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釋例

此《傳》言雀韋弁者,此人執兵,宜以韋為之。 故《釋名》曰:“以爵韋為之,謂之爵弁。 士之服自皮弁而下,韋弁不得服。

古籍簡介

《儀禮釋例》·一卷(安徽巡撫采進本),清朝江永撰。

四庫提要

永有《周禮疑義舉要》,已著錄。是書標曰《釋例》,實止釋服一類,寥寥數頁,蓋未成之書。其釋冕服一條,辨注家冕廣八寸、長尺六寸、績麻三十升布為之之誤,謂禮家相傳八十縷為升,古布幅闊二尺二寸,周尺甚短,以八尺當今之五尺,二尺二寸當今之一尺三寸七分半。如冕延有三十升,其經二千四百縷。是今尺一分之地,須容十七縷有奇,雖績麻極細,亦不能為此。其說驗諸實事,最為細析。又謂冕有前旒無後旒,故《大戴禮》及東方朔俱雲,冕而前旒,所以蔽明。《玉藻》、《郊特牲》雲十有二旒,不雲二十四旒。漢明帝制冕旒有前無後,正合古義。《玉藻》雲“前後邃延”,不過謂冕長尺六寸,前延後延至武皆深邃耳,非謂前後皆有旒也。其說與鄭《注》互異,亦可相參。惟宗陳祥道之說,謂《周禮》之韋弁爵弁,其說過新,不可信。考《士冠禮》“爵弁服”《注》曰:“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緅,其布三十升。”《周禮》“凡兵事韋弁服”《注》曰:“韋弁以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此爵弁、韋弁顯異者也。惟《書》云:“二人雀弁執惠。”偽孔《傳》云:“雀韋弁。”似即以爵弁為韋弁者。然孔穎達《疏》云:“據阮諶《三禮圖》,雀弁以布為之。此《傳》言雀韋弁者,此人執兵,宜以韋為之。然下言冕執兵者不可以韋為冕,未知孔意如何。”則孔《疏》於此《傳》原不深信。且即以爵韋為之,要止得名曰爵弁,不得通名韋弁。故《釋名》曰:“以爵韋為之,謂之爵弁。韎韋為之,謂之韋弁。”二語極為分晰,不容相混。至於《周禮·司服》有韋弁無爵弁,賈《疏》云:“爵弁之服,惟有承天變及天子哭諸侯乃服之。所服非常,故天子吉服不列之。”此義頗得。如必謂韋弁即爵弁,《司服》未嘗遺爵弁,則王之吉服自大裘至冠弁,其等殺凡八。公之服自袞冕以下,大裘不得服。侯伯之服自鷩冕以下,袞冕不得服。以次殺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韋弁不得服。其制甚明。如韋弁即爵弁,士於禮已不得服矣,何以《士冠禮》曰:“爵弁服纁裳”乎?且《儀禮·士冠禮》、《士昏禮》、《士喪禮》既有爵弁服,而《聘禮》曰:“君使卿韋弁歸饔餼。”又曰:“夕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則是既有爵弁,又有韋弁明矣。又安得以《司服》不載為疑也。永又補祥道之說曰:“《詩》方叔將兵,服其命服,朱芾斯皇。又曰:韎韐有奭,以作六師。皆爵弁服之也。”今考《詩》“服其命服,朱芾斯皇”《箋》曰:“雲命服者,命為將受王命之服也。天子之服韋弁,服朱衣裳也。”據此,則即《左氏傳》所云“韎韋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必雲爵弁之韠,殊無顯據。又《詩》“韎韐有奭,以作六師”《箋》曰:“此諸侯世子也。除三年之喪,服士服而來,未遇爵命之時,時有征伐之事,天子以其賢,任為將軍。”《疏》曰:“將軍之時,猶未得命,由是仍服韎韐。”據此,則《經》雲“以作六師”,蓋將受命為將軍,非已臨六師而以爵弁之韎韐為戎服也。故三章皆雲“君子至止”,言諸侯初至天子之朝,非即臨戎可知。永引此二詩,亦未為確據。蓋永考證本精,而此則草創之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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