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資本主義國家的保險業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里,保險業有國營與民營兩種。其所謂保險事業監督法,實為國家對民營保險業的監督法。因為,即使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統治者也知道,保險業雖然可以自由經營,但它與其他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是不同的。他們也清楚,保險事業的開展,不僅與一般民眾有利害關係,與國民經濟亦有密切關係,而且對社會文化也有間接的重大影響;同時,保險又須依靠多數單位共同協作。因此,各國統治者都意識到,必須立有法律,加強對民營保險的監督與管理。社會主義國家的保險業法
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保險雖然多由國家經營,但同樣存在一個監督和管理的問題。所以,也必須立有專門法規,對保險業進行監督和管理。主要內容
各國保險業法儘管條款多少不同,但其規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保險企業組織形式;
②保險業的設立程式;
③財務計算;
④保險企業的管理和經營原則;
⑤保險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⑥國家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等。