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遲延

債權人遲延

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經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助的事實。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領遲延,另一是債權人未盡其他協助義務。其中,受領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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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經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助的事實。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領遲延,另一是債權人未盡其他協助義務。其中,受領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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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遲延後,原則上並不發生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即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遲延利息,擔保權不實行,契約解除權亦不發生。對於此一法律效果,學說上有見解指出,嚴格地說來,與其以之作為受領遲延的效果,尚不如以之作為清償提供的效果更嚴密。因為在提供與受領遲延的發生時間上相一致之場合,比如催收債務場合,債務人為言語的提供,債權人進行催收(受領),這期間會有若干時間差的存在,此間債權人尚未陷於受領遲延,而提供的效果卻已經發生了。債務人自行消滅債務的權利的發生:提存、自助賣卻與拋棄占有。

債權人遲延後,債的標的物為動產的,債務人可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比如契約法草案第五稿第107 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遲延受領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第二款規定:“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債務人可拋棄占有,以消滅債務。但不動產占有的拋棄,債務人應通知債權人。能通知而未為通知,造成標的物損害時,債務人應負相當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因金錢債務而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後消滅。此系因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消滅,債務人仍應隨時準備履行,己不能利用該項金錢取得收益。故自受領遲延發生時起,債權人即不得請求嗣後的利息。債務人依債的關係,有收取和返還由標的物所生孳息的義務,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僅須返還己收取的孳息,對以後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義務;對已經收取的孳息,就其減少或者滅失,僅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負責。

構成要件

債權人遲延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2、須債務已屆履行期

3、須債務人已經履行

4、須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債權人不為受領,包括債權人拒絕受領和需要債權人協助而債權人不為協助兩種情形。不能受領,指債權人因為自身的原因,客觀上無法受領,如債權人下落不明等。

法律依據

債權人遲延債權人遲延法律依據
種類之債,於受領遲延後,其危險應由債權人負擔。但以債務人已就各種類中,選出個別特定之物,以供給付,且曾依通常情形,向債權人提出者為限。至在特定之債,自債之關係發生時起,債權人即已就給付物負擔危險,倘該給付物嗣後因不可抗力而罹於滅失,不問債權人遲延與否,債務人均免給付義務。(註:參見梅仲協:《民法要義》,第242頁。)於債權人遲延場合,債務人的對待給付請求權並不喪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契約法草案第五稿第109 條前段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此一規定頗易滋生困擾,如果說風險移轉是自債權人遲延發生時起當然發生的效果,那么此處的規定當屬多餘;如果說風險就是要自債務人提存時起始移轉於債權人,那么在此之前雖然債權人已陷於遲延,風險依然由債務人承擔,此種處理方法難謂妥當。

因為其一,從比較法角度觀察,難見如此規定者;其二,創設此種規則也欠缺強有力的理由支持,因為此時債務人已盡其應盡的義務,並無任何可責性可言,而如果說可能具有可責性的人,那也只能是債權人;再有,受領給付,本是有益於債權人的事情,卻讓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風險,即使是在雙務契約場合尚難謂合理,而於單務契約場合,則更顯其不合情理,另外,針對買賣契約,契約法草案第五稿第140 條規定:“因買受人的過錯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按領域說,此種情形可歸入“受領不能”,屬於債權人遲延的範疇。從中可以看出,風險負擔的移轉是從約定交付之日起發生的。另外,契約法草案第五稿第262 條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後的,由定作人承擔。”由此可以看出,風險的移轉是自債權人遲延時發生的。

法國民法學說及判例上,多以受領為債權人的義務,法國的判例認為債權人不當拒絕履行的提供,系違反法國民法典第1146條及第1153條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以受領義務為債權人的債務,其不當之受領拒絕為債務不履行。在法國的學說上,有的認為履行不僅為債務人的義務,實為其權利。民法使債權人負擔現實履行提供及提存的費用(法民第1260條),乃是因為債權人違反此種義務的緣故。債權人拒絕受領清償時,債務人可以作出現實的提供,拒絕受領現實的提供時,可以提存其已提供的款或物(法民第1257條)。如果因拒絕受領而予債務人以損害時,則應依侵權行為的規定(法民第1382條),對於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有些學者認為,債權人惡意或以苦債務人為目的拒絕受領時,除負擔提存費用外,並有賠償損害的義務。

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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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通常沒有受領的義務,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契約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才有受領的義務。當債權人負有受領的義務時,債權人違反此義務構成遲延的,債權人應負債的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下主要介紹債權人沒有受領義務時,債權人遲延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在沒有債權人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應依債的內容履行債務,原則上對輕過失也應負責。而在債權人遲延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

2、債務人可自行消滅債務。債權人遲延後,債的標的物為動產的,債務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3、債務人解除契約。債務人解除契約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中國《契約法》第259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契約”。

4、停止支付利息。債權人遲延後,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後消滅。

5、縮小孳息返還範圍。依照債的內容,債務人有收取由標的物所生的孳息的義務,並負有將其返還債權人的義務。在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僅須返還已經收取的孳息,對標的物以後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的義務;對已經收取的孳息,就其減少或者滅失,僅在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時負責。

6、債務人有權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債權人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

7、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遲延終止

債權人遲延可因以下原因而終止:

1、債權消滅。債務因免除、清償而使債權消滅的場合,債權人遲延也消滅。

2、債務人免除。當債務人對受領遲延免除時,債權人遲延也消滅。債務人免除時,僅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3、遲延的除去。當債權人對先前的遲延,作出承認遲延的一切後果、並作出受領的意思表示,或者準備了履行的必要協助並作出受領催告時,遲延即被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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