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是由專業和業餘的美國文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並組織美國文學工作者,開展美國文學作品、理論以及歷史的研究工作和翻譯工作。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研究會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大學。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的成立順應了改革開放後我國外國文學研究的需要。粉碎"四人幫"後,山東大學"現代美國文學研究所"在該校黨委的領導下,於1978年1月在濟南洪家樓舉辦美國文學研究工作座談會。會上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就聚集各高校、研究所和出版社等單位的力量和資源開展美國文學研究達成共識,並制訂出"現代美國文學研究工作五年遠景和兩年協作規劃"。出席此次會議的有: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山東大學、西北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山東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天津外語學院、中國社科院外國文學研究所、文化部文學藝術研究所、人民文學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山東人民出版社等十七個單位的代表三十八人。此次會議確定了美國文學研究的十一個方面和重點作家,分工到一些高校和研究所進行專題研究,並建議翻譯出版《第22條軍規》等一批作品。爾後經多方努力,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於1979年在煙臺會議上正式成立。在與會代表的建議下,美文會決定建設兩個美國文學研究資料中心,分別設在山東大學"現代美國文學研究所"和南京大學"歐美文學研究所"。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出版了美國文學研究資料叢刊《美國文學叢刊》,刊登了不少高質量的學術論文,還不定期發行《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通訊》(CASAL Newsletter),向各會員單位通報美文會工作的進展,加強信息交流和學術合作,現已刊出19期。
20世紀末,我國美國文學研究的步子更大、視角更為寬闊。1991年7月美國文學研究會第五屆年會(南開大學)的主題為:"二次大戰後美國文學的狀況",對黑人文學、美籍華裔文學、美國猶太文學非主流文學給予了相當的關注。
1992年10月第六屆年會(湖北大學)研討了"惠特曼與美國文學"、"黑人文學"、"美國文論"等專題。
1994年5月第七屆年會(四川聯大)著重討論了"少數話語"。學者們就黑人、華裔、拉美裔、猶太作家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1996年第八屆年會(廬山)研討了"20世紀的美國文學",涉及印地安文學的特徵,美國民族的文化心態,美國馬克思主義批評理論的發展。1998年第九屆年會(西安)的主題是"美國文學:現代主義及其反撥",學者們對"現代主義"和"反撥"的內涵加以深入的探討。2000年第十屆年會(洛陽)的主題是"美國文學的回顧和展望",不少學者就20世紀美國文學中的一些主要現象作了大會和小組發言。除以上的年會之外,1983年在濟南、1987年在廈門還分別開了有關美國文學的會議。1995年在大連(遼寧師範學院)就T.S. Eliot的詩歌創作開了研討會。自2000年起,逢雙年開年會、單年小型專題研討會成了美文會的新的會議安排制度。由此,2001年(實際02年初)在哈爾濱師範大學召開了"美國文學和美國文學史"的專題研討會,2003年在四川大學開"少數族裔美國文學"研討會。
2002年第11屆年會在南京大學召開,主題為:"美國文學與中國",對加強我國美國文學研究的本土意識起到了推動作用。2004年10月中旬,研究會將在山東大學召開第12屆年會探討世紀之交的當代美國文學,同時慶祝美國文學研究會成立25周年。我們深信研究會今後在整合各種力量、利用各種資源以促進我國的文化繁榮方面定能起到更為重要的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Literature, 簡稱"CASAL")
第二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是由專業和業餘的美國文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並組織美國文學工作者,開展美國文學作品、理論以及歷史的研究工作和翻譯工作。
第四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 協調各單位的研究規劃與計畫
(二) 組織學術活動。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會議,討論重要的學術著作、論文與資料,推薦表彰優秀成果,交流情況,總結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展望與構想。團體會員可組織不定期地區性學術活動。各單位之間可組織講學活動。
(三) 建立二至三處資料中心,向有關單位及人員提供必要的資料,為會員了解、研究美國文學創造條件。
(四) 不定期出版《美國文學叢刊》,加強文化交流,向廣大讀者介紹美國文學。
(五) 為了交流信息,相互溝通,由研究會秘書處每年編寫一至兩期《CASAL通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美國文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美國文學研究、教學、出版的研究機構、教學單位、編輯機構可集體參加,作為單位會員;沒有參加單位會員的專業、業餘美國文學工作者須經兩位會員介紹,方可加入,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單位會員可承辦年會,或派代表參加年會;經同意批准後,可使用全國美國文學研究會名義組織專題學術會議;
(七)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可得到《CASAL通訊》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對理事會決議進行表決;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選舉常務理事;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美國文學研究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懂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8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民政部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編輯《CASAL通訊》;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以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0 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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