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訊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

基本信息

簡介

內線交易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訊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即內線交易的要件在於:
獲悉未公開訊息
該訊息有效影響有價證券市價
交易後有與該訊息成比例的獲利發生。
內線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但是由於內線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所以在多數情況之下內線交易常被使用在違法的犯罪行為描述。
證券交易法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訊息時,在該訊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訊息之人。
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訊息者。
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職員藉由職務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開之資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在股票公開買賣前,通知關係人購入股票。
雖然有許多經濟學家肯定內線交易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都有正面幫助,但是世界各國多半都把內線交易列為違法行為。

主要優點

內線交易並非全然是違法的,甚至有些經濟學家堅持內線交易可以使尚未公開的資訊,以比較快的速度抵達市場,使得資本市場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但由於買賣雙方對於資訊取得的不對稱性會使市場失靈,因此近年來各國證券管理單位都致力於資訊的揭露。
資訊不對稱性與資訊揭露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斯賓塞(A.MichaelSpence),以及斯蒂格利茲(JosephE.Stiglitz)所提出的不對稱資訊市場的一般理論,此理論在現今資本市場被迅速驗證。
資訊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訊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訊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線交易之重大訊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

主要行為

⑴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⑵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⑶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裡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重大信息

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證券發行人訂閱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契約;
⑵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⑶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等行為;
⑷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⑸發行人未能到期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情況;
⑹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⑺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⑻發行人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⑼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⑽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動;
⑾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⑿發行人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畫;
⒀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⒁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⒂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併、分立等。

危害性

(1)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2)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3)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交易醜聞

內線交易
13名華爾街主要金融機構的雇員,日前因涉嫌內線交易而受到起訴。這是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華爾街出現的最大的內線交易團伙,也是最近幾年華爾街曝出的最令人矚目的金融醜聞。
1500萬美元暴利
紐約和華盛頓的檢察機關上周四對涉嫌參與這個內線交易團伙的13人正式提出指控。這13人都是美國頂級投資銀行的雇員或者前雇員,他們涉嫌參與出賣金融機密,幫助對沖基金和證券經紀商獲取暴利1500萬美元的違法活動。這個案子涉及摩根斯坦利銀行、貝爾斯登和瑞銀集團等多家金融機構。
據彭博新聞社報導,受到起訴的人之一、瑞銀集團證券研究部負責人米歇爾古滕貝格,多次把股票評級結果提前透露給貝爾斯登銀行的對沖基金經理埃利克弗蘭克林等。弗蘭克林和同事通過控制的賬戶進行交易,賺取了400多萬美元。古滕貝格從獲取的利潤中參加了分成。
據《華爾街日報》說,依照罪行輕重,這個犯罪團伙最高可被判處20年徒刑,同時還要面對證交會提出龐大的民事賠償。
恢復對美國市場信心
長期從事金融評論工作的美國企業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詹姆斯格拉斯曼贊成檢察部門對內線交易行為採取的司法行動,認為這是恢復人們對美國市場信心的重要措施。
這次對內線交易團伙採取法律行動是新一波整頓金融市場秩序的重要行動。上一次是在2000年網路泡沫破滅後的兩三年里。聯邦監管機構對安然、世通和華爾街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一連串金融醜聞進行了全面的清理。
內線交易違法之爭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金融學教授查爾斯卡羅米瑞斯表示,打擊違反職業道德、利用自己掌握的內線情報來非法謀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但是,目前這種高調的做法有可能過火。
羅米瑞斯認為,市場本來就是人們憑藉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來進行交易的地方,這也就包括了從某種渠道獲取內部信息的做法。從法庭對華爾街名人瑪莎斯圖亞特案子的審理來看,斯圖亞特從內線經紀人那裡得到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做法並不違法,而違法的是斯圖亞特對法官撒謊。
因此,卡羅米瑞斯認為,在整頓金融秩序時,要把直接利用工作之便進行內線交易的行為,與從其他途徑獲取內線訊息而進行交易的行為區別開來,不要擴大打擊面。
但是,格拉斯曼說:“我相信有關內線交易的法律。我們需要這樣的法律。”他同時認為,這一輪金融秩序的整頓不至於削弱美國市場的地位,影響到外資的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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