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

地籍圖

地籍圖是基本地籍圖和宗地圖的統稱,是表示土地權屬界線、面積和利用狀況等地籍要素的地籍管理專業用圖,是地籍調查的主要成果。地籍圖是專題圖,它首先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與地籍有密切關係的地物;其次在圖面荷載允許的條件下,適當反映其他內容。在地籍圖上界址點用直徑0 .8mm 的紅色小圓圈表示,界址線用 0.3mm 的紅線表示;與宗地界址線重合的其他界線,在地籍圖上可跳躍註記;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註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內。非永久性建築物如棚、簡易房可捨去;附屬建築物如不落地的陽台、雨篷及台階等可捨去,但大單位大面積的台階、有柱的雨篷應表示;建築物的細部如牆外磚柱等或較小的裝飾性細部可捨去;小於 6m 2 的房屋可以捨去;建築群內的天井或院子大於6m 2 時應該表示;應在建築物右上角註上建築物層次。

地籍圖的內容

地籍圖是專題圖,它首先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與地籍有密切關係的地物;其次在圖面荷載允許的條件下,適當反映其他內容。地籍要素要反映得充分、明顯,其他要素摘要表示,一般可略去細部、次要的部分。由於我國幅員廣大,各地的地形、地物、宗地的大小、界址線與界標物的關係以及社會經濟條件等差別很大,在統一的規定下,各地應從本地具體條件出發,對地籍圖內容做出補充規定。地籍圖內容主要有:行政區劃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數學要素及圖廓要素。

地籍要素

在地籍圖上應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線、界址點、界址線、地類號、地籍號、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級等。現分述如下:

1 .各級行政界線要素 省、自治區、直轄市界,自治州、地區、盟、地級市界,縣、自治縣、旗、縣級市及城市內的區界,鄉、鎮、國有農、林、牧、漁場界及城市內街道界。兩級行政界線重合時在地籍圖上表示高級界線,境界線在拐角處不得間斷,應在拐角處繪出點或線。

2 .界址要素 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地籍街坊界線、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在地籍圖上界址點用直徑0 .8mm 的紅色小圓圈表示,界址線用 0.3mm 的紅線表示;與宗地界址線重合的其他界線,在地籍圖上可跳躍註記;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註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內。

3 .地籍號 地籍號由區縣編號、街道號、街坊號及宗地號組成。在地籍圖上只註記街道號、街坊號及宗地號。街道號、街坊號注在圖幅內有關街道、街坊區域的適中部位,宗地號注在宗地內。在地籍圖上宗地號和地類號的註記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號,分母表示地類號。對於跨越圖幅的宗地,在不同圖幅的各部分都須註記宗地號。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較小區域在本圖幅內,相應的編號可以註記在本圖幅內圖廊線外。如果宗地面積太小,在地籍圖上可以用標識線移在宗地外空白處註記宗地號,也可以不註記宗地號。

4 .地類 在地籍圖上按《全國土地分類》體系規定的土地利用類別碼註記地類,地籍圖上應註記地類的三級分類。對於宗地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註記,其他各類用地碼一律不得省略。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內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應按《全國土地分類》體系的規定要求註記其相應的地類代碼。

5 .坐落 宗地的坐落由行政區名、道路名 ( 或地名 ) 及門牌號組成,地籍圖上應適當註記行政區名及道路名,宗地門牌號可以選擇性註記。

6 .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在地籍圖上可選擇性註記單位名稱和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因單位宗地較小,可以不在地籍圖上註記單位名稱。在地籍圖上不需要註記個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稱。

7 . 土地等級 對於已完成土地定級估價的城鎮,在地籍圖上繪出土地分級界線及相應的土地等級註記。

數學要素

在地籍圖上應表示的數學要素包括:大地坐標系、內外圖廓線、坐標格網線及坐標註記、控制點點位及其註記、地籍圖比例尺、地籍圖分幅索引圖、本幅地籍圖分幅編號、圖名及圖幅整飾等內容。

地物要素

在地籍圖上應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築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註記等。現分述如下:

1 . 建築物 在地籍圖上要繪出固定建築物的占地狀況。非永久性建築物如棚、簡易房可捨去;附屬建築物如不落地的陽台、雨篷及台階等可捨去,但大單位大面積的台階、有柱的雨篷應表示;建築物的細部如牆外磚柱等或較小的裝飾性細部可捨去;小於 6m 2 的房屋可以捨去;建築群內的天井或院子大於6m 2 時應該表示;應在建築物右上角註上建築物層次。大型或線型構築物應在地籍圖上表示。

2 . 道路 在地籍圖上要繪出道路的道牙石線。道路的附屬物、里程碑和指路牌等可捨去。橋樑、大的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圖上繪出。

3 . 水系 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必須測量並在地籍圖上繪出其邊界。

4 . 地貌 在平坦地區,地籍圖上一般不表示地貌。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為了用圖方便起見,宜表示出大面積的斜坡、陡坎、路窒、路堤、台階路等。在地籍圖上應註記控制點的高程,散點高程可以選擇性的註記。

5 . 土壤植被 在地籍圖上,大面積綠化土地、街心花園、城鄉結合部的農田、園地、河灘等,可以用土壤及植被符號表示。道路內小綠地、單位內綠地、零星植被在地籍圖上可以不表示。

6 . 註記 在地籍圖上,除地籍要素註記外,還可以選擇性註記一些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稱等。

7 . 其他 電力線、通訊線、架空管線可以不在地籍圖上表示,但高壓線的塔位及與土地他項權利有關的管線應在地籍圖上表示

地籍圖變更

採用數字法測繪地籍圖的變更,數字地籍圖應隨宗地變更而隨時更改,但要保留歷史上每一時期的數字地籍圖現狀。

採用模擬法測繪地籍圖的變更,地籍鉛筆原圖作為永久性保存資料,不得改動;地籍二底圖應隨宗地變更而隨時更改,發生變更時,在二底圖複製件(藍曬圖或複印圖)上用紅色筆標明變更情況,存檔備查。也可將一定時間內的變更內容標註在同一張二底圖複製件上,一宗地變更兩次或全圖變更數量超過1/2時,應重新繪製二底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